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義
1.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依《建築法》第 5 條,這類建築物是指供公眾工作、營業、居住、遊覽、娛樂及其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法規: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
常見實務認定原則:
- 用途+規模判定:同一建照中,商場或辦公室用途的樓地板面積合計達 500㎡以上,認定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 地方H2特例(台中建管手冊): 對分間出租型住宅(如多隔間或多床位),其任一樓層分間為 6 個以上使用單元(不含客廳、餐廳)或設置 10 個以上床位之居室者,會調整類組(H-2 → H-1),並視為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
- 小規模例外:結構獨立且單一用途,總樓地板面積 200㎡以下(如警衛室、公廁、機械室等),得視為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依內政部營建署解釋令)
2. 公有建築物
《建築法》第 6 條,公有建築物是指由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自治團體所興建,或具有紀念性之建築物。
重點在「所有權或興建主體」。
3. 公共建築物
受《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70 條界定:

備註 : 適用範圍會隨法規修訂擴大或調整。
🔹 小結
-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 看「用途+使用密度」
- 公有建築物 → 看「權屬」(政府或公營單位所有)
- 公共建築物 → 看「無障礙法規」
二、法規檢討差別
1.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所有類別都需要無障礙嗎?
非所有「供公眾使用建築物」都必須設置無障礙設施,參見上圖「公共建築物」範圍。
例如 : E 類組、D-5 組補習班,樓地板面積需達 500 平方公尺以上才屬於應檢討無障礙的公共建築物。
2.與「非供公眾建築」相比,多了哪些需要檢討的法規?
a. 審查與管理程序
- 消防會辦:申請使用執照時須會同消防機關檢查
- 公安申報:需定期辦理防火避難設施安全檢查並申報
- 室內裝修審查:涉及分間、天花等裝修須申請許可
👉 非供公眾建築多數情況可免,或條件較寬鬆。
b. 專業技師簽證
- 結構:供公眾建築須檢附結構計算書並由專業技師簽證
- 設備:電梯、空調等設備圖說須由相關技師簽證
👉 5 層以下非供公眾建築可由建築師自行簽證(建築法13)。
c. 無障礙設施的強制檢討
設置範圍:如上所示
。非公共建築物若規模極小(如基地 < 150㎡ 或每層 < 100㎡)可免除多項設施(技規167),但公共建築物則無此面積免設之寬容度
d. 設計與安全維護
- 安全維護設施:監視、照明、緊急求救設備等
- 避難設計:面積 >500㎡ → 避難層需設 2處以上出口,且寬度不得小於 1.2 公尺
- 走廊與樓梯:特定用途(如學校、商場)有更嚴格寬度要求
- 裝修材料:須符合較高耐燃等級
e. 其他附屬設施門檻
- 防空避難(技規141):供公眾使用(如學校、工廠或戲院),其設置防空避難設備的層數門檻較低(如 5 層以上即需設置),且計算面積之容納人數標準也與一般住宅不同
- 衛生設備:工廠類或大型公眾場所的衛生設備需依預估使用人數檢討,且每層面積超過 500 平方公尺者需增設衛生設備處所
🔹 總結
非供公眾建築僅需符合基本安全(結構、採光、通風)
供公眾使用建築則需額外符合:
👉 消防、公安、室裝審查
👉 無障礙設施
👉 更高標準避難與安全設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