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他明明有房子,結果判決下來前一天就過戶給他弟弟,現在戶頭剩不到一千塊,我該怎麼辦?」
這是債權人最深沉的絕望。很多債務人以為只要跟親友「講好」、簽個假契約、辦完過戶,就能在法律上變成「無產階級」。但他們忘了,民法第 87 條就是專門用來刺穿這些虛偽假面具的利劍。
一、 通謀虛偽:法律不承認「演戲」的效力
民法第 87 條第 1 項前段明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
所謂「通謀」,就是雙方套招。債務人(甲)與親友(乙)心知肚明,這棟房子根本沒有要成交,只是為了躲債脫產而演一場買賣戲。
- 法律效果: 這種假戲在法律上是「自始、當然、確定」無效。
- 白話解釋: 雖然權狀上的名字改了,但在法律的眼光裡,這棟房子從未離開過債務人的口袋。
二、 隱藏行為:剝開假買賣,看見真贈與
實務上最常見的變形,就是民法第 87 條第 2 項:「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
案例: 爸爸想把房子送給兒子(贈與),但為了使用土地增值稅自用稅率節稅、提高未來房地合一稅成本或是規避債權人,對外宣稱是「買賣」。
- 表面行為: 買賣(通謀虛偽,無效)。
- 隱藏行為: 贈與(這是雙方的真心話)。
- 法律處理: 法院會撕掉「買賣」的標籤,直接用「贈與」的法律規定來審查。如果這筆贈與損害了債權人,債權人便能輕易地依民法第 244 條予以撤銷。
三、 致命盲點:半路殺出「善意第三人」
這是債權人最需要警惕的法律防線。第 87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如果人頭(乙)拿到房產後,迅速轉手賣給了完全不知情的路人(丙),只要丙是「善意」(不知甲乙在演戲),且已經辦完過戶,丙就能合法取得房產。
- 債權人的痛: 此時你就算證明甲乙是演戲也沒用了,你無法要求丙把房產吐出來。
- 破解法: 「快」是唯一的救贖。 一發現脫產徵兆,應立即聲請假扣押,在謄本上打下法律印記,讓後續任何人都無法主張自己是「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不要以為只有債權人怕善意第三人,債務人的共犯窩裡反,偷偷把房產賣給善意第三人,把價金貪墨,債務人也無法取回房產。
四、 實戰指南:如何拆穿債務人的演技?
法官不會通靈,債權人必須負責蒐集「劇本漏洞」:
- 金流查核: 聲稱賣房,錢在哪裡?有沒有匯款紀錄?還是「回流」給買方了?
- 不合常理的低價: 實價登錄 2000 萬的房子,親戚買只要 500 萬?差價1500萬是否是為贈與得撤銷?
- 占有現狀: 房子賣了,債務人卻還住在裡面繳電費?
- 關鍵時機: 收到傳票後馬上過戶?這種「神巧合」連法官都不信。
五、 游代書叮嚀:法律不保護在權利上睡覺的人
債務人脫產不可怕,可怕的是你以為沒戲了就放棄。民法第 87 條存在的目的,就是為了讓「真實」戰勝「虛偽」。只要掌握金流與時機的破綻,那些演很大的債務人,最終只會落得一場賠了夫人又折兵的鬧劇。
法律從來不是拿來鑽漏洞的工具:
- 對所有權人而言,逃稅、省一時成本,往往換來長期風險與連補帶罰逃漏稅款的代價。
- 對債務人而言,脫產不是解決問題,只是把責任拖到更嚴重的階段。
- 對代書而言,協助通謀虛偽的法律行為, 不是專業服務,而是以身試法,拿執業信用下注。
法律容許合理規劃,但不容許作假。
別逃稅、別脫產、也別替別人把「假的」辦成「真的」還沾沾自喜,自詡為專業的展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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