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之間吵架衝突,如果出現「恐嚇言行」甚至拿出器具威嚇,常會被認定涉及家庭暴力範疇。這篇整理一則法院以簡易判決處理的家暴恐嚇案件:被告在檢察官起訴後於法院審理中自白,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宣告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命其禁止對被害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扣案菜刀、玩具槍均遭沒收。
三方徵信社-合作律師小提醒:本文為案例整理與一般資訊,非個案法律意見;每案事實與證據不同,結果可能有差異。
本案被告與告訴人為兄弟,屬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成員,被告因家庭衝突對告訴人為恐嚇行為,檢察官提起公訴後,被告於法院審理中自白,法院認定該行為屬家庭成員間精神上不法侵害,構成家庭暴力案件,但家暴法就此類行為本身無直接罰則,仍依刑法恐嚇危害安全罪論罪科刑。
法院最終以簡易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為1日新臺幣1,000元),並宣告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禁止對告訴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扣案菜刀與玩具槍均沒收。
一、家暴傷害案件程序:起訴後自白,法院以簡易判決處理
本案流程重點如下:
- 檢察官就家暴恐嚇案件提起公訴
- 被告於法院審理中自白犯罪
- 法院認為可用簡易判決方式處理
- 證據除引用起訴書內容外,並補充:
- 被告在法院審理中的自白
- 監視器錄影光碟等
二、法律重點:為什麼是「家暴案件」但用刑法第305條處罰?
這類案件最容易讓人混淆的點是:
「明明是家暴,為什麼最後是用刑法恐嚇罪判?」
法院在理由中大意是這樣:
- 家庭暴力的範圍
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包含家庭成員間在身體、精神或經濟上的騷擾、控制、脅迫等不法侵害。兄弟關係屬法定家庭成員,因此被告的恐嚇行為屬於家暴案件脈絡。 - 但家暴法就此類行為本身沒有「直接罰則」
家暴法的定義條文本身不直接處罰,真正要處罰仍要回到刑法或其他法律的犯罪構成要件。 - 因此回到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法院最終依刑法恐嚇危害安全罪論罪科刑。
三、法院判決重點(主文整理)
法院判決主文重點如下:
1) 罪名與刑度
- 被告成立:恐嚇危害安全罪
- 處有期徒刑3月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2) 緩刑與附帶命令
- 緩刑3年
-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 並命:禁止對告訴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判決亦提醒:若違反保護管束事項且情節重大,可能依法撤銷緩刑,改為執行原宣告刑。
3) 依法沒收
- 扣案菜刀1把、玩具槍1支:均沒收
四、法院量刑考量(你可以抓這些點寫進文章重點)
法院在量刑理由通常會看「犯罪後態度」與「是否有修復」等因素。本案提到的重點包括:
- 被告與告訴人為兄弟,本應以理性和平方式處理家務,卻以恐嚇方式為之
- 被告犯後坦承
- 另有調解成立、並獲告訴人原諒
- 綜合被告素行、動機、目的、手段、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決定刑度
- 被告5年內未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法院認其有悔意、無再犯之虞,故宣告緩刑並搭配保護管束與禁止家暴的命令,以達矯正與保護效果
五、這個案例給你的 4 個實務提醒(台灣讀者最常搜)
1) 家人之間恐嚇也可能是刑事犯罪
不是「家務事」就沒事。只要符合恐嚇危害安全的構成要件,就可能成罪。
2) 家暴案件常見「刑法處罰+家暴法保護機制」一起走
家暴法在很多情況扮演的是保護與處遇機制(如保護管束、禁止施暴),而刑責則依刑法或其他法規處理。
3) 有緩刑不等於沒事:違反命令可能撤銷緩刑
緩刑期間若違反保護管束事項、再犯或情節重大,法院有可能撤銷緩刑,後續就要執行原本宣告的刑。
4) 「器具」即使不是真的武器也可能被沒收
本案連玩具槍都沒收,代表法院會依案件情節與扣案物的關聯性處理沒收,目的在降低再犯風險。
FAQ|家暴傷害常見問題
Q1:恐嚇危害安全罪一定要真的打人才成立嗎?
不一定。重點在於恐嚇內容與情境是否足以讓被害人產生畏懼、危害安全的感受(個案由法院綜合判斷)。
Q2:和解或調解成立,就一定不用判刑嗎?
不一定。和解/調解會影響量刑(例如較可能獲緩刑),但是否成立犯罪、是否免刑,仍要看法律要件與法院判斷。
Q3:緩刑期間被禁止施暴,若又去騷擾對方會怎樣?
可能被認定違反保護管束或相關命令,情節重大時可能撤銷緩刑,並有機會衍生新的刑責或其他處分。
結語:家暴恐嚇案件的重點是「止暴+可控風險」
這類案件最重要的不只是「判多久」,更在於法院透過緩刑+保護管束+禁止再施暴命令,把風險控住、把受害者的安全拉回來。若你正在處理類似糾紛,建議第一時間把證據(對話、錄音、監視器、報案紀錄等)整理好,並用合法方式保全,後續不論走調解或訴訟,才有足夠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