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異博士的奇幻旅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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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異博士
更新 發佈閱讀 3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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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草案,明定「負責人」或『視為負責人』為霸凌行為人時,申訴人可以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落實防治職權霸凌立法目的。


「負責人」界定為:


一、機關(構)首長、學校校長、行政法人董(理)事長、公營事業機構董事長、理事主席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公部門中執行長、校長、董事長、理事長、主委、主席。

二、法人、合夥、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及其他組織之對外代表人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


『視為負責人』界定為:↓↓


法人、合夥、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及其他組織之對外代表人:以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財團法人登記或其他依法設立相關證明文件所記載對外代表之人為準《設立文件可證之代表人》;依法應辦理設立登記而未辦理者《應登記未登記之實質代表人》,亦屬之。


與前款代表人職務相當之人:為《實質執行》代表人業務或《實質控制》組織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且於該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 現任或曾任董事(理事)或監察人(監事)者。

(二) 持有百分之二十以上股份者。

(三) 經工會、股東、協力廠商或職場霸凌事件申訴人,指認為與代表人職務相當之人,並有具體事證者。

(四) 代表人之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血親之配偶、配偶之三親等內血親或其配偶者。

(五) 代表人經改選尚未辦理登記者。

(六) 位居特殊重要職位者。


本辦法承職場性騷擾申訴實施經驗,將負責人擴大為廣義的負責人。職場霸凌、職場性騷擾皆為社會性因子,所致職場危安事件,負責人定義範圍一致,確實必要。


再者,避免員工不敢像機構或事業單位提出申訴,或再發生《國票證副董涉霸凌 議員爆想翻案、簽承諾書 北市勞動局:無效》事件,經調查認定霸凌成立後,公司竟提出申訴人承諾書表示「申訴人願意無條件撤回」,干擾申訴程序可信及穩定性。發生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時,員工可以直接向勞工局申訴。


PS

草案資料 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33/9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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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草案,明定「負責人」或『視為負責人』為霸凌行為人時,申訴人可以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落實防治職權霸凌立法目的。


「負責人」界定為:


一、機關(構)首長、學校校長、行政法人董(理)事長、公營事業機構董事長、理事主席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公部門中執行長、校長、董事長、理事長、主委、主席。

二、法人、合夥、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及其他組織之對外代表人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


『視為負責人』界定為:↓↓


法人、合夥、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及其他組織之對外代表人:以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財團法人登記或其他依法設立相關證明文件所記載對外代表之人為準《設立文件可證之代表人》;依法應辦理設立登記而未辦理者《應登記未登記之實質代表人》,亦屬之。


與前款代表人職務相當之人:為《實質執行》代表人業務或《實質控制》組織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且於該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 現任或曾任董事(理事)或監察人(監事)者。

(二) 持有百分之二十以上股份者。

(三) 經工會、股東、協力廠商或職場霸凌事件申訴人,指認為與代表人職務相當之人,並有具體事證者。

(四) 代表人之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血親之配偶、配偶之三親等內血親或其配偶者。

(五) 代表人經改選尚未辦理登記者。

(六) 位居特殊重要職位者。


本辦法承職場性騷擾申訴實施經驗,將負責人擴大為廣義的負責人。職場霸凌、職場性騷擾皆為社會性因子,所致職場危安事件,負責人定義範圍一致,確實必要。


再者,避免員工不敢像機構或事業單位提出申訴,或再發生《國票證副董涉霸凌 議員爆想翻案、簽承諾書 北市勞動局:無效》事件,經調查認定霸凌成立後,公司竟提出申訴人承諾書表示「申訴人願意無條件撤回」,干擾申訴程序可信及穩定性。發生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時,員工可以直接向勞工局申訴。


PS

草案資料 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33/9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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