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關注侵害配偶權訴訟的人,應該會發現司法院公告這類案件的判決書上,不再出現當事人完整姓名。
會有這樣的改變,其實是司法院認為這類案件,具有高度私密性、倫理性,且關乎婚姻關係的存續與權益,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應將裁判書遮隱當事人姓名後,才能公開,便在去年12月發函要求各級法院配合辦理(司法院 114 年 12 月 10 日院台廳司一字第 1140024985 號函)。
而為了讓各級法院在辦理裁判書公開作業時,能夠對於這類案件與其他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予以區別,司法院又在今年2月發函要求各級法院於受理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之民事損害賠償事件時,於案由末尾加註「侵害配偶身分法益」字樣(司法院115 年 02 月 04 日台廳民一字第 1150100252 號函)。
【陳啟洲律師網頁】https://www.clc-law.com.tw/vincentche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