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並不奇怪,這是在國民黨長期的洗腦統治之下,將自己把台灣「化佔領為竊據」的不公義怪罪為國際的打壓,終於內化為(包括DPP在內)所有人民意識型態的內容,以鞏固政權的手法。
事實上,在主權至上的思維下,將國際社會形容為叢林,以致於只有叢林法則而無論理折衝是相當具吸引力的。然而,國民黨在台灣的洗腦作為並非毫無所由的全新發明,它是上承19世紀大清政府對於國際社會與規則從顢頇、疑慮、覺醒到接受的漫長過程。國民黨的紹興師爺體會了這個過程,從而能夠在台灣複製經驗,並將台灣人限制在顢頇與疑慮的圈圈中,並阻止台灣人民提升到覺醒與接受的境地。
傳統中華秩序(Chinese World Order)的意識型態中並無平等外交這回事,所有的涉外事務無不化為進貢與朝覲。西洋對中國的種種,無非是侵略與欺負,絕無懷好心眼。但經過多次和平與戰爭的涉外經驗後,大清政府隱約察覺「泰西各國」有一套自己所不熟悉的規則,但仍然對此有疑慮。必須證明遵循這套規則也可以對自己有利之後,才會放大腳步接受。
以下是這段從覺醒到接受的經歷:
1836年亨利‧惠頓(Henry Wheaton)所著《萬國公法》(又稱《外國律例》,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出版。惠頓的著作不僅吸收了最新的科學成果,而且被公認為一部全面公正的著作,因此風行於整個歐洲。尤其是在英國,它是外交官考試的教科書。1862年大清總理衙門已經研究了該書的一些節譯。1863年美國印地安納州的長老會傳教士丁韙良(Martin,William Alexander Parsons, 1824-1916)將該書權譯為中文。蒲安臣(Anson Burlingame)將此書部分章節推薦給總理衙門,經過討論,總理衙門接受了該書。
1864年書成不久,普魯士-丹麥戰爭爆發,普魯士新任駐華公使李福斯(von Rehfues)透過普軍艦在中國大沽口拿捕三艘丹麥商船,恭親王援引《萬國公法》中領海概念和〈中普條約〉(一稱〈中德條約〉)有關條款與普魯士交涉,申明按照國際法,中國水域屬於中國主權範圍,普魯士不得在此拿補第三國船隻;恭親王並拒絕接見普魯士新任使節。普魯士理屈,最後釋放了丹麥商船,並賠償中國1,500英鎊。這一外交的成功證明國際法雖然不是中國文化的東西,但確實有實用上的效力,恭親王以「該《外國律例》一書,衡以中國制度,原不盡合,但其中亦間有可采之處。」決心接受這套規則。
恭親王即以500兩銀出版了此書,並為其寫了序言,廣為發行。赫德(Robert Hart)建議分送大清政府中央各省及五口涉外人員,供對外交涉依據,同時也作為總理衙門處理與西方外交事務的指引之書。

台灣的地位問題,根源在戰後國際秩序的調整與延宕,本屬於戰時國際法與平時國際法的管轄範圍,卻因為ROC流亡的緣故,讓我們僅僅停留在國內法視野之中打轉,以致於不但不知國際法對台灣的重要性,甚至從根本上否定其存在與有效性。
大清政府的這段從顢頇、疑慮、覺醒到接受的歷史,足供台灣人為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