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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子濤
更新 發佈閱讀 3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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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黃仁勳是依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10b5-1規則而所制定「售股計畫」;而台灣沒有類似制度規範,故處處地雷、陷阱多多。

近期輝達(NVDA)執行長黃仁勳開始頻頻出脫持股,根據最新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提交的文件,黃仁勳已於6月20日及23日兩天出售共10萬股輝達股票,套現總額達1440萬美元,這是其先前依據10b5-1規則所制定售股計畫的首批交易,接下來還將陸續出清最多600萬股,預估整體金額高達超過8億美元。此外,另一份文件顯示,近期黃仁勳還計畫再減持5萬股輝達股票。儘管如此,目前黃仁勳手中仍握有超過900萬股輝達股票,持股比例超過4%,而他計劃出售的規模僅占其總持股不到1%。

根據《彭博》富豪指數顯示,目前黃仁勳身家約1260億美元,在全球富豪榜上高居第12名,其中絕大多數資產來自輝達持股。資料也指出,他過去累計已出售超過19億美元的輝達股票。

◆依照罪刑法定原則,內線交易刑事責任應以成立故意為前提。有論者指出我國法並無類似美國法「意圖欺騙」之明文,此時追訴方是否應證明故意要件之存在?頗有疑問。其實「故意」與「意圖」乃不同概念,前者乃「所有」刑事責任之成立要件,至於後者乃特殊的主觀違法要素(在此不論)。因此,儘管證交法沒有規定意圖之明文,刑事追訴者仍須證明行為人具備故意的主觀要件。

◆緩解內線交易刑事紛爭的制度性作法之一,就是規定:如內部人事先明訂預定交易計畫,可以做為內線交易之免責抗辯事由。

◆就此,行政院曾提出修法草案,但考量此制可能遭濫用,成為不當交易的避風港,所以迄今未通過。應強調者,即使我國目前尚無制度化的免責事由,但法院審理個案時,仍應尊重行為人以預定交易做為免責抗辯之權利,此乃刑事責任應具備主觀犯意的當然解釋。

◆總之,目前內線交易刑事案件的審理,多依據「實際知悉」之法條而迴避「犯罪故意」之探討,違背罪刑法定原則,允宜改進。儘管證明故意並非易事,但法治國家維護人權的基本價值,不容妥協。

◆其次為杜絕爭議,期盼我國早日修法,建立預定交易計畫的免責抗辯制度;即使於修法前,個案中類似預定交易的抗辯,仍得做為構成故意與否的審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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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黃仁勳是依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10b5-1規則而所制定「售股計畫」;而台灣沒有類似制度規範,故處處地雷、陷阱多多。

近期輝達(NVDA)執行長黃仁勳開始頻頻出脫持股,根據最新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提交的文件,黃仁勳已於6月20日及23日兩天出售共10萬股輝達股票,套現總額達1440萬美元,這是其先前依據10b5-1規則所制定售股計畫的首批交易,接下來還將陸續出清最多600萬股,預估整體金額高達超過8億美元。此外,另一份文件顯示,近期黃仁勳還計畫再減持5萬股輝達股票。儘管如此,目前黃仁勳手中仍握有超過900萬股輝達股票,持股比例超過4%,而他計劃出售的規模僅占其總持股不到1%。

根據《彭博》富豪指數顯示,目前黃仁勳身家約1260億美元,在全球富豪榜上高居第12名,其中絕大多數資產來自輝達持股。資料也指出,他過去累計已出售超過19億美元的輝達股票。

◆依照罪刑法定原則,內線交易刑事責任應以成立故意為前提。有論者指出我國法並無類似美國法「意圖欺騙」之明文,此時追訴方是否應證明故意要件之存在?頗有疑問。其實「故意」與「意圖」乃不同概念,前者乃「所有」刑事責任之成立要件,至於後者乃特殊的主觀違法要素(在此不論)。因此,儘管證交法沒有規定意圖之明文,刑事追訴者仍須證明行為人具備故意的主觀要件。

◆緩解內線交易刑事紛爭的制度性作法之一,就是規定:如內部人事先明訂預定交易計畫,可以做為內線交易之免責抗辯事由。

◆就此,行政院曾提出修法草案,但考量此制可能遭濫用,成為不當交易的避風港,所以迄今未通過。應強調者,即使我國目前尚無制度化的免責事由,但法院審理個案時,仍應尊重行為人以預定交易做為免責抗辯之權利,此乃刑事責任應具備主觀犯意的當然解釋。

◆總之,目前內線交易刑事案件的審理,多依據「實際知悉」之法條而迴避「犯罪故意」之探討,違背罪刑法定原則,允宜改進。儘管證明故意並非易事,但法治國家維護人權的基本價值,不容妥協。

◆其次為杜絕爭議,期盼我國早日修法,建立預定交易計畫的免責抗辯制度;即使於修法前,個案中類似預定交易的抗辯,仍得做為構成故意與否的審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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