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宣判了。
加害者被判賠938萬元。
家屬拿到判決書,心想:終於。 然後他們去查對方的財產。
零。
聲請強制執行。法院回覆:查無可供執行之財產,核發債權憑證。
一張「債權憑證」。這張紙的意思是:你在法律上有這筆錢的請求權,但現在沒有東西可以執行,請拿著這張紙,等對方哪天有了財產再說。
家屬說:「刑事寬容、民事卸責,對我們是雙重傷害。」
這句話,把台灣司法的民事面向說得比任何評論都精準。
「刑事附帶民事」:設計很好用,現實很殘酷
台灣的刑事訴訟法允許被害者在刑事審判中,同步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一次解決犯罪追訴和損害賠償兩件事。
聽起來很方便。
但這個設計有一個死穴:它完全沒有解決「被告沒有財產」這件事。
刑事程序的結果,決定被告有沒有罪、坐多久的牢。這是國家替你追的,你只是旁觀者。
民事賠償的結果,決定被告欠你多少錢。這件事,要你自己去追。
如果被告沒有財產,那張民事判決書上面寫的數字,不管是九百萬還是九千萬,都只是一個有法律意義但沒有實際用途的數字。
法律給了你勝訴的權利,但無法把錢從一個空口袋裡掏出來。
脫產:犯罪善後SOP,台灣幾乎沒有防制
眾所周知:很多重大刑案被告,在案發後、判決確定前,早就把財產轉移乾淨了。
財產過戶給親屬,房子以「買賣」名義移轉,銀行存款提領殆盡,公司解散。
等到家屬的律師去查,被告名下一無所有。
台灣對這種「案發後脫產」的防制機制非常有限。理論上,家屬可以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把那些已經過戶出去的財產追回來。
但:
那是另一場官司。又要付律師費,又要等幾年。而且你還要自己蒐集證據,證明那些財產移轉是「故意損害你的債權」,這個門檻在法律上不低。
贏了,財產追回來,還要再走一遍強制執行程序。
輸了,白費幾年時間和幾十萬律師費。
加害者的律師知道怎麼在法律灰色地帶操作這些動作。被害者家屬,往往連「原來他們可以這樣做」都不知道。
資訊不對等,就是另一種權力不對等。
被告的保護 vs. 受害者的追索
這個落差,不是哪個環節出了錯,而是整個制度在設計上就是傾斜的。
被告在刑事程序裡能得到什麼:
- 法律扶助基金會提供辯護律師,費用國家出。
- 羈押期間有程序保障、醫療照護。
- 可以申請精神鑑定,費用國家出。
- 少年被告有個資保護、不公開審判、前科可依法除去。
被害者在民事追償裡能得到什麼:
- 自己聘律師,費用自付。
- 對方如果脫產或本來就沒有財產,強制執行查無所得,核發債權憑證。
- 拿著憑證等對方哪天有錢——可能等到下輩子。
- 就算被告出獄了,在外面打零工,每月收入有限,依法可扣押的比例極少,每個月追得到的可能是幾千塊。
要追回938萬,可能需要幾十年。
然後被害者家屬死了,那張債權憑證,繼承給下一代。
這不是在誇大,這是台灣很多重大刑案的真實軌跡。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有,但補丁太小
台灣有《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對遭受特定暴力犯罪的被害人提供國家補償。
聽起來有路可走?
但:
補償有金額上限,跟民事判決的賠償金額相比差距明顯。申請程序繁瑣,需要符合一定要件、提交一堆文件,對還在創傷中的家屬來說,光是跑完程序就是另一種消耗。
最關鍵的是:「補償後,國家取得對被告的求償權。」 這筆錢不是白給,國家後來還是要去追被告要回來。如果被告沒有財產,國家追不到,就算了——但這個機制根本上還是在「被告有沒有財產」這個問題上打轉,只是換國家來追而不是讓被害者追。
被告真的一無所有的時候,補償制度能提供部分救濟,但沒辦法從根本解決「損害誰來承擔」的問題。
亡羊補牢,羊圈補得不夠大。
打一場民事官司,究竟有多累?
我想把「打民事官司」這四個字說得具體一點,實際上是一場全長馬拉松。
刑事案件從案發到判決確定,通常要數年。割頸案從2023年12月到2026年2月定讞,超過兩年。
在這段時間裡,如果同步進行民事訴訟,家屬需要:委任律師(費用自理)、整理所有損害項目和金額、出庭、等待審理、可能面對被告拖延或不配合。
民事判決確定了,數字出來了。
去聲請強制執行。法院通知被告申報財產。被告說:沒有。或者:不申報。
查財產。查到的:零。或者:一台中古車,市值兩萬元。
核發債權憑證。
從案發到拿到那張憑證,可能已經過了四、五年。
這四、五年裡,家屬付了律師費,花了無數時間出庭、等待、處理文件,在心理創傷還沒癒合的狀態下,一次又一次被迫回到與那個案件相關的法律程序裡。
最後拿到的,是一張確認他們什麼都拿不到的紙。
這個過程本身,就是一種懲罰。懲罰的對象,是被害者。
二次創傷:法律程序讓家屬再受一次傷
司法心理學有個詞叫「二次受害」,說的是被害者在參與司法程序的過程中,因為制度設計或人員態度,再次受到傷害。
在台灣的刑事民事並行程序裡,這件事以幾種固定的形式出現。
被迫與加害者反覆接觸。民事程序裡,家屬可能必須直接面對被告,或與被告的律師在同一個法庭裡你來我往。對仍在創傷期的家屬來說,每一次出庭都是強迫接觸。
資訊嚴重不對等。被告有律師全程輔助,熟悉所有程序;家屬可能資源有限,在許多環節根本不知道自己還可以做什麼。
系統反覆確認「你的損失沒有辦法被補償」。每一次查無財產、每一次債權憑證,都在告訴家屬:你失去了那個人,而且法律幫不了你。
這種反覆確認,對心理的傷害,不亞於最初的創傷事件。
台灣的制度,對如何減少這種傷害,幾乎沒有認真的設計。
其他國家怎麼做:把風險從受害者身上移走
讓我說三個例子,不是要說別人都比我們好,而是要說明這件事「有另一種可能的設計邏輯」。
美國的犯罪被害人補償基金: 政府直接對受害者賠付,不依賴對被告的追索。費用由國家預算或罰款收入支應。受害者不需要先打贏民事官司再去執行,錢直接來了。政府補完之後,再去向被告求償——風險由國家承擔,不是受害者承擔。
英國的刑事傷害補償局(CICA): 設有標準化的補償表格,依傷害性質和程度計算賠償金額,申請程序相對清楚,補償速度較快。被害者不用自己去追加害者,國家負責。
德國的被害補償制度:提供包括醫療、職業復健、薪資損失,以及長期的年金式給付,目標是讓被害者真正恢復正常生活能力,而不只是一次性的金錢賠償。
這三個例子有一個共同的邏輯:「被告沒有財產可以執行」這個風險,由國家承擔,不是由受害者承擔。
台灣的設計邏輯是相反的:這個風險,由被害者承擔。國家的角色,只是核發一張憑證,告訴你「你有請求權,但我們幫不了你」。
被告沒有財產,為什麼受害者承擔這個風險?
讓我說出這篇文章最核心的一個論點。
「被告脫產或本來就沒有財產」這個風險,在台灣完全壓在受害者身上。
加害者的律師可以合法協助資產移轉,加害者的家屬可以「接受贈與」,而受害者去追討時,面對的是一個完全不對稱的法律環境——你要自己蒐集證據,自己付錢打官司,自己走完所有程序,最後拿到一張憑證。
這不公平。
而且這個不公平,不是誰設計失誤,是一個系統在「保護被告的每一項程序權利」上面投入大量資源,在「協助被害者追討實質賠償」上面幾乎沒有投入任何資源的必然結果。
要改變這件事,需要兩件事:
第一,建立更積極的財產保全機制。案發後,法律上應自動對被告財產施加一定程度的保全,防止在判決確定前資產流失。不是要凍結所有財產,而是讓轉移行為有法律障礙,而不是合法操作的灰色地帶。
第二,調整補償制度的邏輯。 當被告確實無法賠償時,國家應主動承擔對被害者的補償責任,而不是只給一張債權憑證然後說「請繼續等」。這不是要求國家替所有人承擔所有損失,而是對於犯罪造成的損害,國家有責任提供真實的、不只是紙上的救濟。
最後說一件事
犯罪不只是私人之間的糾紛,它是對社會秩序的侵害。國家代替受害者追訴犯罪,是因為這件事超越了私人恩怨,社會整體有利益在裡面。
既然國家說「這件事有我」,就不能只在刑事這邊說「有我」,在民事賠償這邊說「各憑本事,自求多福」。
那張938萬元的判決書,最後變成一張債權憑證,是一個系統告訴楊爸爸:我們知道你受苦了,但我們只能給你一張紙。
問題是,這真的是這個系統能做的全部嗎?
還是,沒有人覺得這件事重要到值得去改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