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簡榮宗律師
據媒體報導,香港影視大亨向華強近日宣布擬將其龐大資產全數交由兒媳郭碧婷管理,而其親生兒子向佐僅能按月領取生活費,這則新聞在華人社會引發熱烈討論。然而,這項看似單純的家庭財富分配,背後實則隱含了深刻的法律邏輯:在法律框架下,一個人真的可以跳過親生子女,將遺產全部留給「法律上的外人」--媳婦嗎?以台灣的民法來看,這項安排將面臨「遺囑自由」與「特留分」兩大核心制度的拉扯。
首先,根據台灣民法第 1138 條,遺產繼承人除了配偶是「當然繼承人」外,其餘依序為:
- 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孫子女)。
- 父母。
- 兄弟姊妹。
- 祖父母。
換言之,媳婦並非法律上的繼承人 。在法律定義中,媳婦屬於「直系姻親」,而非「直系血親」。除非透過收養程序,否則媳婦在法律上對公婆的遺產沒有任何當然繼承權。換言之,若公婆未留遺囑,遺產將依法定順位由子女繼承,媳婦一毛錢都拿不到。
既然媳婦不是法定繼承人,向華強若想將財產留給她,唯一的途徑就是透過「立遺囑」進行遺贈。依台灣民法第 1187 條規定,遺囑人可以在不違反特留分規定的範圍內,以遺囑自由處分其遺產。這代表法律尊重每個人對其財產的終極支配權,想給誰就給誰,即便對方是毫無血緣關係的第三人或慈善機構。
然而,為了防止被繼承人因偏愛、受誘騙或一時衝動,導致配偶或子女生活陷於困境,法律設有「特留分」制度。這是法律強制留給法定繼承人的「最低保底額度」,一般而言在配偶、子女以及父母繼承時,特留份為其應繼份的二分之一;在兄弟姐妹以及祖父母繼承時,則為應繼份的三分之一。
若我們將向華強的案例套用在台灣法律情境中,假設其遺產總額為 2000 億元,且繼承人僅有兒子向佐一人(暫不考慮配偶陳嵐跟小兒子):
- 遺囑效力: 向華強在遺囑中指定將 2000 億全數「遺贈」給郭碧婷。這份遺囑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 侵害特留分: 向佐身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其「應繼分」本應是 100%(2000 億)。根據法律,他的「特留分」為應繼分的 1/2,即 1000 億。
- 扣減權的行使: 當向華強過世後,向佐發現遺囑將財產全部給了郭碧婷,侵害了他的特留分。向佐有權在得知權利受損的兩年之內,向郭碧婷主張「扣減權」,要求拿回那 1000 億。
也就是說,就算遺囑中把所有的財產都給媳婦,但兒子仍可以行使「扣減權」,得到屬於他的「特留分」。那麼,怎麼做才能夠達成「財產給特定人管理,但照顧全家人」的目標?建議可以參考以下三種工具:
1. 遺囑信託
這可能是向家最接近的作法。在遺囑中設定信託,指定財產交由特定人(如媳婦)或機構管理,並約定受益人(如兒子、孫子)僅能領取孳息或定期生活費。這能有效防止「敗家子」一次花光遺產,同時達成資產保護。
2. 人壽保險
在台灣,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原則上不計入遺產總額(需符合實質課稅原則)。這是一個合法的避風港,可以繞過特留分的限制,將特定金額直接給予想照顧的人。
3. 生前贈與
透過每人每年 244 萬元的免稅額,或支付贈與稅,提早在生前將財產移轉。只要贈與行為發生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以外,該筆財產通常不會被列入遺產總額計算特留分。
財富傳承不只是數字的分配,更是長輩意志的延伸。向華強「跳過兒子、重用兒媳」的安排,反映出他對家族長治久安的苦心。台灣的民法雖然保護了子女的「底線」(特留分),但也提供了一些法律工具讓長輩實踐意志。在規劃傳家藍圖時,建議諮詢專業人士,精確計算特留分,並善用信託與保險工具。畢竟,提前做好的規劃,才有助避免身後造成親人於法庭攻防的撕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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