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代書的執業生涯中,關於家人間的「借名登記」並非罕見。不管是父母想利用子女的新青安首購優惠,還是兄弟姊妹間為了規避債務執行,這類名實不符的安排,在法律本質上類推適用民法關於「委任」的規定。
一、 家人間常見的借名動機與法律雷區
1. 覬覦首購低利貸款(第 547、548 條)
為了省下百萬利息,長輩出錢買不動產卻登記在名下無房的子女名下。- 法律邏輯:依第 548 條,受任人(子女)完成事務後可請求報酬。但在家庭中,最大的爭議在於主觀認定。子女成家後,配偶(媳婦或女婿)若主張房子是「贈與」而非「代持」,出錢的父母(委任人)若想討回,必須負起極大的舉證責任。
2. 為了避債保全資產(第 544 條)
家人若有債務纏身,常將不動產移轉給家人代持,避免遭債權人強制執行。
- 法律邏輯:根據第 544 條,受任人處理事務有過失致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若代持的家人因自身理財不慎導致該不動產反遭查封,出錢者雖能要求賠償,但往往因為避債行為在法律上可能涉及詐害債權,導致求償過程緩慢且艱辛。
3. 囤房稅與節稅考量(第 535 條)
為了分散不動產數量以規避高額囤房稅,將資產分散登記在不同家人名下。
- 法律邏輯:受任家人對不動產負有第 535 條的注意義務。若掛名的家人私自將房子拿去增貸周轉,這就屬於逾越權限。出錢者雖能依第 544 條追究,但若房子已被設定抵押權予銀行(善意第三人),依土地法第 43 條之登記絕對效力,損失往往難以彌補。
二、 終止委任:討回房產的關鍵(第 549 條)
借名登記並非永久移轉。只要出錢的人(委任人)想拿不動房產,第 549 條是最強大的法律後盾:委任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 法律威力:出錢者發出存證信函通知終止委任後,受任人即負有將不動產移轉回還之義務(第 541 條)。若家人拒絕配合,出錢者可憑此請求權,併同民法第 767 條之所有權返還請求權,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決移轉。
三、 當受任人死亡:委任關係的終點(第 550 條)
這是借名登記最殘酷的變數。依據第 550 條,當事人死亡時,委任關係原則上消滅。
- 風險情境:萬一掛名的家人(受任人)過世,不動產會變成遺產,由其繼承人(如配偶及子女)繼承。
- 法律攻防:繼承人如果不承認借名事實,出錢者必須提出強大的證據(如:房貸金流、長期稅費單據、權狀由誰保管)來證明這是委任而非贈與。一旦不動產被繼承人轉賣給不知情的第三方,基於公示效力,不動產將徹底化為烏有。
四、游代書提醒
借名登記雖然在實務中不時可見,但我們必須嚴正提醒:不動產交易應以誠實信用原則為根基,不要隨便動用借名登記。
這類行為往往走在法律邊緣,不僅容易衍生親情裂痕,更可能面臨高度的法律不確定性。關於相關衍生稅務爭議在此不贅敘,若真有不可避免之特殊考量,請務必落實以下細節以維護契約公平:
- 親自簽署書面協議(第 531 條):不動產處分權之授與應以書面為之。雙方應本於誠實信用原則簽署「借名登記協議書」,明確載明代持本旨,並由雙方親自簽名,防止日後一方反悔或繼承人否認。
- 證據鏈的完整保存:法律講求實質證據。請保留所有房貸匯款紀錄(由實際屋主帳戶流向銀行)、地價稅與房屋稅繳款單正本,作為委任關係存在的堅實證明。
- 產權憑證的實質掌握:所有權狀正本應由實際屋主保管。受任人若違反誠信、未經許可處分產權,將觸及民法第 544 條的賠償責任。
- 預防不可抗力風險(第 550 條):隨時監控受任人的信用與健康狀況。一旦發生繼承事實,委任人應立即主張終止關係並請求返還,避免資產進入繼承程序後與第三方產生難解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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