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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秉訓/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教授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商標可以由文字與圖形組合而成,以圖形輔佐文字識別性不足的問題。但當主張商標發生混淆誤認之虞時,圖形部分的獨特性會造成混淆誤認較難成立。本文以在北美智權報第388期介紹過的涼心案[1]為例,其中系爭商標註冊號第01271701號「水林涼心青草茶」商標被認為低識別性,且與被告標識間無產生混淆誤認之虞。本文意在對商標的混淆誤認判斷提出見解,並藉此討論商標文字單獨申請商標時的商標強度問題。
涼心案之「混淆誤認」
智商法院認為涼心案系爭商標與系爭侵權標識間不構成《商標法》第68條所要求的「混淆誤認之虞」,其理由包括系爭商標識別性弱及二者近似度低。

圖1. 系爭商標圖;圖片來源:涼心案判決附圖[2]
關於涼心案識別性分析,智商法院忽略系爭商標乃圖樣商標,而僅就文字部分討論,並認為識別性程度弱之原因有二:(1)因「水林」與「青草茶」等文字屬聲明不專用,故僅「涼心」一詞為系爭商標之「主要部分」;(2)有早於與晚於系爭商標註冊之他人商標亦使用「涼心」二字,故該詞彙「非獨創性標識」。
不過,與北美智權報第393期介紹過的夢時代案[3]相比較,涼心案之認定值得商榷。夢時代案的系爭商標是由「夢時代」中文字、「Dream Mall」英文字、及飛躍人形之螺旋形圖等所構成之圖樣,類似於「水林涼心青草茶」商標的文字加圖形組合。
智財法院表示,「夢」與「時代」等「為常見之中文名詞,識別性較低」,且「MALL」不在專用之列,但仍認為「該商標整體圖案作為認定是否為消費者注意並藉以與他人商品或服務相區別之對象」,進而其認定系爭商標「整體圖樣」因「予消費者之第一眼整體印象深」而「具相當之識別性」。
然而,智商法院卻未從「水林涼心青草茶」商標的整體來檢視識別性。此也相異於《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之4「識別性審查」所指,因為「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組成」,則於商標識別性之審查時,「應就商標整體觀察」。
針對「二者近似程度低」之認定,智商法院指出涼心案系爭商標之「背景」為古早店鋪圖樣所構成,而系爭侵權標識包含「許家(朱紅印)」字樣、「Liang」英文字樣、左側綠豆、右側茶葉及「涼心」字樣等元素。因此,智商法院認為涼心案兩造商標之「主要部分」於「整體文字讀音、觀念而觀,予人第一眼整體印象」,則「以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於購買時施以普通注意或實際交易,應能予以區分」。
智商法院著重於涼心案系爭商標的「古早店鋪圖樣」部分與系爭侵權標識比對。此現象代表商標的圖樣元素降低混淆誤認之虞的可能性。問題是僅以「水林涼心青草茶」文字部分為商標能否改變該情境。因「水林」與「青草茶」可能屬於「聲明不專用」部分,「涼心」似乎是最後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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