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戶:
- 106年2月21日投保○○○手術醫療終身保險,附加○○○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 投保時,曾將先前體檢被檢查出喉嚨結繭一事告知保險公司之業務員,保險公司之業務員請保戶至指定醫院進行體健,體檢報告為正常。
- 107年3月間經診斷罹患甲狀腺乳突癌第1期,於107年3月8日至同年月11日、107年4月28日至5月1日因甲狀腺癌住院。嗣後申請理賠,保險公司僅理賠主約之重大疾病保險金,就主約及附約之醫療保險金未予理賠,因而提起評議申請,請求保險公司理賠保險金73,590元。
保險公司:
- 依醫院病歷所載,保戶於104年12月1日即因甲狀腺炎(THYROIDITIS,UNSPECIFIED,ICD-9編碼:245.9)求診,同年月29日檢查出右側甲狀腺結節(1.5×1.2公分,同為THYROIDITIS,UNSPECIFIED,ICD-9編碼:245.9);107年3月8日第一次住院主訴為「neck mass for 2 years(2年之頸部腫塊)」,故保戶投保時,確已該當保險法第127條之規定,未予給付醫療保險金,並無違誤。
評議中心:
- 保險法第127條:「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被保險人已在疾病中者」,解釋為該疾病已有外表可見之徵象,在客觀上被保險人不能諉為不知之情況而言(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89號裁定意旨參照)。
- 經諮詢本中心醫學顧問專業意見,其意見略以:
- (1)民眾不可能一開始就知道自己罹患甲狀腺癌,確定診斷要靠病理檢查。
- (2)保戶於投保前雖有頸部腫塊的臨床症狀,但頸部腫塊不見得是甲狀腺結節。
- (3)縱使保戶於投保前已有甲狀腺結節之情形,惟保戶罹患甲狀腺癌與甲狀腺結節不見得有相關,因為兩者是不同的疾病。
- 諮詢本中心其他醫學專業顧問,其意見略以:
- (1)保戶罹患甲狀腺癌在投保後30日之前或之後皆有可能。
- (2)甲狀腺癌初期不具外表可見之跡象,臨床亦非依此來診斷認定。
- (3)甲狀腺癌可與甲狀腺結節有相關,但絕大多數甲狀腺結節不會發生甲狀腺癌,且非屬同一疾病,參見健保疾病分類碼、ICD10。
- 綜上,依現有資料,保戶投保時是否已罹患甲狀腺癌,尚有疑義。保險公司主張保戶於投保前已罹患甲狀腺癌,拒絕理賠醫療保險金,則保險公司應就此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之責。惟保險公司就此有利於己之事實未盡舉證之責,故保戶請求依約定理賠醫療保險金,為有理由。
結果:保戶請求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73,590元,是合理的,應給予理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