勞基法第39條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國定假日或特別休假)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1日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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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於特別休假及國定假日出勤2小時, 其加班費如何計算?
若為月薪制人員,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國定出勤者,出勤時間在8小時以內(含8小時),皆給付1日工資之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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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9月14日台87勞動2字第039675號函
勞基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此乃因勞工於假日工作,即使未滿八小時,亦已無法充分運用假日之故(加1也算8)
,與同法第三十二條延長每日工時應依第二十四條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成或加倍發給工資,係於正常工作時間後再繼續工作,其精神、體力之負荷有所不同。勞基法第39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
、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
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
,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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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休假可以銷假嗎?
勞基法第38條第2項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
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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