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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2026/04/10 iPAS官網新公告. 請AI中級考生務必確認清楚內容.
【公告】AI應用規劃師(中級)學習指引內容勘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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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Chen補充說明:
根據台灣《個人資料保護法》(PDPA)第8條與第9條,企業或機關在蒐集個人資料時,必須在「處理或利用前」對當事人進行事前告知。核心內容包含:蒐集目的、資料類別、利用期間/地區/對象/方式、當事人權利(查詢、刪除、更正等)及不提供資料的權益影響。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 +1
關鍵告知事項清單 (依據個資法第8條):
- 明確告訴誰: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企業/個人)名稱。
- 為何蒐集: 明確的蒐集目的(例如:會員管理、行銷、契約義務)。
- 蒐集什麼: 個人資料之類別(如姓名、電話、Email等)。
- 如何使用: 利用的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 權利與影響: 當事人可依法行使的權利(查詢、閱覽、修正、刪除、拒絕)以及不提供資料的影響。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 +1
告知的形式與注意事項:
- 事前告知: 必須在資料蒐集當下或處理前完成。
- 明確告知: 書面、電子郵件、網站隱私權政策、電話語音等方式均可,重點是讓當事人「知悉」。
- 例外免告知: 當符合以下情形時,可免除告知義務:
- 依法律規定得免告知。
- 政府執行法定職務或企業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
- 告知將妨害公務或公共利益。
- 當事人明知或自行公開之資料。 wisebeamlaw.com +3
若未履行告知義務,可能違反個資法並導致相關罰則,且蒐集到的資料在法律上亦有無法使用之風險。
更多關於個資法條文與解釋,可參考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的公告。
法規名稱: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8條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
一、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名稱。
二、蒐集之目的。
三、個人資料之類別。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五、當事人依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為前項之告知:
一、依法律規定得免告知。
二、個人資料之蒐集係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
三、告知將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
四、告知將妨害公共利益。
五、當事人明知應告知之內容。
六、個人資料之蒐集非基於營利之目的,且對當事人顯無不利之影響。
連結:https://www.pdpc.gov.tw/News_Content/100/295/

官網提供參考簡報:
- 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適用個資法之情境解析簡報 pdf (9.49 MB)
- https://www.pdpc.gov.tw/CP/28/
更新日2026/04/10 CCChe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