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答案】行政程序法概論 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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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答案以粗體字表示供參,題目如下:


Question 1:下列人員何者非屬《行政程序法》第16條所稱之「行政委託」?

      • 汽車駕駛人違規停車,由民間拖吊業者充任交通助理人員執行之。

公路主管機關將汽車定期檢驗業務,委由民間汽車修理業者辦理。

標準檢驗局將檢驗業務及檢驗合格證書之核發,委由民間機構辦理。

動物主管機關將寵物登記業務,委由民間團體辦理。

(詳解:簡報第21、27頁)


Question 2:某人力仲介公司因「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遭主管機關以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4條規定裁處罰鍰。於送達裁處書時,發現該公司營業處所已人去樓空,大門深鎖;惟公司代表人及其住居所並未變更。此時,行政機關正確之送達方式為何?

以留置送達方式,留置裁處書於該事務所

以公示送達方式,將裁處書黏貼於行政機關公告欄

      • 該公司之代表人之住居所為送達

以寄存送達方式,將裁處書寄存於當地警察機關

(詳解:簡報第48頁)


【情境考題】

甲君與乙君係高中同學,均為17歲。某日,甲君向乙君借用機車騎乘,因違規停車,遭路人拍照並向主管機關舉發。主管機關查得該機車係乙君所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對乙君裁處罰鍰,並對乙君之父丙君送達處分書。丙君簽收後未轉交乙君,亦未繳納罰鍰。逾應繳納罰鍰期限,主管機關乃將該案移送行政執行分署。乙君收到行政執行分署通知,始知悉被裁處罰鍰一事。


Question:倘丙君疏未將罰鍰處分書轉交,亦未繳納罰鍰,致救濟期間經過後,乙君始得知裁處罰鍰一事。下列敍述何者有誤?

      • 乙君向主管機關主張送達不合法,為有理由

主管機關向乙君之法定代理人送達,此屬補充送達

法定代理人有數人時,送達得僅向其中一人為之

法定代理人疏未將文書轉交當事人,對已生送達之效力不生影響

(詳解:簡報第48頁)


【情境考題】

按國籍法第3條第1項、第2項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請歸化: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二、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前項第3款所定無不良素行,其認定、邀集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研議程序、定期檢討機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Question:外國人甲君依《國籍法》第3條規定申請歸化,經主管機關核准歸化後,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下列敍述何者有誤?

歸化處分一經送達,對原處分機關即發生拘束力

其它行政機關應受此一處分之拘束,此即歸化處分之構成要件效力

歸化處分對訴願管轄機關,不發生構成要件效力

      • 歸化處分具執行力

(詳解:簡報第62頁)


【情境考題】

近日南部爆發登革熱疫情,某行政區內登革熱通報案件數激增,該地方政府衛生局為有效控制疫情,避免擴散,於是以「通知書」寄送轄區內疫情嚴重的鄰、里全體住戶;並將通知書內容「公告」於行政機關公告欄。公告內容略以「衛生所人員將於12月10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2時,至貴宅進行室內強制孳生源檢查。若屆時無人在家,將會同派出所員警,由鎖匠開鎖進入檢查。民眾若有拒絕、規避、妨礙等情形,依據《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得處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敬請配合」。

Question 1:衛生局「公告內容」之性質為下列何者?

觀念通知

行政指導

      • 一般處分

行政命令

(詳解:簡報第62頁)

Question 2:若該鄰、里之疫情未達急迫程度,衛生局強制進入住宅的作法,有違下列何種原則?

明確性原則

      • 比例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詳解:簡報第19頁)

Question 3:該公告事項何時發生送達效力?

      • 公告日起

公告日起10日

公告日起20日

公告日起30日

(詳解:簡報第62頁)


【情境考題】

按《建築技術規則》第39條之1規定:「新建或增建建築物高度超過21公尺部分,在冬至日所造成之日照陰影,應使鄰近之住宅區或商業區基地有1小時以上之有效日照。」甲君為大樓建案之起造人,向主管機關申請建造執照;乙君為鄰地建物所有人。

Question 1:乙君向地方政府建築主管機關陳情,主張該大樓建案,恐有侵害其日照權之虞;並認為核發建造執照之公務員對其態度不佳,存心刁難,偏袒建商,向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申請迴避。下列敍述何者有誤?

乙君應舉其原因及事實,並應為適當之釋明

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 乙君不服行政機關之決定者,得於10日內提請上級機關覆決

受理機關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10日內為適當處置

(詳解:簡報第30頁)

Question 2:主管機關為調查該建案有關日照是否符合法令規定。發文通知甲君、乙君兩造協同到場查勘,並陳述意見。惟乙君並未居住該處,且實際住所不明,以致屢次寄送該「通知書」均無法送達。主管機關之下列處置,何者有誤?

主管機關得依甲君之申請,准為對乙君公示送達

主管機關得依職權,對乙君為公示送達

主管機關得依職權調查,不受當事人甲君、乙君兩造主張之拘束。

      • 主管機關不得於通知書記載「未於期限內陳述意見,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

(詳解:簡報第42頁)

Question 3:主管機關於核准建造執照後,發現甲君所提供資料虛偽不實,而原承辦人於核發建造執照時亦未確實查勘,有違前開《建築技術規則》關於日照權規定,應為如何之處置?

      • 撤銷原處分

廢止原處分,並給予合理之補償

維持原處分,要求補正正確資料

更正原處分。

(詳解:簡報第6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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