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蘇思云台北16日電)台新證券與元富證券4月6日合併後,交易系統發生異常,整體申報錯帳筆數粗估約9000筆,傳出錯帳金額達新台幣17億元。金管會今天表示,目前台新證券仍與客戶一筆筆確認交易情況,實際錯帳金額仍在釐清中;另因無法於時限內完成錯帳申報,已違反規定,證交所可開罰新台幣10萬元以下違約金。資料來源:https://www.cna.com.tw/news/afe/202604160308.aspx
新聞裡罰的,應該是台新證券「未於期間內完成申報錯帳金額」的事情,10萬元的「違約金」應該是基於台新證券與證交所之間的契約關係,屬於券商行為紀律的部分。
至於台新證券的系統問題,金管會後續一般還會有裁處。根據往例,應該還有:
- 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證券交易法第66條,可以對券商為警告、解除董監或經理人職務、暫時停業、撤銷或廢止營業許可等處分。
- 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可以罰30~600萬元罰鍰,後續情況未改善可以再罰。(雖然就算罰到600萬民眾還是覺得太少)
但這也只是系統與內控出事的部分,由於台新證券跟元富證券是金融機構合併案,對於這個「合併案」本身,還有機會成為究責基礎。也就是進行合併案的過程中,包含交給金管會的申請資料與相關附件的內容、決策人員的注意與忠實義務等,以及後續對相關人員的民事求償等,還有待觀察。
但比起上面這些,對真正做事的員工來說,最痛苦的應該還是那個不斷來回寫檢討改善報告的過程。只要在法說會跟股東會被噹一次,壓力就會再來一次,人心浮動是少不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