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脫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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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賠938萬,聽起來不錯。然後家屬去查對方財產,結果拿到一張「債權憑證」。 那張憑證的意思是:你有這筆錢的請求權,但你拿不到,因為對方根本沒有財產可以執行。 這是台灣被害人的雙重傷害:刑事上法官寬容,民事上家屬自求多福。 國家在保護被告的時候非常積極,在幫受害者追錢的時候,異常消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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