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費的處理,是保險契約中最基本的法律關係。但當契約條件發生變化,例如風險降低、要保人告知不實,乃至於最極端的「保險人破產」情況時,保費究竟該如何處置?這道測驗題正是測試考生對保險法中關於保費處理細節的掌握度。
【測驗題分析】
類 科: 114人身保險經紀人 科 目: 保險法規概要題號 7:下列有關保險費之敘述,何者正確? (A) 保險費依保險契約所載增加危險之特別情形計算者,其情形在契約存續期內消滅時,要保人得按保險契約期間請求減少保險費 (B) 要保人對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並無息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 (C) 以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善意訂立數個保險契約,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要保人得依超過部份,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D) 保險人破產時,保險契約於破產宣告之日終止,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保險人應返還之
正確選項解析
根據您的資訊,正確答案為 (D)。此選項直接引用《保險法》第 27 條的規定,闡明了保險公司面臨破產時,對保戶保險契約的法律效力。
(D) 保險人破產時,保險契約於破產宣告之日終止,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保險人應返還之。
法規依據: 《保險法》第 27 條規定:「保險人破產時,保險契約於破產宣告之日終止,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保險人應返還之」。
選項說明: 當保險公司(保險人)因財務困境被法院宣告破產時,這份保險契約的法律效力將立即終止,終止日即為破產宣告之日。如果要保人先前已經預繳了終止日之後的保險費(即「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保險人(儘管處於破產清理程序)有義務將這筆未到期的保費返還給要保人。
簡單生活例子: 假設小李在 1 月 1 日繳清了全年的車險保費。如果這家保險公司不幸在 7 月 1 日被宣告破產。依照法律,小李的保險契約會在 7 月 1 日終止。由於小李已經預繳了 7 月 2 日到 12 月 31 日(即終止後)的保費,保險公司必須將這未到期的半年保費退還給小李。
錯誤選項深入解析與法規修正
以下針對其他選項,解釋其錯誤之處,並引用相關法規內容:
(A) 關於危險減少與保費減少的權利
(A) 保險費依保險契約所載增加危險之特別情形計算者,其情形在契約存續期內消滅時,要保人得按保險契約期間請求減少保險費
錯誤或不精確原因: 此選項敘述在法律上是基本正確的,但表述不夠精確,且可能因為與其他選項相比,被認定為非最佳答案。根據《保險法》第 26 條規定,當危險增加的特別情形在契約存續期內消滅時,要保人得按訂約時保險費率,自其情形消滅時起算,請求比例減少保險費。選項中提到「按保險契約期間請求減少保險費」雖與「比例減少」意思相近,但少了「自其情形消滅時起算」的精確時點描述。
簡單生活例子: 張太太住在工廠區,投保時因為周邊環境危險度高,保費較貴。後來工廠搬遷,環境風險降低了。張太太可以要求保險公司,從工廠搬走的那天開始算起,將多收的保費依比例減少或退還。
(B) 關於告知不實與保費返還的法律效果
(B) 要保人對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並無息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
錯誤原因: 此敘述的前半段(保險人得解除契約)是正確的,依據《保險法》第 64 條第 2 項。 然而,其後半段關於保費的處理是錯誤的。根據《保險法》第 25 條規定,保險契約因第 64 條第 2 項(告知不實)的情事而解除時,保險人無須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選項中「無息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與法律規定相違背。
簡單生活例子: 老王投保健康險時,故意隱瞞自己有心臟病。保險公司發現後,決定解除契約。由於老王違反了最大誠信原則,即使契約被解除,保險公司不用退還他已經繳交的保費。
(C) 關於複保險與保費返還的時點限制
(C) 以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善意訂立數個保險契約,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要保人得依超過部份,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錯誤原因: 此敘述的前半段是善意複保險(保額超額)的處理方式,是正確的。但其退還保費的權利有時點限制。根據《保險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要保人行使要求比例返還保費的權利,必須在「在危險發生前」。選項中「其危險發生後亦同」的描述,與法條規定不符,故為錯誤。
簡單生活例子: 小陳替他價值 1,000 萬的店面投保了總額 1,500 萬元的火險(複保險且超額)。如果他在火災發生前發現超額,可以要求保險公司退還多保的 500 萬元保費對應的溢繳部分。但如果他是在火災發生後才發現,這時已經進入理賠程序,他就不能要求退費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