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9日,美國FDIC(聯邦存款保險公司)董事會一致通過,廢除其2009年發布的《問題銀行收購資格政策聲明》(Statement of Policy on Qualifications for Failed Bank Acquisitions)。廢除目的在開放更多非銀行機構(nonbank entities)競標收購問題金融機構,以降低存款保險基金(Deposit Insurance Fund)的預期損失。通常來說,政府修改問題金融機構退場機制,暗示有金融環境或是國家金融監理政策上的重大轉向。

《問題銀行收購資格政策聲明》
FDIC的《問題銀行收購資格政策聲明》,源於2009年位於佛羅里達州的BankUnited FSB倒閉事件。由於當時FDIC認為引入私募基金(PE)有利降低處理問題銀行成本而訂立。當時FDIC認為,PE的營運邏輯與傳統金融機構不同(高槓桿、投資期間較短、隱匿性較高),且受到的金融監管程度較低,有必要對其收購行為做出一定程度的限制。主要包括:
- 揭露投資人所有權結構與集團企業資訊
- 投資期間三年起跳,股份禁止轉讓
- 投資前三年,維持第一類資本適足率達10%以上
- 禁止關係人交易
從這份聲明可以看出,FDIC仍然認為傳統商業銀行的經營要以長期穩健為主,想收購問題銀行的投資人,仍要有一定程度的適格性要求。
大環境變動促使FDIC政策轉向
但這次為什麼FDIC內部卻一致通過廢除該項政策聲明?官方的理由是,由於當前科技環境與金融業態不如以往,例如2023年發生矽谷銀行(Silicon Valley Bank,SVB)倒閉事件,銀行倒閉的速度比以往更加快速,若因為過多的收購法規限制導致處理問題銀行的流程延宕,會大幅提高存款保險基金的損失。
我認為,FDIC的說法看似合理,但還是有一些可以進一步分析的地方:
一、市場因素
FDIC的論述邏輯合乎經濟直覺,放寬資格限制讓更多人有意願競標,比較有利拉抬收購價格,減少存保基金損失。但PE並不是慈善機構,是以利益極大化為出發點,自然能看穿這種簡單的把戲。再者,出價較好的PE也未必是問題金融機構最合適的承接對象。比較深層的原因,可能是目前PE與私募信貸(private credit)已經成為美國金融市場不能忽視的結構性力量,迫使FDIC不得不修改規定放寬資格,納入這群潛在買方。
二、大到不能倒風險
放寬非銀行機構參與承接問題金融機構,可能改變金融產業結構的平衡。尤其此次FDIC放寬的目標對象十分清晰,即具有雄厚資本的PE。而這些PE背後的資金可能來自大型金融機構,可能進一步推高銀行產業集中度問題。
三、公益問題
銀行本身具有一定的公共屬性,放寬PE收購問題銀行。本質上是把部分金融監理的權限,交由市場進行處理,有放鬆管制的政策意涵。FDIC存在的宗旨,應該是「保護存款戶」,但「增加處理問題銀行效率」的做法,未必能直接保護存款人。原有的存款戶是否能夠得到安全、穩定的金融服務,似乎還有待觀察。在這樣的情況下,PE接手問題金融機構後,是否能維持好金融機構的治理品質,仍需要主管機關進一步注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