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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百億競標得來的頻譜,加上幾百億建設的電信網路,累積超過千億的​ Telecom Infrastructure networks通訊基礎設施投資,對於過路的OTT業者卻分文不取!

不必投資一毛錢做網路建設,OTT業者卻打著全台灣二一〇〇萬用戶的旗號,收取企業用戶與個體戶的廣告費,每天向使用者狂炸廣告垃圾訊息,也間接助長電信金融詐騙!

​OTT語音、數據、影像及其跨業態涉及的行動支付與錢包服務,已經普遍占領電信服務市場與相關之FinTech金融業務市場;而其有效的用戶數也超越​現有的任一電信事業,查OTT業務型態完全符合電信管理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定義之電信服務:「指利用公眾電信網路提供公眾通信之服務。」,然而諷刺的是OTT雖「提供電信服務」卻「未依本法登記」,因此,其又不符合電信管理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定義之電信事業。

姑不論OTT的經營者基於何種原因,而未向主管機關辦理電信事業登記,然觀諸電信管理法第卅九條第三項「未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由政府機關或學校設置者,主管機關得委託監督其業務之中央二級機關辦理前項審驗。」的立法理由,係「為確保網路及資訊安全之目標,除了傳統利用電信資源包括頻率及電信號碼所設置的公眾電信網路外,基於網際網路網網相連之特性,將諸如政府機關提供民眾使用之免費無線上網服務等實質提供電信服務之電信網路,均視為公眾電信網路,藉由課予一致性的資安標準,以確保整體網路使用之安全。」。而基於相同法理與「網際網路網網相連之特性,與為確保網路及資訊安全之目標」的相同特性與目標,OTT的技術特性就是Over The Top,即堂而皇之無償使用電信事業的公眾電信網路而營利(有民法不當得利之適用)。

因此,主管機關有必要根據電信管理網網相連一致性的資安標準,以確保整體電信網路之資訊安全,並要求提供OTT服務而營利的業者承擔電信管理法第十五條之資通安全義務,並依據同法第廿一條規定,認定其為電信事業。並據以要求其承擔該法第十七、十八、十九與廿條所規定之特別義務,以確保其全體用戶之權益。

今年二月 LINE TV洩漏客戶六百萬筆個資,查處不力前帳未清;​四月一日又禍不單行地給大家一個全國範圍的愚人節誌慶!

這兩起嚴重侵犯用戶權益的事件,​我們都看不到​主管機關有任何作為!只看到電信事業被強暴了,還繼續睡覺,連幫OTT數鈔票的資格都沒有。

(作者為中華民國資訊應用發展協會理事、中華亞太安全治理學會資深研究員)

https://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749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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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投資一毛錢做網路建設,OTT業者卻打著全台灣二一〇〇萬用戶的旗號,收取企業用戶與個體戶的廣告費,每天向使用者狂炸廣告垃圾訊息,也間接助長電信金融詐騙!

​OTT語音、數據、影像及其跨業態涉及的行動支付與錢包服務,已經普遍占領電信服務市場與相關之FinTech金融業務市場;而其有效的用戶數也超越​現有的任一電信事業,查OTT業務型態完全符合電信管理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定義之電信服務:「指利用公眾電信網路提供公眾通信之服務。」,然而諷刺的是OTT雖「提供電信服務」卻「未依本法登記」,因此,其又不符合電信管理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定義之電信事業。

姑不論OTT的經營者基於何種原因,而未向主管機關辦理電信事業登記,然觀諸電信管理法第卅九條第三項「未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由政府機關或學校設置者,主管機關得委託監督其業務之中央二級機關辦理前項審驗。」的立法理由,係「為確保網路及資訊安全之目標,除了傳統利用電信資源包括頻率及電信號碼所設置的公眾電信網路外,基於網際網路網網相連之特性,將諸如政府機關提供民眾使用之免費無線上網服務等實質提供電信服務之電信網路,均視為公眾電信網路,藉由課予一致性的資安標準,以確保整體網路使用之安全。」。而基於相同法理與「網際網路網網相連之特性,與為確保網路及資訊安全之目標」的相同特性與目標,OTT的技術特性就是Over The Top,即堂而皇之無償使用電信事業的公眾電信網路而營利(有民法不當得利之適用)。

因此,主管機關有必要根據電信管理網網相連一致性的資安標準,以確保整體電信網路之資訊安全,並要求提供OTT服務而營利的業者承擔電信管理法第十五條之資通安全義務,並依據同法第廿一條規定,認定其為電信事業。並據以要求其承擔該法第十七、十八、十九與廿條所規定之特別義務,以確保其全體用戶之權益。

今年二月 LINE TV洩漏客戶六百萬筆個資,查處不力前帳未清;​四月一日又禍不單行地給大家一個全國範圍的愚人節誌慶!

這兩起嚴重侵犯用戶權益的事件,​我們都看不到​主管機關有任何作為!只看到電信事業被強暴了,還繼續睡覺,連幫OTT數鈔票的資格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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