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越 AI 撰稿雷區:解密 USPTO 指引下的誠實義務、境外伺服器出口與2025發明人判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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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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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生成式人工智慧(Generative AI)技術近年在法律產業的迅速滲透,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早於 2024 年4月11日已發布了《人工智慧輔助工具在美國專利商標局實務中之使用指引》(Guidance on Use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Based Tools in Practice Before the 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89 FR 25609)(下稱《2024指引》),這份指引標誌著USPTO專利審查、撰稿及答辯流程進入了高度受控的自動化時代[1] 。該指引並非建立新規則,而是重申在現有法律體系下,專利從業者對其提交內容所負有的法律與倫理責任。根據美國律所分析,此指引的核心在於強化「人為治理」(Human Governance)與「技術緩解」(Technical Mitigations)兩大支柱,旨在確保 AI 工具的便利性不會削弱專利體系的嚴謹性[2] [3]

《2024指引》之法律背景與誠實義務的重申

USPTO 的《2024指引》是在拜登總統 2023 年 10 月發布的第 14110 號行政命令背景下產生的,該命令要求各行政部門確保人工智慧的安全與誠信發展[4] 。指引明確指出,雖然 USPTO 不禁止從業者使用 AI 工具來搜尋前案、撰寫專利說明書或準備答辯狀,但所有提交至專利局的文件仍必須符合《美國聯邦法規》第 37 卷第 1.56 條 (37 CFR 1.56) 規定的「誠實與信用義務」(Duty of Candor and Good Faith),以及第 11.18 條 (37 CFR 11.18) 規定的「簽署要求與相應證明」(Signature Requirements and Corresponding Certifications)[5] 。

誠實義務與「合理調查」的標準

在專利實務中,從業者與發明人對 USPTO 負有披露所有與可專利性相關之重大資訊的義務。當利用AI 工具撰寫專利請求項(Claims)或說明書時,AI 可能會生成發明人並未構思出的替代實施例。如果這些內容是由AI獨立生成而非發明人提供,則該事實可能涉及發明人身分(Inventorship)的真實性,屬於重大資訊,必須向專利局披露[6] 。

進一步分析 37 CFR 11.18(b) 的要求,該條款規定,任何人在向 USPTO 提交文件時,即代表其已在當時情況下進行了「合理調查」(Reasonable Inquiry),並確信文件內容真實且法律論點具備充足基礎 。USPTO 指引明確強調,僅僅依賴 AI 工具的輸出結果而不進行獨立核實,不符合「合理調查」的門檻[7] [8]。由於大型語言模型(LLM)存在所謂的「幻覺」(Hallucinations)現象,即產生虛構的法條引用或事實陳述,從業者若未經審查即提交此類內容,將面臨從「刪除不當文件」、「中止實務權限」、到巨額罰款等不同的嚴厲制裁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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