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慣穿著雨衣在草埔腳、香蕉園與【恰查某】搏鬥,【恰查某】在台灣的鄉間到處可見,所謂的高手在民間,【恰查某】的中文名稱叫【大花咸豐草】,閩南話習慣叫【赤查某】,從小阿嬤就教我叫【恰查某】,一直到上了國中以後才知道【恰查某】的中文名稱叫【咸豐草】,也叫【白花鬼針草】。
阿嬤説【恰查某】一年四季都開花,是蜜蜂的最愛之一,阿嬤説【恰查某】是青草茶的素材,經查閱本草綱目説【咸豐草具清熱、解毒、利尿、消炎】,記得在民國70年間當兵時曾聽花蓮阿美族的同袍説【咸豐草較嫩莖葉可以炒食、煮湯,較老的可以燉排骨】,我説【幼齒的補眼睛,粗牙的較有味】,大家都笑了,弘一法師李叔同説人生是悲欣交集,維克多.法蘭克所著【活出意義來—從集中營説到存在主義】印象深刻,人生難免不順心卻也隱有歡樂,真實不虛。
我所以要穿著雨衣與【恰查某】搏鬥在草埔腳、香蕉園是由於【恰查某】的黑色鬼針太厲害了,厲害到有些神奇,如果在田間割草時穿著一般工作服會被【恰查某】的鬼針沾滿了全身,要麼花很長的時間ㄧ根一根拔除,要麼忍痛將工作服拋棄,所以我習慣穿著雨衣與【恰查某】搏鬥,不要想歪,【思無邪】?
本月17日那天,台中律師公會理事長吳中和在台中地方法院的法庭走廊受到訴訟當事人女人摑掌羞辱,當場有多位身著白領黑袍的律師朋友及媒體記者,由於在場的法警沒有立即將該名女子以現行犯逮捕及事後法官【清場開庭】引起律師公會的不滿,吳中和大律師痛批【人民給司法的一巴掌】,按兔死狐悲及同事情誼緊密的共伴效應致全國律師的憤怒乃至上達司法院,不難理解,也逼使台中地方法院隨即發長文道歉。
關於本事件,媒體的報導已經很多乃至汗牛充棟,今天阿丙0.6嘗試想要説説別人沒説過的,也不知道能不能成功。
首先,讚美吳中和理事長,數十年前就聽説過吳中和律師人品極優、法學素養一流,賢伉儷皆屬法律人,其夫人既溫柔婉約也人美心好,其次,要重重的譴責在法院挑戰司法公權力的該名女子,法院是講法律的地方,該名暴力女子的小手褻瀆了正義女神的殿堂孰可忍孰不可忍!
按我國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項説【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第2項説【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第三項説【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該法條(88條)擴張了同法第87條第2項【《利害關係人》,得逕行逮捕《通緝》之被告】的範圍,立法理由,或【緊急無法律】,或【正義不應向邪惡低頭】。
該名女子當著多名律師及媒體記者的面前公然羞辱、摑掌台中律師公會理事長,屬於經典等級案例的現行犯無疑,在場法警(具司法警察身分)未逕行逮捕該名現行犯有失職疑慮無誤,但是法律規定【《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在場的律師朋友及媒體記者都沒有人【見義勇為】或【協助逮捕】,按十九世紀德國法學家耶林的看法,維持法律的尊嚴是所有國民的義務,【逮捕】或【協助逮捕】現行犯也不知道是不是同屬維持法律尊嚴的範圍。
另外律師公會理事長也可以行使法律賦予的所謂【正當防衛】(抓起來送交警方處理而不是打回去),由於該名女子尚非孔武有力更沒有持有凶器,吳大律師乃至其他律師出手制服該名女子並非難事,錯失良機,法律尊嚴蒙塵,甚為可惜,然而也不宜責怪其他的他們(律師、記者),由於問題的癥結還是在於法院對所謂【正當防衛《含防衛自己及他人權利》】採取了如同聖賢般的節制標準致生寒蟬效應,致正當防衛的法制名存實亡,執業律師的朋友們當然是是最熟悉了。
想引證充實法院先前的不是,例如媒體報導説於2014年有在家裏為保護孕妻徒手勒斃深夜入侵他家的歹徒而受到了刑事判刑確定,法院説【防衛過當】,民事部分也判決要賠亡故的歹徒(入侵者)家屬64萬元,按美國法律認為家就是安全的最後堡壘(按指再也沒有退讓的地方),司法實務關於所謂的【正當防衛】從寬解釋乃屬天經地義,何況德國知名法學家耶林也説維護法律尊嚴的所謂(《正》對《不正》)更屬國民義務,就此角度來説,證成理事長律師、其他律師及媒體朋友情非得業已呼之欲出,由於解鈴還需繫鈴人,罪人是法院的判決先例而不是律師及媒體。
關於該名摑掌肇事引起律師界普遍憤怒情緒的女子,原想以較為負面的語詞來形容,惟礙於本人癌未經不起被其(該名女子)告訴毀謗致官司纏身,是説於經濟上恐怕沒有多餘的錢委請律師到庭,是説於時間上浪費自己所剩不多的生命,是説於敗訴恐懼涉有如古希臘哲學家普羅塔哥拉斯所説的【人為萬物之尺度,以其認為是者,説為是,以其認為非者,説為非。】因此就以相對中性語詞的所謂【恰查某】來形容該名女子,恰查某是介於【女強人】與【瘋《躁動》女人】之間的稱呼,請相信我沒有毀謗該名女子的意思,舉頭三尺有神明,天地可證。
本篇當作是昨天到田裏除草的日記,恰查某在田間也在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