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分居10年可以離婚嗎?新北地院判准離婚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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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不睦、長期分居多年,是否就能向法院訴請離婚?如果其中一方不同意離婚,法院還會判准嗎?

依你提供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婚字第 524 號民事判決,一對夫妻結婚多年、育有四名成年子女,但雙方自民國 104 年起分居至今,期間曾發生離婚訴訟、履行同居、給付扶養費、遷讓房屋、妨害名譽等多起爭議,法院審酌雙方長期分居、互信破裂、訴訟不斷,認定婚姻已經出現難以維持的重大事由,最後判准兩人離婚。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法院判斷能否離婚,不是只看「誰想離婚」,也不是只看「誰比較有錯」,而是會回到婚姻是否已經客觀破裂、夫妻是否還有共同生活與修復關係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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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答案:長期分居可以訴請離婚嗎?

可以評估,但不是只要分居就一定能離婚。

若沒有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列舉的離婚原因,也可以依第 1052 條第 2 項主張「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請求裁判離婚。

法院通常會看

1. 夫妻分居時間長短2. 是否仍有共同生活事實3. 雙方是否仍有誠摯互信4. 是否曾努力修復婚姻關係5. 雙方是否長期互告或衝突不斷6. 婚姻是否已達一般人也難以繼續維持的程度7. 離婚原因是否僅由請求離婚的一方造成

本案法院認為:雙方自 104 年起分居至今,且長期因財務、公司經營、家庭責任與訴訟互相對立,已經難以期待夫妻能共同維持圓滿婚姻生活,因此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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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摘要:夫妻分居近10年,法院判准離婚

本案中,原告與被告於民國 83 年結婚,婚後育有四名子女,子女均已成年,原告主張雙方婚姻長期失和,因公司經營、家庭財務與夫妻互動發生重大爭執,自 104 年起分居至今,雙方未再共同生活。

被告則否認婚姻無法維持,並主張自己多年來扶持家庭、照顧子女,原告才是離家、提告、未盡家庭責任的一方,因此不應准許原告離婚。

法院最後審酌雙方長期分居、互信喪失、爭訟不斷,認為婚姻關係已經難以回復,原告依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請求離婚有理由,因此判准離婚。



法院為什麼認定婚姻已難以維持?

這個判決的核心不在單一事件,而是整體婚姻狀況已經長期失去共同生活基礎。

法院特別注意幾個重點:

1. 雙方自 104 年起分居至今2. 分居期間缺乏正常夫妻互動3. 雙方因公司經營與財務問題長期爭執4. 彼此已難再建立信任5. 雙方曾有多起訴訟,包括離婚、遷讓房屋、妨害名譽、履行同居、扶養費等6. 原告早在 109 年曾提起離婚訴訟,後來撤回,但多年後再次提起,顯示離婚意願並非一時衝動

法院認為雙方婚姻的誠摯互信、互諒、互愛基礎已經不存在,且兩人對婚姻困境無法共同修補,因此符合「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什麼是民法第1052條第2項的「難以維持婚姻重大事由」?

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常被用在夫妻沒有明確外遇、家暴、惡意遺棄等列舉原因,但婚姻已經實質破裂的情況。

常見可能被法院評估的狀況包括:

長期分居長期互不聯絡夫妻互信完全破裂長期爭吵無法溝通反覆提告、互相指控財務與家庭責任嚴重衝突夫妻已無共同生活事實雙方客觀上難以期待繼續婚姻

重點不是一方主觀說「我不想過了」就一定能離婚,而是要看客觀事實是否已經達到一般人處在同樣情況下,也會認為婚姻難以繼續維持的程度。



分居多久才可以訴請離婚

台灣法律沒有規定「分居滿幾年一定可以離婚」。

但分居時間越長,通常越能顯示夫妻共同生活基礎已經弱化。尤其當分居期間又伴隨缺乏溝通、互信破裂、生活完全分離、訴訟不斷,就更可能被法院認定婚姻已難以維持。

本案中-雙方自 104 年起分居至判決時約 10 年,期間也有多起家事與民事爭訟,法院並不是只因為「分居10年」就判離,而是綜合判斷分居、互信破裂、溝通困難與訴訟歷程後,認定婚姻已無修復可能。



有責的一方可以請求離婚嗎?

這是本案很重要的搜尋點:

過去很多人會以為,只要自己對婚姻破裂也有責任,就一定不能訴請離婚,但實務上法院仍會依個案判斷。

本案法院引用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4 號判決意旨,認為若婚姻難以維持的重大事由雙方均有責任,不論責任輕重,並不屬於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但書排除請求離婚的範圍。也就是說,若不是「唯一有責」的一方,仍有可能依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請求裁判離婚。

簡單講:如果婚姻破裂完全只是一方造成,該方請求離婚會比較困難。但如果雙方對婚姻破裂都有責任,就不一定排除其中一方請求離婚。



這個案例的專業分析:對訴請離婚有利與不利的地方

有利因素:長期分居時間明確

雙方自 104 年起分居至今,時間相當長。長期沒有共同生活,通常會讓法院認為夫妻關係已經與正常婚姻生活有明顯落差。

有利因素:訴訟不斷,顯示關係高度對立

雙方之間曾有離婚、遷讓房屋、妨害名譽、履行同居、給付扶養費等多起訴訟。這代表夫妻關係不是短暫爭吵,而是長期對立,且已經走向司法程序處理。

有利因素:原告離婚意願並非一時衝動

原告早在 109 年曾提起離婚訴訟,後來撤回,事隔多年後再次提起離婚。法院認為這顯示原告離婚意願堅定,不是一時情緒。



不利因素:仍可能被爭執誰對婚姻破裂責任較大

本案被告主張原告離家、未盡家庭責任、拖欠扶養費、處理房屋與公司財產等問題,認為婚姻破裂主要可歸責於原告。

這類案件中,若法院認為離婚原因完全由請求離婚的一方造成,可能會影響裁判結果。因此,訴請離婚時不能只說「我們分居很久」,還要整理雙方婚姻破裂的完整脈絡。

不利因素:家庭財務與公司經營爭議容易複雜化

本案雙方爭議涉及公司經營、財產登記、生活費、扶養費與房屋使用,這類內容容易讓離婚訴訟變得複雜。若未整理清楚,可能拉長訴訟時間。

不利因素:一方不同意離婚時,證據要求更重要

如果一方堅持不離婚,法院會更重視是否真的存在客觀上難以維持婚姻的事實。這時候分居紀錄、訴訟資料、溝通紀錄、家庭狀態、財務衝突資料都可能成為重要佐證。


長期分居想訴請離婚,應準備哪些資料?

如果你也面臨長期分居、夫妻感情破裂或一方不同意離婚,建議先整理:

1. 分居開始時間與原因2. 分居後是否仍有共同生活3. 雙方聯繫與溝通紀錄4. 是否曾協商、調解或提起訴訟5. 是否有履行同居、扶養費、家暴、外遇、財產或其他相關爭議6. 子女照顧與家庭責任分擔情形7. 雙方是否仍有修復婚姻的可能8. 對方是否也有造成婚姻破裂的行為

這些資料可以幫助律師判斷是否符合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的裁判離婚要件。



這個判決給夫妻雙方的提醒

1. 長期分居不是自動離婚,但會是重要判斷因素

分居多年若伴隨互信破裂、無共同生活、溝通困難與訴訟不斷,就可能構成難以維持婚姻重大事由。

2. 不同意離婚,不代表法院一定不判離

如果婚姻客觀上已經破裂,即使一方不同意,法院仍可能判准離婚。

3. 訴請離婚前,證據整理很重要

只說「感情不好」通常不夠,最好整理具體事實,例如分居期間、爭執原因、雙方互動、訴訟資料與家庭狀況。

4. 財產與公司爭議要與離婚策略分開整理

若夫妻同時有公司、房屋、扶養費、財產分配等爭議,建議分別整理資料,避免所有問題混在一起,影響主軸。


三方徵信社可以協助哪些事?

若你目前面臨長期分居、配偶外遇、財務爭議、子女照顧問題或訴請離婚前的證據整理需求,三方徵信社可協助案件初步盤點、合法蒐證方向規劃、資料整理與時間軸建檔。

如果案件後續涉及裁判離婚、財產分配、子女監護權、扶養費、侵害配偶權或家事調解,也可依個案需求協助合作家事律師推薦與轉介,讓徵信調查、合法蒐證與後續法律程序能更完整銜接。


FAQ:長期分居與訴請離婚常見問題

Q1:分居多久可以訴請離婚?

台灣法律沒有規定分居滿幾年一定可以離婚。法院會看分居時間、原因、雙方是否仍有共同生活與婚姻是否已難以維持。

Q2:一方不同意離婚,法院還會判離嗎?

有可能。如果法院認為婚姻已經客觀破裂,且有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即使一方不同意,仍可能判准離婚。

Q3:長期分居可以作為離婚理由嗎?

可以作為重要事實之一,但通常還要搭配其他情況,例如互信破裂、無法溝通、長期無共同生活、訴訟不斷或婚姻已無修復可能。

Q4:有責配偶可以請求離婚嗎?

要看個案。如果婚姻破裂原因雙方都有責任,不一定排除其中一方請求離婚。但如果請求離婚的一方是唯一有責者,可能會受到限制。

Q5:訴請離婚前要準備什麼證據?

建議準備分居紀錄、雙方溝通紀錄、協商或訴訟資料、扶養費或子女照顧資料、財務爭議資料,以及能證明婚姻已難以維持的具體事實。


結語:長期分居離婚,重點在婚姻是否已客觀破裂

這件新北地院判准離婚的案例提醒我們,長期分居本身雖然不是自動離婚的理由,但若夫妻多年沒有共同生活,互信基礎消失,溝通修復無望,甚至雙方長期以訴訟對立,法院就可能認定婚姻已經難以維持。

面對這類案件,最重要的不是只強調誰比較委屈,而是把婚姻破裂的時間軸、分居原因、家庭互動、訴訟歷程與雙方責任整理清楚,再由家事律師依個案評估是否適合訴請裁判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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