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案例內容經適當調整,非當事人真實情況)
案件狀況 📌
當事人因從網路購得大麻種子後,自行於家中以水耕與土耕方式種植,並剪取葉片與枝條乾燥使用,遭警方查獲後被依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起訴。 一審法院以製毒罪名,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當事人不服原審量刑過重,提起上訴。處理過程 🔍
本案上訴審專注於量刑爭點,我方提出三大主張: 1.毒品來源揭露有功,成功查獲上游共犯 當事人除坦承犯罪外,更主動提供與上游供應者的對話紀錄並協助指認,促成警方追查並成功將其移送偵辦,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刑條件。 2.全案製毒僅供自用,並無販售證據 案件中僅查獲少量活株與葉片,未見包裝、交易紀錄或轉售跡象,且其尿液檢測亦呈大麻陽性反應,足證全案為個人施用為目的,不構成販毒之重罪情節。 3.初犯、坦承、悔意深切,應有緩刑可能 當事人無前科,具工作能力並須扶養父母,對違法行為亦有深刻反省,若入監服刑將不利於復歸社會,也與緩刑政策精神相悖。
案件結果 🎯
本案最終成功從三年實刑改為緩刑五年,讓當事人得以不入監執行,圓滿結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