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採購專題 #03|「後續擴充」全攻略:從程序分流到實務紅線的深度解析

更新 發佈閱讀 16 分鐘

【前言】後續擴充(以下稱為「後擴」)一直是採購論壇中很熱門的議題,幾乎可以說是月經文了,因為法條要件寫得很客觀,最不容易受到挑戰,行政裁量的風險幾乎為零,可以榮登最安全的限制性招標方式首選。但是因為實務上可能涉及到履約期間內的後擴以及開新案辦理限制性招標的後擴有所不同,加上還有工程會函示進來指手畫腳一番,常會讓新手承辦霧裡看花,摸不著頭緒,希望藉由本篇的專題彙整,可以對整體架構及脈絡做一個完整的梳理。

🔍 本篇導覽

· 後續擴充的法源依據與適用前提
· 兩大適用情境:重開新案 vs. 契約變更
· 採購金額認定:前案與後案的邏輯差異
· 實務地雷:廠商看不見的「採購金額」參數
· 決標公告與彙送的實務配套操作
· 換文續約的例外門檻與血淚教訓
· 工程會畫出的擴充紅線:過長與過大的界限


[繞來繞去的相關法條]

  1.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開新案之法源)[1]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第7款--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
  2.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未達公告金額採購,開新案之法源)[2]
    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五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3. 《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 (契約變更之核准依據)[3]
    【項次一】辦理契約變更,不論原契約金額大小,其變更部分之累計金額未達公告金額。適用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之核准規定。
    【項次二】辦理契約變更,其變更部分之累計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自累計金額達公告金額之時起。加帳累計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並須符合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 [本文假設之前提]
後續擴充必定先伴隨著「前案」已經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才有「後案」的操作空間,依據法規字義,期間、金額或數量,3者載明其一就能夠符合要件的要求,本篇文章先假設**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的後擴條款內容均符合法規及函釋要求**。至於實務上到底該怎麼寫才好用,那就是另一個問題了(笑)


一、 後續擴充的適用情境

當你以「後續擴充(法條)」為主體去切入採購情境時,會發現它可能出現在2個地方,一為「重開新案」,二為「契約變更」,針對常見問題分別論述之:

(一) 屬「重開新案」之案件

後擴需求於履約期滿後始發生,且後續擴充條件未載明(限縮)「須於本案履約期間內行使」時,機關得於前案驗收結算後另開新案辦理後續擴充,此時即屬單純之限制性招標議價案,相關程序比照新增採購案件辦理,尚無爭議。

(二) 屬「契約變更」之案件

依據工程會《機關辦理小額採購之採購作業指引》內容略以:按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6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意圖規避該辦法適用,分批辦理採購前開所稱機關意圖規避辦法適用,應探究辦理先前採購時,是否知悉且確認將辦理後案之採購。[4]

當後續擴充案件發生在「履約期間」內時,因為機關與原廠商尚存契約關係,而且後擴條款所設定的採購標的,不論是新增項目的議價需求,還是原有項目的數量增加,都會被認定屬「原招標目的範圍內」,所以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的需求變更」,實務上會直接認定為契約變更處理之範疇。

道理也很簡單,如果可以允許機關可以將「原招標目的範圍內需求」另作分別採購,可能會有規避採購級距契約變更管制規定的問題,所以機關通常不會同意另開新案找原廠商做限制性招標。

☕ Olen 的實務觀察
舉例來說,契約變更部分,增加金額可能落在 15 萬元以下,是得以逕洽廠商採購之級距,如果同意之後可以**逐案**小額採購,那就會變成漏網之魚,既不用累計變更金額,超過決標金額也不用事後公告,明顯有規避之嫌。

🌟 實務小結

既然已於原契約放入後擴條件,自然是「知悉且確認將有後案辦理之可能」,故履約期間內之後擴案件,應採「契約變更」的方式處理。前案已結算的案件,才會開新案辦理限制性招標。


二、 採後續擴充條款辦理「新案」實務問題

【問題一】採購金額該如何認定!?

  1. 基本觀念:
    依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5],「機關辦理採購,其屬巨額採購、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或小額採購,依採購金額於招標前認定之」。換言之,只有在另開新案的時候,才會有認定後案採購金額之必要,如果是契約變更且不涉及新增工項議價者,**其採購金額沒有變動**,這是第一個要確立的觀念。
  2. 前案與後案不同:
    其採購金額之計算方式也寫在同一條規定中,「招標文件含有選購或後續擴充項目者,應將預估選購或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第3款)」。所以在辦理「前案」的時候,就會將「後案」預計辦理的金額合併計入採購金額。而在後案辦理時,因為直接辦成限制性招標案件,跟其他案件沒有關聯了,所以僅須獨立認定採購金額。
💡 Expert Olen 的案例解析
舉例來說,前案(公開招標)預算金額 30 萬元,預計後擴 3 年,採購金額併計為 120 萬元;之後每年後擴的後案(限制性招標),都是依據同一個前案辦理的後續擴充案件,其採購金額都是 30 萬元

【問題二】採購金額對外無法顯示,不要當成後擴的參數

辦了10幾年的採購之後才發現的一個盲點,也許還有很多夥伴不知道,「機關招標公告填入的採購金額欄位」只有機關自己看的到而已!!外單位及廠商都看不到。

⚠️ 地雷提醒
在撰寫「後續擴充條件」時要注意,如果你有將「採購金額」當成是要件的變數時,記得要在契約內或是公告中特別標註一下「採購金額」額度,又或者乾脆不要以「採購金額」作為金額依據。假設在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中只敘明「金額」(EX:在「採購金額」額度內保留後續擴充之權利),可能會誤以為廠商看得到而認定要件符合,這點需要特別提出說明。


三、 採後續擴充辦理「契約變更」實務配套

【問題一】有契約變更就需要上決標公告或定期彙送嗎!?

依據《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附記(五)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其決標金額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一條或第六十二條規定傳輸至本會資料庫後,如有契約變更或加減價之情形,致原決標金額增加者,該增加之金額,亦應依上揭規定辦理公告、彙送。[3]

  • 判斷準則:變更契約後之金額如果高於「原決標金額(或上一次公告/彙送後的契約變更金額)」,就應該辦理公告或彙送。每次契約變更後都需要檢討一遍。

【問題二】實務上該如何辦理決標公告或彙送!?

辦理公告的方式有2種:

  1. 直接新增決標公告:
    原則適用「具有新增工項議價」的契約變更。從電子採購網填報系統看,**新增工項的契約變更**本質上就是一種限制性招標議價態樣,決標公告裡面會有欄位可以勾選是否屬契約變更,還需要填入「開標時間」、「決標時間」、「採購金額」、「廠商投標金額」、「決標金額」等。
    但如果只是因為「數量的變更」或只是「依實作數量結算,在最後辦理加減價」而導致決標金額增加者,硬要填報這些欄位就會顯得十分彆扭,個人認為這應該算是系統設計上的難題吧,政府電子採購網只是為了滿足規定的工具,其實沒有相關細則具體規定-到底該如何辦理公告或彙送,所以只要能夠通過法規的「形式審查」即可,所以建議「不涉及新增工項議價」之契約變更,採用下面的第2種方式公告。
  2. 修正原案之決標公告,在最後的「備註」欄位加入記事:
📝 記事範本 (可自行修正)
※○○年○○月○○日新增附加說明如下:
一、依據「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附記(五)規定略以;如有契約變更或加減價之情形,致原決標金額增加者,該增加之金額,亦應依上揭規定辦理公告、彙送。
二、本案屬單價及預估數量決標,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案件,「決標金額」為250萬元,「預估履約金額上限」為258萬6,000元,依實際交貨(施作)數量結算「結算金額」為253萬元,因結算金額加減價後已超過原決標金額,特作本次公告(彙送)註記。

【問題三】新增工項議價辦理決標公告的案號該如何設定!?

法規沒有強制規定,基本上就是依據前人經驗約定成俗,這邊簡單建議一下:
標案名稱:[原採購案名稱]+(第N次)新增工項議價案
標案案號:[原案號]+「-1」,舉例來說原案115B-003s,議價案就是115B-003s-1,其他第2次、第3次契約變更就依此類推。


四、 辦理新案時,能否以「換文」方式辦理

(一) 換文依據

工程會 94 年 3 月 29 日工程企字第 09400096190 號函
機關依本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辦理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議價程序不得免除。如原招標文件之後續擴充條件載明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6]

由函釋可知,採後續擴充條款辦理新案,以議價為原則,不議價(換文)為例外,而要符合例外的規定,只能限縮在函示設定的「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後案必須跟前案一模一樣,不得逕自擴張解釋例外條款。

(二) 血淚的教訓

🚨 警示:曾經我們家的後擴條款寫成「機關保留後續擴充之權利,如屬原契約工項者,依據原有契約工項之價金及條件採換文方式辦理,屬新增工項者,採議價方式辦理。」本意是想要只針對新的工項議價,舊的就照原契約價金就好,後來因緣際會下,打電話問了市府的工程企劃處後,被認定這樣的寫法不具辦理後續擴充的效力,理由如下:

  1. 市府認為依據工程會「換文」的函釋,只有跟原契約一模一樣(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才可以「例外」去換文辦理,否則就是「原則」要去議價。
  2. 我們的後擴條件只寫到新增的部分需要辦理議價,不是全案議價,所以也沒有全案議價的空間【議價的範圍只限定在新增部分未含舊品項(議價之效力不及於全部),而舊品項的部分想換文也不符合全案需要一模一樣才能例外的規定】。
  3. 綜上,在限縮解釋的前提下,這樣的寫法既不能換文,也無法議價,就是連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都啟動不了,最後只能重新辦理招標。市府的工程企劃處建議我們, 22-1-7 一律採全案重新議價方式辦理即可,如果參照工程會的函釋用「特例」的換文方式辦理反而使機關容易出錯,機關不能創設法未規定的例外條件來適用換文。


五、 採用後續擴充條款的限制條件

後續擴充的執行錯誤態樣(四)
「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標示之後續擴充期間、金額或數量,明顯過長、過大,顯不合理。例如原有採購清潔服務1年,後續擴充4年。[7]

針對函釋「過長、過大」的描述,對應到後擴要件的「期間、金額、數量」限制,可以將工程會劃定的紅線轉譯如下:

  1. 期間明顯過長:原有採購1年,後續擴充4年。
  2. 金額明顯過大:原有採購「預算金額X元」,後續擴充4年(4X),合計採購金額(5X)為預算金額之5倍。
  3. 針對「數量」則無明顯限制,因為【預算金額 = 單價 * 數量】,所以在考量金額是否明顯過大時,就已包含數量的變數了,所以沒有特別限制。

🌟 工程會「容許」的擴充上限推估(**也可以說是承辦人員的心證**):

原有採購 1 年,得後續擴充 3 年。採購金額得為預算金額之 4 倍。

☕ Olen 的實務觀察與建議

  • 建議在原有採購招標階段去檢討這2個限制條件,有「具體規定」會衍伸「判斷準則」有判斷準則再來涵攝(套用)行政行為,這樣做出來的裁量品質就不會差太多。
  • 本文僅討論法規及主管單位「容許邊界」在哪,對於各案來說是否「合理可行」,還是要依個案情形不同去做適當修改,沒有辦法解釋所有個案,只能呈現基本的判斷邏輯而已,在未有新的函釋覆蓋之前,這些心路歷程都是證明/抗辯你「沒有明知違法」的具體理由,重要性就不多說了。
  • 設定採購金額時,建議最好不要跨越採購級距,否則會讓原來簡便的好意打折,反而必須適用更嚴謹的採購框架,在實務上不是個聰明的選擇。
  • 最後提醒:如果各地方政府有訂定自己的金額上限規定(如新北市政府規範開口契約不逾原預算 2 倍),還是應從其規定。


🌟 實務小結

  • 後續擴充議題的重點:
    各案後擴條款的寫法發生後擴的時機點(履約途中或另開新案)會影響到後面的操作方式,無法從單一條文解釋清楚,透過通案的邏輯建立,才能夠形成正確的理解與判准,進而在個案中舉一反三。
  • 區分「契約變更」與「新案議價」的判準:
    履約期間內,若涉及原招標目的範圍內的增購,應優先視為「契約變更」,避免分批辦理規避管制。履約結束後,前案已結算、契約關係終止,則屬「重開新案」之限制性招標,程序比照新增採購辦理。
  • 採購金額認定之差異:
    前案招標時,採購金額 = 預算金額 + 後續擴充預估金額(決定招標級距)。後案辦理時,後擴案件需獨立認定採購金額(通常為該次擴充之預算金額)。特別提醒,由於廠商看不到招標公告中的「採購金額」欄位,後擴條款應儘量避免僅以「採購金額」作為額度上限,建議明確載明具體金額、期間或數量。
  • 契約變更之公告/彙送義務:
    變更後金額若高於「原決標金額」,即須辦理決標公告或定期彙送。對於純數量增減之變更,實務上可採取「修正原決標公告並於備註欄記事」之方式辦理,以符合形式審查要求。
  • 「換文續約」之高度限縮性:
    原則須辦理「議價」,例外才可「換文」。僅限後案條件與價金與前案完全一致方可換文。若條款中包含「新增項目議價、舊有項目續約」等自創的混合寫法,會被認定不符例外情形而導致無法執行後擴。
  • 擴充上限之紅線(工程會標準):
    期間:建議不超過原採購期間之 3 倍。
    金額:(採購金額)建議不超過原預算金額之 4 倍。
    實務建議:除遵循上限外,應注意擴充後的採購總額不宜跨越更高一階的採購級距,以免自找麻煩。
💡後續擴充的本質是「預先授權的契約選擇權」——授權範圍越明確,行使權利越安全;授權條件越模糊,行政風險越高。

(此文章由 Expert Olen 整理,旨在提升採購法規的實務應用與交流)


📜 參考資料

  1.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
  2.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
  3. 《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
  4. 工程會《機關辦理小額採購之採購作業指引》
  5.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
  6. 工程會 94 年 3 月 29 日工程企字第 09400096190 號函
  7. 工程會《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執行錯誤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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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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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 Expert Olen | 政府採購人員實務筆記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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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依法辦理卻怕觸礁?邊界在哪搞不清楚?』在採購路上你並不孤單。我是 Olen,致力將繁雜法規轉化為易消化的實務筆記,期待能助您避開地雷、安全下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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