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每次我反應中心「不重視5樓」,中心的生活服務員都安排給我們不好的,我依照服務品質我把生服人員分為S、A、B、C四個等級,S級以下的每個等級又分前段班與後段班,稱為⋯⋯例:A+、A-,在2025年9月以前S級與A+都在2、3樓居多⋯⋯5樓吃大便🤣,可能只要不出人命就好!(中心態度有給我們一碗飯跟一杯水就該偷笑了),每次反應⋯⋯他們每次都說我「想太多」,更在2025/8/12看到S級生服於5樓就說⋯⋯「蛤!你應該在樓下」,我十分不滿這句話!分明把人命分「等級」,5樓不適合有好的對待嗎?事後我有要求中心提供監視錄影及錄音,但是這些中心都不給我!(維持形象嗎?🤔),經過我8月中強烈反應後⋯⋯樓層值班人員在2025年九月才開始異動,但能維持多久呢?大家一起來監督吧!
11/1早:蘭、賜 大夜:河(18點至20點無人)11/2早:幸、賜 小夜:云 大夜:森
11/3早:娟、雲(雲16點半離開17點半回) 小夜:駿 大夜:森
11/4早:娟、雲 小夜:駿 大夜:明
11/5早:娟、賜 小夜:駿 大夜:森
11/6早:紅、賜 小夜:駿(15點至16點後離開,18點至20點無人,幸20點至22點) 大夜:鑾
11/7早:道、河 小夜:河 大夜:明
11/8早:娟、雲(雲10點離開換紅) 小夜:云 大夜:森
11/9早:道、賜 小夜:駿(16點半住民不適,離開中心隨同就醫陪診,21點回來) 大夜:明
11/10早:道、賜 小夜:駿(大頭16點45分來至17點20分) 大夜:鑾
11/11早:蘭、紅、賜(蘭15點離開) 小夜:云 大夜:明
11/12早:幸、道(河加班) 小夜:駿(幸15點離開) 大夜:明
11/13早:幸、道(幸9點下換賜) 大夜:深(18點至20點無人)
11/14早:幸、娟 大夜:蘭(18點至20點無人)
11/15早:道、零 小夜:駿(19點半上5樓) 大夜:明
11/16早:道、零 (19點半至20點) 大夜:深 (17點半至19點半無人)
11/17早:道、妮 小夜:駿(16點半至19點半無人) 大夜:明
11/18早:娜 (鑽法律責任!不予計算) 小夜:洋 (16點半後1人!鑽法律漏洞!不予計算)大夜:明
11/19早:道、蓉(茵協助) 小夜:駿(15點至19點半不在) 大夜:森
11/20早:娟、蓉 (茵11點至12點協助) 小夜:駿 大夜:明
11/21早:娟、蓉(我9點多去復健,回來樓層無看到蓉!所以她大概9點半至10點半離開,茵則是11點協助12點離開!故21日早班未滿工作時數所以不予統計) 小夜:芸(娟15點半離開)大夜:河
11/22早:紅(蓉10點半至12點幫忙後休息,蓉13點半至14點半幫忙後離開,紅於16點半離開,早班不合法規所以不予計算) 小夜:駿 大夜:鑾
11/23早:紅(河10點20分至10點40分幫忙後離開,11點05分回來至11點半離開,紅15點離開至16點25分回,早班不合法規所以不予計算) 小夜:駿 大夜:鑾
11/24早:娜 (鑽法律漏洞!不予計算)小夜:駿、娟 大夜:娟
11/25早:娜(鑽法律漏洞!不予計算) 小夜:洋 大夜:深
11/26早:幸(9點05分換曦 鑽法律漏洞!不予計算) 小夜:駿 大夜:森
11/27早:紅(鑽法律漏洞!不予計算) 小夜:駿 大夜:河
11/28早:娜(教保請假!只有生服跟護理,違法!不予計算) 幸(16點半至18點) 大夜:河
11/29早:娜(一個人負責5樓17人!違法!不予計算,深於10點半加班至12點,駿13點半加班至17點半離開)大夜:道
11/30早:娜 小夜:洋(15點半至?幸17點10分來幫忙,17點半離開) 大夜:蘭
S級:12 A+級:27 A-級:31 B+級:3 B-級:2 C級:2
養護中心於11/18、11/21、11/24、11/25、11/26、11/27、11/28,利用5樓教保人員擁有生服執照,鑽法律漏洞只安排一位生服員(面對公家機關能說2位生服,其實是一生服一教保),在明知道生服員剛剛好的情況下硬要新收人,結果可想而知⋯⋯導致住民照護能量不足、員工負荷變大。
11/22、11/23、11/29、11/30假日一人於五樓照顧15人以上,假日樓層無教保只有安排一位照服員(明顯違法),假日值班教保只有一人,不可能分身照顧2、3、5、6⋯四層樓,這就是新北市社會局選擇的公辦民營的單位?一個會鑽法律漏洞的單位?
公立及財團法人養護型機構,除業務負責人外,其上班及配置工作人員,規定如下:
一、護理人員:
(一)隨時保持至少有一人上班。
(二)每照顧二十人者,應置一人;未滿二十人者,以二十人計。
二、社會工作人員:每照顧一百人者,應置一人;未滿一百人者,以一百人計。但四十九人以下者,得以特約方式辦理;採特約方式辦理者,每週每人至少應上班十六小時以上。
三、照顧服務員:
(一)隨時保持至少有我國籍照顧服務員一人上班。
(二)日間每照顧八人者,應置一人;未滿八人者,以八人計。
(三)夜間每照顧二十五人者,應置一人;未滿二十五人者,以二十五人計。
前項機構照顧有需鼻胃管、胃造廔口、導尿管護理服務需求之老人者,應依第十一條規定配置護理人員。
工作人員除應依第一項規定配置外,其餘增置之人員,機構得以兼職方式為之。但兼職人員不得超過該類專業人員總數三分之一,且每週每人至少應上班十六小時以上。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日間,指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夜間,指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
機構得視業務需要,置行政人員、醫事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其提供醫事照護服務時,應依醫事法令相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