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之九、《金剛經》的沿流 (續)
1.鳩摩羅什譯《金剛經》無斷無滅分第二十七、云:「『須菩提!汝若作是念:如來不以具足相故、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須菩提!莫作是念:如來不以具足相故、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
須菩提!汝若作是念: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心者、說諸法斷滅。莫作是念!何以故?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心者,於法不說斷滅相。』」
此中、莫作是念者、為:
「如來不以具足相故、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
何以應如此 (莫念不以具足相) 耶?蓋:
「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心者,於法不說斷滅相。」
譯文謂:若主「不以具足相」者,即當於說「斷滅相」也,故不應有如此之念。
實則,「不以具足相、而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之時,乃是「於相而離相」,豈墮「斷滅相」耶?
然,通理《金剛新眼疏經偈合釋》卷下、卻云:「一、遮念離相,二、明遮所以。
初,⋯ 恐謂:『諸佛如來既不可以相見、亦不可以相得;若爾,則修因種相、皆為徒勞,大心不須發、小乘宜自守耶?』
纔萌斯念,佛即遮之、曰:『我言色見聲求是行邪道者,乃為遣有相之執;汝若因此、便作是念:如來不以具足相故、得阿耨菩提者,是又執無相為是。其猶執藥成病,出囿而入網矣!』⋯
二、明遮所以。⋯ 初,出過重叮、言:『如來所以教汝、莫作是念者,以汝是眾中標榜、後學龜鑑,汝若作是念者,致令一類發菩提心者、說諸法斷滅,成焦芽敗種、墮一闡提,佛亦難救。』所謂:『甯使著有如須彌山,不使著空如芥子許』也。⋯
『何以』下,徵釋其故、言:『如來所以諄諄叮嚀、莫作是念者,何以故耶?良以,發菩提心者、於法不說斷滅相,今,汝亦屬發菩提心人,更作是念、夫豈可哉?』《華嚴》云:『色身非是佛,音聲亦復然,亦不離色聲,見佛神通力。』前二句,義當『觀相離相』,後二句,義當『離相亦離』。
是知:有執、則墮斷常、遞互相背,無執、則合中道、遞互相成。讀是經者、但求盡執焉,可矣!」
依通理之意:「以具足相」、則墮「常見」,「不以具足相」、又墮「斷見」,要在不落兩頭、方合中道云云。
如此,豈非墮入四句百非?進而統以「斷常、不斷不常」為「二」、為世諦,「非斷常、非不斷不常」為「不二」、為真諦耶?豈不可進而非之,統以「前三」為世諦,「非前三」為真諦耶?又豈不可無窮而非之、唯戲論之不盡耶?
2.
觀夫鳩譯《金剛經》離色離相分第二十:「『⋯須菩提!於意云何?如來可以具足諸相見不?』
『不也,世尊!如來不應以具足諸相見;何以故?如來說諸相具足,即非具足,是名諸相具足。』」
譯文明言:
「如來不應以具足諸相見。」
何以應如此 (不以具足相) 耶?蓋:
「如來說諸相具足,即非具足,是名諸相具足。」
「不以具足相而見」者,當體即是「於相而離相」也,何以故?蓋「是名」、即「於相」之義,「即非」、即「離相」之義;「不以具足相」、兼具「於相」「離相」二義,何曾墮於「斷滅」耶?
若依通理,需另於已然「離相」處、更離「離相」者,豈非以前之「離相」為執、又復重增其執乎?
查笈多所譯,
第二十七分:「『彼何意念?善實!相具足、如來無上正遍知證覺?
不復、彼,善實!如是見應;彼何所因?不,善實!相具足、如來無上正遍知證覺。』」
第二十分:「⋯ 善實言:『不如此,世尊!非、相具足、如來見應;彼何所因?此,世尊!相具足如來說,非相具足如來說,彼故說名相具足者。』」
前云:「不、相具足、如來無上正遍知證覺」,後云:「非、相具足、如來見應」,前後皆是「不以具足相」。
再查玄奘所譯,
第二十七分:「佛告善現:『於汝意云何?如來應正等覺、以諸相具足、現證無上正等覺耶?
善現!汝今勿當作如是觀;何以故?善現!如來應正等覺、不以諸相具足、現證無上正等菩提。』」
第二十分:「⋯ 善現答言:『不也,世尊!不可以諸相具足、觀於如來;何以故?世尊!諸相具足、諸相具足者,如來說為非相具足,是故如來說名諸相具足、諸相具足。』」
前云:「如來應正等覺、不以諸相具足、現證無上正等菩提」,後云:「不可以諸相具足、觀於如來」,前後亦皆是「不以具足相」。
可證:鳩摩羅什譯《金剛經》無斷無滅分第二十七之段,是為錯譯也。
究之,於第二十七分,笈譯與玄譯所欲遣除者、皆是前問之「以具足相」、而非「不以具足相」,兩家譯文一致,然,鳩譯所欲遮止者、卻是「不以具足相」,義理完全顛倒;千載以下,通理更執羅什錯譯之文、辜害無恙之義,謬以第二十六分旨在「觀相離相」、第二十七分旨在「離相亦離」,謂前分「遣有相」、後分「遮無相」云云,非唯「無事生非」,亦可謂「指空為無」、「目離為斷」也。
3.
再查傳為達摩笈多譯、無著造之《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論》,當第二十七分處、云:「『須菩提!於意云何?如來可以相成就、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耶?
須菩提!莫作是念:如來以相成就、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
文與菩提流支譯《金剛般若波羅蜜經》幾近全同,除此分外,他處經文亦同,故可推斷,無著造之《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論》實為菩提流支、而非達摩笈多所譯也。
《論》曰:「⋯ 於中,初偈顯示:如所不應見,不可見故;云何不可見?諸見世諦故;⋯ 彼『不能見』者,謂彼世諦行者。
第二偈⋯ 於中,偈言『以法應見佛』者,法者、謂『真如』義也;此何因緣?偈言『導師法為身』故,以『如』為緣故、出生諸佛淨身,此不可見;⋯ 復何因緣故不可見?以彼法『真如相』故,非如言說而知,唯自證知故。⋯ 為顯示此義故,偈言『法體不可見,彼識不能知』故。
於此住處中,得顯示:以『法身』、應見如來,非以『相具足』故,⋯ 為離此著故,⋯」
《論》援第二十六分之偈、以釋第二十七分經文,二分互通而無礙。
所以「互通」,因二十六分經曰:「『須菩提!於意云何?可以相成就、得見如來不?』須菩提言:『如我解如來所說義,不以相成就、得見如來。』」二十七分經曰:「『須菩提!於意云何?如來可以相成就、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耶?須菩提!莫作是念:如來以相成就、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
二分之答、皆主「不以相成就」,唯前分依之而「得見如來」、後分依之而「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耳,後分意在重申前分、非在分別「不以相成就」與「莫念不以相成就」之兩端也。
所以「不以相成就、得見如來 (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者,因「相成就」仍處世諦法中,為「識知」所見、不能見如來,偈言「法體不可見,彼識不能知」,故需超越「相成就」與「識知」之域,方能於世諦法中、見得如來真如之體、「於相而離相」也。
《論》未如通理支離,謬以前分為「遣有相」、後分為「遮無相」,蓋,「有」、「無」、「常」、「斷」,乃至「非有無」、「非常斷」、「非不二」、「非前三」,以至於無窮增非,亦皆唯是「識知之見」、而非「真如見」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