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天你不用來了,資遣費我會算給你。」
這句話說出口的瞬間,你可能已經踩進了賠償 30 萬,甚至 50 萬的陷阱。
場景回到調解室,張老闆拿著打卡鐘紀錄氣憤地說:「他天天遲到、業績掛蛋,我資遣他剛好而已!」對面的前員工卻拿出一支錄音筆和一張存證信函,冷冷地說:「老闆,你沒有給我改善計畫,也沒有提早 10 天通報。」
最後,這家公司因為違反「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被判賠償薪資合計 52 萬元,還得讓員工復職。這不是個案,而是我處理過的 700 場調解中,反覆發生的真實慘劇。
【⚠️常見錯誤】以為「不勝任」就能直接資遣
很多老闆以為口頭告誡幾次就算數。但在法律上,你必須先盡「安置義務」——教育訓練、輔導改善、調職。更重要的是,你要有「書面勸導單」。沒有這張紙,你的資遣理由在法庭上往往站不住腳。
【⚠️常見錯誤】通報日期算錯一天罰 3 萬
「10 日前通報」是行政鐵律。很多行政人員誤以為包含離職當天。記住黃金公式:離職生效日 - 10 天 = 最晚通報日。晚一天,就是 3 萬起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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