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聯合報頭版頭條,是一則朝野擬推「兒童帳戶」18歲領回的新聞。中國時報頭版右下方也有相關報導。此事還在研議階段,目前言之尚早。作者從18歲成年年齡這一點,聯想到年齡與法律的關聯。以下選擇其重要者,提供簡單說明,盼能普及法律常識。
一、胎兒:(一)民法第7條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假如醫師在孕婦產檢過程中有所失誤,導致胎兒受傷,孩子將來出生後,有權對於出生前所受損害要求賠償,可由父母代向醫師提出請求。(二)墮胎,是侵害胎兒的行為,除非符合優生保健法關於人工流產的規定,否則構成犯罪,須受刑事制裁。見刑法分則第24章「墮胎罪」相關規定。二、出生:人一出生就有權利能力(民法第6條),受到法律的保護。並依國籍法第2條第1項規定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三、6歲至15歲的國民,有受國民教育的權利與義務。(憲法第21條、國民教育法第3條、強迫入學條例第2條)至於高中部分,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2條規定,不採強迫入學,與九年國民教育合為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四、滿7歲至未滿18歲的人,尚未成年,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他們從事法律行為,必須得到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的允許才有效。例外情形是純獲法律上利益,或是依其年齡及身分在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行為,可以不經法定代理人的事先允許。例如在學學生成績優異受贈獎學金或獎品,或者在校內外以零用錢購買食物或文具用品,便都直接有效。(見民法第13條第2項及第77條)
五、滿14歲的人犯罪,要負刑事責任。但如未滿18歲或者滿80歲以上,可以減輕刑罰。 (見刑法第18條)至於未滿14歲人觸犯刑章者,須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辦理。
六、未滿18歲的兒童(未滿12歲)及少年(滿12歲至未滿18歲),其福利與權益,適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相關規定。
七、滿18歲便是成年人(民法第12條),取得完全的行為能力,即可直接從事各種法律行為,由其自己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例如簽訂契約、結婚,無需父母同意。相對而言,父母對於成年子女不再負擔保護及教養的權利義務(民法第1084條第2項),對於成年子女的行為(例如駕車撞傷路人)也不負連帶賠償責任(民法第187條第1項)。又依憲法第20條及兵役法第3條的規定,男子自年滿18歲的翌年起至屆滿36歲年底止,稱為役齡男子,有服兵役的義務。而公務人員考試應考資格、汽車機車駕駛執照應考最低年齡,依考試法第12條第1項、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也都以年滿18歲為準。
八、滿20歲取得選舉(投票)權,滿23歲取得被選舉權(參選公職人員),滿40歲可參選總統、副總統。(見憲法第130條及第45條)
九、滿65歲(老人福利法第2條)享有老人各項福利及權益。其曾參加國民年金保險者,可依國民年金法第29條規定,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十、人往生後的財產繼承事項,依民法第5編關於「繼承」的各該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