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路上三不五時就會出現網友詢問在醫美診所付訂後
基於各種原因後悔想退療程卻碰壁的求救
由於現在醫美診所競爭激烈
醫美小姐們都扛著極大的業績壓力
練就他們三寸不爛之舌鼓吹消費者買課程的話術技巧
診所為了招攬生意也會不定期做活動
通常是買越多折扣越大
種種行銷手法讓腦波弱的消費者常常不自覺間就買下自己根本不需要的療程
等到走出診所後才忽然清醒後悔
或是包堂療程施作一兩次後不喜歡想退掉剩餘課程
但此時診所要麼推託、要麼找藉口扣天價的行政費用
讓消費者想拿回訂金卻屢屢碰壁或各種刁難
本篇文章站在法規層面來討論如何退課程要回訂金
根據醫療法第61條第一項:「醫療機構,不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
而依行政院衛署醫字第0940203047號函:「公告醫療法第61條第1項所稱禁止之不正當方法⋯ (四)宣傳優惠付款方法,如:無息貸款、分期付款、低自備款、治療完成後再繳費等。」
醫療法第 108 條「醫療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其情節就違反規定之診療科別、服務項目或其全部或一部之門診、住院業務,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 七、超收醫療費用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經查屬實,而未依限將超收部分退還病人。」
因為醫美同樣屬於醫療行為的範疇
所以診所要求預付訂金(少數預定醫材除外)或用包堂打折、分期付款招攬生意本來就是違法行為
只是一般只要沒人去檢舉政府單位自然睜一隻眼 閉一隻眼
因此消費者針對還沒使用的療程要求退款退課程本來就有所憑據
所以如果診所找各種理由不給退款時
消費者可以在收集好證據(收據、發票、療程預放單、初診單、刷卡/匯款紀錄等)後向衛生局檢舉
一般當消費者告知診所要走衛生局申訴程序時通常會鬆口願意退款 (因為留紀錄容易被查水表)
當然診所也知道消費者有管道可以去檢舉
所以當消費者拿出法條來壓診所時也不會死咬著不退款
但會在剛開始的療程購買合約中加入許多不利於消費者的條款以增加退款難度或減少退款金額
例如:超過一定期限退款需扣除$$手續費/行政費/耗材費/違約金⋯等
這種對消費者明顯不利的條款除非診所能舉證說明治療前實際花出去的成本費用
不然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是有可能被法院認定無效無效合約
或是依照行政院核定之「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應記載事項第14點規定:
診所僅可在扣除已施作之療程費用後,剩餘金額最多10%作為額外手續費
但若合約剛開始未載明這條事後退款也不能主張要收10%手續費
此外,醫美合約概念上屬於民事委任契約
診所也不得在合約中訂立解約需支付違約金之相關條款
第二種診所的退款陷阱是口頭同意退款但沒有簽退款單據
常常遇到診所透過line或電話口頭同意退療程
這時候消費者就單純的以為有口頭承諾退款自動就會退回口袋
但要知道客服和財會/出納是完全不相通的部門
診所會計不可能靠著醫美小姐片面之詞就隨意出帳
因此如果有達成退款協議一定要親自去診所簽退款單
當場結清療程、確認退款金額後雙方簽名才算是正式解約
診所也才有紙本憑據跑退款程序
如果診所完全沒有通知消費者去簽單據
很可能就是想鑽消費者不懂公司退款程序的漏洞
以未實際完成解約程序為藉口拖著不退錢
即便已經簽了退款單據診所也可能靠拖延行政程序故意不退款
或找各種藉口把退款案件踢皮球(踢給會計部門、總公司、銀行等單位)
所以消費者和診所討論退款時一定要詢問多久款項會到帳
(「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應記載事項第14點規定解約後30天內必須退款)
如果非當場現金退款記得務必錄音存證
若超過期限未到帳除了持續催款之外
也可考慮投訴衛生局、消保/基會等單位甚至開始啟動司法程序(寄存證信函) 給診所施加壓力緊逼退款程序
再來一種診所推託無法退款的話術就是刷卡無法退刷
以不能退刷而拒絕退款是非常荒謬的理由
就算隔了很久發卡銀行都會保有電子消費紀錄
診所只要完成退刷手續送件給銀行端申請退款就可以了
診所只是懶不想跑行政程序又不想到手的業績飛了才以此為藉口
遇上這種推託之詞消費者一樣可以透過投訴政府單位介入處理
最後談另一種比較複雜的退款糾紛
就是包堂、儲值後使用了部分課程想退剩餘療程
或是買課程送贈品在贈品已使用的狀況下想退課程
這時候診所常常會用高昂的「原價」來計算已使用的課程或贈品
但由於剛開始合約上就沒有載明各項療程/贈品的原價、折扣價
所以等要退款時只能讓診所滿天喊價
這一塊其實也是違法行為
(依據醫療法第22條「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醫療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
但若面對消費者與診所針對已使用的療程計價有爭議時
相關法規僅規定若合約未載明療程價格的話診所可以用「市價」或「平均價格」來收費
(「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應記載事項第14點)
若消費者買的是相同品項的療程(例如10堂淨膚雷射) 那在退款時消費者的確可以主張用「平均價格」計算已使用的課程
但在一口氣包了多種療程的狀況下如果合約未明列各項療程、贈品的價格
診所當然可以鑽法規漏洞用行情最高價來當成「市價」
這也是為什麼很多人去退課程卻只拿回少得可憐的退款的原因
由於目前無法可管這塊消費糾紛
所以購買療程時請一定要索取收據並要求診所在合約、診療單等紙本上載明各項療程(甚至是贈品)的售價
避免退款時遇到診所無所憑據卻漫天扣款的窘境
醫美退款糾紛的本質是一種民事消費糾紛
只是因為帶有醫療的性質所以額外受到醫療法規的限制
這些相關適用法條大多散佈於民法、行政命令
但如果消費者真的想走行政、司法救濟程序的話會面臨很多麻煩
例如就算向衛生局檢舉成功了診所大多只是被政府依據各種行政法規處以不痛不癢的罰鍰
且退款不會因此自動落入消費者口袋
要徹底完成解約退款其實還是得走民事司法途徑
但民事爭訟曠日費時還要自己蒐集證據、掏錢訴訟
最終拿回的退款未必划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