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這樣的結構下,農地成為成本最低、監督最薄弱、也最容易被犧牲的空間,並不令人意外。
日本:把問題留在工程體系內,而不是轉嫁給土地
在日本,營建工程挖出的土石方被稱為「建設發生土」,法律上並不直接視為廢棄物,而是建設副產物,由國土交通體系負責管理。關鍵不在名詞,而在制度設計。
日本的公共工程必須在動工前,就明確說明挖出的土石方將送往何處、由哪一個工程或設施吸收。國家建立跨工程的調度機制,將產生端與需求端事前配對。若無合法且確定的去向,工程即無法核准開挖。
在此制度下,營建土石方大多被道路、河川、公共設施等工程體系吸收,幾乎沒有自由流竄的空間。農地不是備用方案,而是從制度一開始就被排除在外。
歐洲:農地與土壤不是空地,而是必須被保護的公共資產
在歐洲國家,營建廢棄土石方被置於循環經濟與土壤保護的政策框架中看待。乾淨的土石方可以再利用,但前提是用途不得破壞土地的生產與生態功能。
一個重要觀念是:將外來土石回填至農地,不被視為改良,而是土地退化。
歐洲的營建廢棄土石方,大多數被其他工程吸收或經處理後再利用,真正無法使用的才進入高成本的專用處置場。農地在制度上不是低成本出口,而是高風險選項,這才是關鍵差異。
因此,農地回填會觸發土壤健康、土地用途與環境責任的審查,地方政府無法僅以行政彈性處理。土地被視為需要長期保護的公共資產,而不是可用來消化工程成本的容器。
美國:不是不能倒,而是你承擔不起後果
美國的管理模式表面上較為分散,實際上卻是風險極高的一套制度。
在多數州,乾淨挖方土不一定直接被歸類為廢棄物,但只要回填行為造成污染、地下水問題或土地價值受損,責任就具有長期性與可追溯性。不論是產生者、運輸者、回填者,或土地所有人,只要被認定與污染有關,都可能在多年後面臨鉅額賠償。
這種嚴格的責任制度,使農地回填在經濟與法律上成為一場風險極高的行為。美國並非透過全面禁止來管理,而是讓錯誤選擇的後果,重到沒有人願意嘗試。
填海造陸:為何不是先進國家用來消化土石方的常態選項
每當討論營建廢棄土石方的去向,總會有人提出填海造陸作為替代方案,彷彿只要把土石往海裡倒,問題就能迎刃而解。然而,先進國家的經驗恰恰相反。
日本、歐洲與美國確實都有填海造陸的案例,但這些行為幾乎都建立在明確的土地需求之上,例如港區擴建、國家級基礎設施或重大公共用途。填海是為了「需要土地」,而不是為了「處理廢棄物」。因此,填海造陸在制度上被視為高度限制、政治與環境成本極高的最後手段,而非日常的去化工具。
更重要的是,海洋環境一旦遭到破壞,往往不可逆。將營建廢棄土石方作為填海材料,必須面對沉陷、污染擴散、海岸與漁業衝擊等長期風險。正因如此,先進國家普遍避免讓「土石方過多」成為填海的政策動機,以免把不可逆的海洋環境,當成成本最低的處置空間。
對台灣而言,填海造陸並非完全不可行,但它不能、也不應被視為逃避陸地最終處置責任規劃的替代方案。若陸地上的去向、責任與制度仍然模糊,把問題推向海洋,只會將風險轉移,而非真正解決。
回到台灣:責任在哪裡斷裂?
對照日本、歐洲與美國的制度,台灣的問題並不神秘,而是集中在幾個清楚的責任斷裂點。
首先,產生者責任斷裂。營建工程在土石方交付後,工程主往往不再承擔長期風險,責任隨著轉包與轉運逐層消失。
其次,土地所有人責任模糊。農地被回填後,若多年後才出現污染或土地利用問題,責任歸屬難以回溯,地主、業者與中介者之間容易相互推諉。
第三,最終處置責任未被制度化。在開發核准階段,地方政府並未被明確要求同步完成營建廢棄土石方的最終處置責任規劃,而是將去向問題交由市場自行消化。
這些責任斷裂彼此疊加,使非法回填在風險與成本上,成為「值得一試」的選項。
為什麼美國這一套在台灣政治上最難推?
引入美國式的嚴格責任制度,意味著責任將不再容易被切割。
土地所有人無法再以不知情為由卸責;工程主不能再將去向問題完全外包;地方政府也必須在開發決策階段,正面面對最終處置責任的規劃問題。
這樣的改變,將直接觸及既有的土地交易模式、地方政治結構與開發慣性。它不是單純的技術修正,而是權責的重新分配,自然會遇到高度的政治阻力。
那麼,台灣究竟適合哪一種制度?
答案恐怕不是照抄任何單一國家,而是必須做出清楚的制度選擇。從治理現實來看,台灣最適合以日本的做法作為制度主軸,也就是在工程動工前,就要求清楚規劃營建廢棄土石方的最終處置去向,沒有去向就不開挖;同時,逐步引入美國式「責任不可完全切割」的精神,讓工程主、運輸者與土地所有人,對回填行為承擔合理且可追溯的風險。至於歐洲所強調的,則應成為政策底線:農地與土壤不是備用空間,而是必須被保護的公共資產。這樣的混合制度,或許不完美,但最符合台灣的土地條件、行政能力與政治現實。
真正的選擇,是誰來承擔代價
營建廢棄土石方不是偶發事件,而是發展過程中必然產生的副產品。先進國家的經驗一再顯示,問題不在於要不要處理,而在於制度是否願意誠實面對空間與責任的成本。
只要社會仍期待有便宜且無痛的解方,農地就會持續成為代價的承受者。真正需要改變的,不是再多一點稽查,而是讓錯誤的選項,在制度上行不通。
台灣的問題不是缺少技術選項,而是始終不願意選擇「誰來承擔最終責任」。日本選擇由工程體系承擔,美國選擇由行為人承擔,歐洲選擇由制度保護土地;而台灣至今仍把代價留給農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