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民眾收到警局通知書,上頭案由記載為「偽造文書」,但對整起事件毫無所悉。面對這種突如其來的刑事通知,多數人的第一反應往往是疑惑與不安:這份通知是真的嗎?會不會是詐騙?如果進去警局,會不會被引導做出不利陳述?甚至,有沒有可能乾脆不理會?
需要先釐清的是,「偽造文書」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公訴罪)。也就是說,一旦檢察官透過任何管道知悉可能的犯罪事實,即有義務依法偵辦。案件是否成立,並不取決於被害人是否提告,亦不因當事人事後和解或撤回意思而當然停止。因此,必須要認真處理這樣的刑事程序,不可以任意忽略。一、如何確認警局通知書的真偽?

實務上,正式的警局通知書通常會載明案件基本資料,並蓋有分局長或相關單位之印信。但須注意,因行政作業疏漏,確實偶有未蓋印信的情形,並不當然代表該通知為偽造。
若對通知書真偽存有疑慮,建議不要僅憑外觀判斷,而應採取更直接的確認方式:主動致電該分局,聯繫承辦員警,確認是否確有傳喚,並同時釐清自身於案件中的身分(例如被告或證人)。
二、 警詢階段的常見問題:
Q1:無法依通知日期到場說明,可以請假改期嗎?
可以,若因工作、就醫或其他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到場,應主動電洽承辦員警協調日期。
Q2:是否可以事先詢問自己的身分?(被告或證人)
可以,承辦員警通常會告知受詢問人的身分別(被告或證人),這對於後續應對策略具有實質影響。
Q3:可事先詢問承辦警員提告的人是誰、提告案件內容細節和證據為何?
一般而言無法。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警方在電話中不會提供告訴人名稱、案件細節或證據內容。
Q4:到場後是否可以先了解情況,再決定是否當天製作筆錄?
除非當天有突發狀況,否則到場後警察告知告訴人告訴內容,就會接續做筆錄。
警詢筆錄,往往會成為後續檢察官偵查與法院審理的重要基礎。要是陳述前後矛盾,或在不清楚法律構成要件的情況下做出不利說明,後續要再修正,成本會大幅提高。也因此,在涉及刑事責任的案件中,於警詢前先行諮詢律師,甚至由律師陪同製作筆錄,是實質上影響案件走向的關鍵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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