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韓國前總統尹錫悅涉2024年12月3日戒嚴內亂被判處無期徒刑,但事件尚未告一段落,皆因還有兩次機會進行上訴,到大法院確定最終判決為止,預測至少仍需數個月。無期徒刑的判決看似是罪有應得及應有此報,但審視法院的判詞後,實則可圈可點,發現到的漏洞或爭議多不勝數,或多或少影響了判決的量刑因素。以下將列出主要的爭論要點,讓大家一同思考判處重刑的背後,法理判斷上是否如刑罰般沉重。
▶雖內亂首領罪罪成但不計較發動戒嚴條件?
根據韓國法律,總統的不追訴特權不適用於追究「內亂」及「外患」破壞國政運營、憲政秩序乃至國家的行為,內亂或外匯是指相當於大韓民國刑法第2篇第1章的「內亂罪」、第2篇第2章的「外患罪」的罪。 其中包括內亂罪、內亂目的殺人罪、通敵罪、吸引外匯罪、通敵罪、間諜罪、戰時軍需合同不履行罪。而不追訴特權是指總統在位時可豁免接受刑事審訊,但內亂及外患則不能豁免,作為總統仍可被提出公訴。
內亂特檢組於此次審判上起訴的要旨亦是尹錫悅以擾亂國憲為目的,宣佈違憲違法的戒嚴後引發了暴動。而在憲法法院審議尹錫悅的彈劾案時,於判詞中亦有指出,宣佈緊急戒嚴的實質條件之一是「必須現實地發生因戰時、事變或相應的國家緊急事態而與敵人交戰或社會秩序極度混亂,行政、司法職能明顯難以履行的情況」,但不能認為當時發生了重大危機狀況,足以宣佈戒嚴,因此在審理是否干犯內亂時,法律界指亦應同時審視有否足夠實施戒嚴條件以判斷並非內亂行為。然而主審法官池貴淵在判詞中表示「如果緊急戒嚴不具備實體、程序上的條件,可能會有認為滿足內亂罪條件的意見,事後審理實體條件,判斷內亂罪是不明智」,更指「應該尊重總統的判斷,如果草率地將其引入司法審查領域,稍有不慎就會成為妨礙判斷的因素」,亦即是法院判斷宣佈緊急戒嚴並不是以不具備實體和程序條件為由,立即以擾亂國憲爲目的的內亂。媒體質疑不但與憲法法院的判決相違背,而且變相部份採納尹錫悅方面「戰時、事變的局面與過去不同,在複雜、高度化、不易被目擊的危險增大的情況下,法院不能草率做出判斷」及「如果實際戰爭爆發並處於絕境,沒有嚴格遵守國務會議等程序條件,就能將戒嚴視為違法嗎」的主張。反之,法院只以將軍隊送往國會作為核心進行判斷。
▶法院不認可尹錫悅有長期策劃內亂因證據不足?
池貴淵裁判部於判決中,不認可內亂特檢組「12·3緊急戒嚴的準備至少在2023年10月以前開始」的主張,認為有足夠的證據承認這種經過和過程,並定性為戒嚴內亂發生前的兩天 (2024年12月1日)開始,並引述指尹錫悅曾說過「再也無法忍受了。即使動用武力也要壓制國會」的言論,並認為決心符合該事件的實質。
內亂特檢組於聆訊中提出了尹錫悅與金龍顯至少準備了1年以上的戒嚴的各種證據,包括作為策劃戒嚴的核心人物之一的前情報司令官盧尚元 (音譯)的「手冊」等。內亂特檢將前總統尹錫悅一夥的內亂準備時間定在2023年10月之前。從反間諜司令官和陸軍參謀總長等軍隊司令官的人事變動開始就已經計劃了1年多。盧尚元的手冊和尹錫悅和軍隊首腦部的聚會亦是核心情況,而該手冊上寫着主要政治人士是「回收對象」,還寫有懷疑憲法修改等戒嚴後的構想的內容。
然而池貴淵裁判部不承認手冊為有效證據,因不知道製作時間,而且部分內容與實際不符,並指手冊中文字的形象和內容粗糙,從保管手冊的場所和方法來看,懷疑是否「重要物品」。另外2024年3月後,尹錫悅、前國防部長官金龍顯、前司令官呂寅亨、郭鍾根、李鎮宇等多次在飯局上謀劃戒嚴的主張亦沒有被接受,不能看作是考慮到非常戒嚴而透露意圖、構想、計劃,反而不少人認為這是單純的不滿、傾訴、鬱悶等。換言之,法院不但不認可軍隊人事升遷後所發揮的重要作用,反指相關發言及籌備過程只是單純發洩之用途,被指令人費解。
不僅如此,池貴淵還指『找不到使廢除國會功能後的計劃等相關證據、資料和痕跡」,但特檢組其實曾曾提出能證明尹錫悅及金龍顯在宣佈戒嚴過程中指示相關長官或指揮權者的文件。 其中包括「切斷國會預算,編制國家緊急立法機構預算」的文件及紙條予時任企劃財政部長官崔相穆及「停止五間媒體供電,封鎖民主黨辦公樓」的文件予時任行政安全部長官等,不認可相關證據的原因亦沒有直接說明。
▶「似乎想剋制行使武力」的理據何在?
池貴淵在解釋量刑理由時指出,考慮到尹錫悅等人試圖最大限度地剋制行使武力,並以幾乎沒有攜帶實彈或直接使用武力暴力作為例子說明,同時又指大部份的戒嚴內亂計劃均失敗告終,幾乎沒有發生直接的武力衝突,成為了減刑的理由。對於同樣的事實關係,一方面評價為重大暴動,另一方面認爲物理活動有限的判斷是否一貫的判斷,值得令人懷疑。
無論在法院的判詞還是特檢組的調查,都有反映出尹錫悅曾於內亂當時作出「即使開槍也要破門而入,把議員們拉出來」的指示,他曾向當時的首都防衛司令官李鎮雨要求「進入國會全體會議場,4人一組將一個一個揹出來」。法院亦有反駁尹錫悅方的主張指「作為對方來說,不知道該槍有否子彈,因此僅憑上述情況,不能認為不是暴力和威脅」,再加上法院亦認可為了逮捕和監禁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的職員,準備了電纜紮帶和棒球棒等拷問工具,然而,法院還是認為克制行使武力是對尹錫悅有利的量刑理由。更何況在戒嚴發生兩個月前,尹錫悅提到國民力量前代表韓東勳,說「要開槍打死他」,但法院亦沒有認可。
這判斷亦與其他案例相違背。於1月21日首爾中央地方法院刑事33部 (主審法官李珍官) 判處前國務總理韓悳洙23年有期徒刑,並表示「內亂行為本身在幾個小時內就結束,但這是國民赤身裸體對抗全副武裝的戒嚴軍,守護國會的勇氣所致,在對內亂參與者進行判刑時,受害程度輕微,或者短時間內進行的情況亦不能作為量刑深入的考慮」。而且,法院這一判斷,變相容許可以判斷指「雖然可以看作是暴動,但同時也以物理力強度低為由降低刑罰」。有批評指出,真正克制行使武力的是大多數軍警,卻把克制行使武力作爲有利於尹錫悅的量刑理由是自相矛盾的判詞。
▶高齡及初犯成為了減刑理由?內亂從來不可一不可再
法院在解釋尹錫悅等人的量刑理由時,提到他們沒有前科、長期當公務員、年事已高而且為初犯。但作為社會領導層,擁有長期經驗、經歷、義務的被告人犯下了內亂重罪的情況下,適用與一般刑事案件相同的量刑結構是否妥當的根本性問題。
這是一般刑事案件中普遍考慮的因素。但內亂是侵害國家存亡和憲法功能,直接威脅民主主義秩序的犯罪。因此,對於針對憲政秩序本身的罪行,以與普通案件相同的方式適用減輕因素是否合適成為了爭議。而且韓國《刑法》中規定,在確定刑罰時應該考慮犯人的年齡、性行、智能和環境等,並沒有65歲以上高齡就應該減輕刑罰的標準。
比尹錫悅大11歲的韓悳洙的判決中亦沒有提到年齡,但法院對尹錫悅指出「作為長期擔任檢察官的檢察總長出身的總統,對憲法秩序和法治主義的知識和理解應該很深」,同時還將長期作為公務員工作這一點反映在了有利的理由上。法律界指出,以危險犯為由強調犯罪程度重大性的法理和廣泛引入結果要素的量刑發生衝突,並批評指,作為高層公務員的總統背叛國民的信任,向國民過度行使憲法和法律的權限,反而應該成為刑量加重理由。
再者,雖然沒有前科及初犯成為有利的理由,但亦有人指出,內亂罪不應該追究再犯的危險風險,因作為總統不應有任何一次引發內亂的可能性。
▶內亂主謀的顛倒?對金龍顯不利的量刑理由反有利於尹錫悅?
媒體分析亦批評指,即使是為了低於特檢的求刑而附加的「有利的量刑理由」,亦包含了很多掩蓋12·3戒嚴內亂事態本質的內容。池貴淵裁判部以「看起來沒有制定非常周密的計劃」作為其一對尹錫悅減刑的量刑理由。
同時,以對金龍顯不利的量刑理由指其側面助長了尹錫悅的非理性決心,即指出金龍顯積極實現了尹錫悅的非理性、漏洞百出的緊急戒嚴,事實上可以解讀為改變12·3戒嚴內亂事件主犯的敘述。「誰才是內亂的首領」這一問題如按照法院的說法,反倒成為了混淆視聽的論點。
雖然此次法院亦判斷2024年12月3日晚上在韓國發生的緊急戒嚴事件為內亂,亦清晰界定了總統不能例外於內亂罪的定罪及審判,但對於多個重點上或留下了更危險及錯誤的先例,模糊了發動戒嚴內亂行為的嚴重性及違法程度。目前仍要關注的是,最終法院如何判斷及規範「自上而下的內亂」的司法標準,以杜絕事件重演。
文獻參考:
- 大韓民國刑法第2篇
- MBC "계엄 요건 못 갖췄다고 내란 아냐" 뜬금없는 논리 등장
- MBC 노상원 수첩도, "한동훈 쏴 죽인다" 발언도 모두 인정 안 했다
- 法律新聞 [전문] 윤석열 전 대통령 탄핵 심판 결정 선고 요지
- MBC "총 쏴서라도 문 부수고 끌어내라" 지시했는데‥물리력 행사 자제?
- MBC 내란범도 "초범"에 "고령"‥기준은 판사 마음?
- MBC "복면 씌우고 포박" '선관위 고문 준비' 사실로‥예행연습까지?
- NoCutNews 尹 12·3 내란이 우발적? '알맹이 빠진' 무기징역 논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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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Fact "물리력 자제·계획 실패" 윤석열 1심 양형 이유에 ‘갸우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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