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如何政策性促進企業參與文化資產保存/114高考
一、法規運用
文資法第9章針對維護或傳習、闡揚文化資產,有一系列獎勵、免稅、租金減免,係為一種獎勵企業、團體投入文資保存的制度。實務上,臺北市推行老房子文化運動,鼓勵企業進駐後修復公有文資、老屋,並以修繕費用抵減租金,促進文資再利用的積極性。例如西本院寺輪番所由企業團隊進駐規劃,結合餐飲事業與歷史底蘊,現已成為臺北西門町的城市亮點。
二、文資與品牌亮點
因應聯合國永續發展的呼籲,現行金管會「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行動方案」要求上市櫃公司提出朝向ESG指標永續發展的報告,指標包含環境保護、社會責任以及公司治理面向,文化資產保存屬於其中一環。因此文化部辦理《文化ESG:創造企業永續新亮點》輔導企業與文化團體及產業媒合,引導企業支持文創及文化保存。例如臺電「電業文資保存運維專案」,進行電業文物清查、典藏、研究出版與展示,並設立「臺灣電力文物典藏中心」,擴大了社會參與並成功扭轉工業汙染的品牌形象,成為重視永續發展的代表企業。
三、多一點輔導
企業進駐文化資產後,方方面面無不受到文資法規範,此時企業需要的是文資法規知識的輔導及解惑。很多時候企業不是不想支持保存事業,而是文資法下的繁瑣行政流程令其止步不前。其實文資經過指定或登錄後,只有在修復再利用計畫編纂及工程等重大環節才依法要文資委員審議會審查,其他如管理維護計畫並無強制要求。但機關所設立的諮詢委員會常常就是審議會的委員,故企業面臨的是督導與監視的眼光。在文資業務人力吃緊的狀況下,可借鏡臺北市「文化資產輔導平台」輔導民間文資修繕的政策,成立專家輔導團,以解決企業活化再利用的困難。例如文資管理維護中,使用明火是否為絕對禁止?無法使用明火讓企業進駐營運後遇到許多困難,若有輔導團幫助企業規畫完善配套措施,明火也絕非不能使用。如果能在行政上給予多一點幫忙,或許企業支持文資保存的意願將明顯增長。
附註:現實情況
講白一點,老闆要支持文化資產仍然還是需要利潤才能生存,但是進駐以後的商業化經營又常常被文資純粹論的死忠者批評沒有真實性,或者跟在地文化沒有連結,這些情況其實讓很多文化小吏非常痛苦。官員不夠專業、老闆也不夠專業,專業的人都在圍牆外看著,然後基層在繁瑣的行政流程苦不堪言。最近發現一篇探討文資活化困境的好文,有興趣可參考下面連結。
黃小聞,「文化資產委外經營模式下公民參與的限制與反思:以 空軍三重一村為例」,《文化:政策・管理・新創》,2025,4(2):29–53。
https://tacps.tw/journal-articles-zh/issue-4-2-3-z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