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龍安從淡水起家,青壯年氣蓋台北,中年後深耕大溪,一般對黃龍安的刻板印象是械鬥8+9老大,經過田調後,他對於鄉土關懷出錢出力事必躬親,在淡水的表現上特別豐富熱情多樣,擔任過土地交易仲介、維護地方秩序安全、蓋廟(籌建淡水龍山寺)、修橋(重建公司田溪橋)等事蹟,對於淡水的經濟、治安、宗教、交通等方面出錢出力功在桑梓。
【為中人-黃龍安】咸豐元年(1851)年,黃龍安時年30歲,距離頂下郊拚還有兩年,那時黃龍安在滬尾已經有一定社經實力,在何三陽立杜賣盡根田契,黃龍安擔任為中人,為中人在契約中的功能,引述莊世杰 阿猴林(大樹)高家古書契研究──清代下淡水溪中游西岸「大庄地方人文歷史」,對於「為中人」了解釋說明如後,清代民風純樸且社會較為封閉,典當行為在民間雖屬普遍狀況,但以家傳土地典當借銀,通常被視為不鼓 勵之行為,故須有可信任之中間人(為中人)介紹較為保險,為中人須為典當與銀主雙方熟識之人,方能避免日後不必要之爭端。

咸豐元年何三陽立杜賣盡根田契
在這古契約中,黃龍安名字下是圈圈+憑,陳孔源名字下是圈圈,在《光華雜誌-古契約會說話》文章中提到,古時候的人大多不識字,因此契約都由專業的代筆人,也就是今天的代書執筆,最後再由立契者在自己的名字下方畫押。這畫押大多是畫個圈,圈內點一點,代表「真心」。有的則是寫個「憑」,表示「憑我良心」。

【滬尾口岸義首-黃龍安】
咸豐五年(1855)年,黃龍安時年35歲,頂下郊拚後2年,此時黃龍安還是回到滬尾(淡水)經營德春行、服務鄉親,於淡新檔案找到一件公文,是有關黃龍安協助船民被搶案稟奏官府的公文。

淡新檔案 https://dash.thcdc.hakka.gov.tw/index.php?act=Display/image/48820pjuveGY#1aF
用AI翻譯詳如下:
摘要 : 滬尾口岸的義首黃龍安、吳瑞清等人,為了安撫居民、避免船戶滋事,特向淡水廳同知丁曰健呈報,請他迅速命令雞籠(今基隆)總局調查並處理船戶被強搶的案件。
內容 :今年(咸豐五年,1855年)八月二十一日,三角湧(今三峽一帶)有人被搶走耕牛,引起各地謠言四起,百姓害怕,紛紛搬離。黃龍安、吳瑞清等人與各庄的總保(保正)共同安撫居民,勉力維持秩序,使地方暫時安定。到了八月二十五日,突然有雞籠(基隆)地方的船戶──金合興、張合盛、陳萬盛、陳林發、林發順等,帶著數十名船工來到滬尾。他們說自己的船在雞籠港被「烏舨船」金順發等幾艘船藉口「分類」(指爭奪利益或地方糾紛)搶走貨物;其中有一兩個不明事理的船戶甚至說,要在滬尾搶漳州船戶的東西來抵償。安定局也來函說,雞籠方面已在追查此事。但消息傳出後,滬尾一帶民眾十分恐慌,以為這些船戶會在滬尾搶劫,引起騷亂,許多人又開始搬離,地方不安。黃龍安、吳瑞清深感憂慮,立刻向守備廳報告,請求派兵協助,並聯合各總保極力勸阻,禁止船戶鬧事,安撫他們說:「請耐心等候官府處理。」船戶和居民聽從勸告,事情平息,地方恢復安定。之後又勸導百姓回到原庄。因此他們特別誠懇上稟,希望上級官員能保護地方,替船民伸冤,命令雞籠總局儘快追查歸還被搶貨物。
呈稟日期:咸豐五年八月二十九日(1855年9月下旬)。
呈報人:義首黃龍安、吳瑞清。
批示:黃龍安、吳瑞清等人能夠協同各總保約束鄉民、船戶遵守法紀,避免再生事端,使地方得以安定,非常可嘉。 至於金合興等船戶在雞籠港被「烏舨船」強搶貨物一事,據雞籠總局總理謝希周等人稟報,已經追查並分別賠償、歸還完畢。
【結論】
黃龍安頂下郊拚後,儼然已成為滬尾口岸秩序的維護者,相較於頂下郊拚時血脈噴張的械鬥,在這篇公文裡可以看到黃龍安的另一面,他對衝突的處理原則是地方安定,極力避免武力對抗,積極尋求法律上的問題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