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聚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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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 第二條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位於本法第二十八條之十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群聚地區 ,優先採新訂都市計畫或開發產業園區規劃處理,依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國土計畫法相關規定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或使用許可。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非屬前項情形且位於都市計畫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