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的隱形算盤——兩岸「夫妻財產制」如何重塑遺產的真實範圍 愛的最後一哩路.兩岸篇|第四篇

【林博導讀:你確定你知道遺產有多少嗎?】

去年底有一位太太來找我。先生剛在昆山因心梗過世,享年五十八歲。她帶了一個牛皮紙袋,裡面裝著先生在大陸三間公司的營業執照影本、東莞一間廠房的產權證、上海一套住宅的不動產權證書,還有好幾本銀行存摺。

她坐下來第一句話就說:「林律師,我研究過了。這些雖然都登記在我先生名下,但都是婚後買的,我可以先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把一半拿回來,剩下的再跟兩個孩子分。」

說實話,如果這些資產全部在臺灣,她的理解完全正確,教科書等級的標準答案。

但問題是——這些東西全在大陸。

我當時沒有馬上回答她,而是翻開她帶來的上海那套房子的不動產權證書,指著上面「共有情況」那一欄問她:「妳看,這裡寫的是什麼?」她湊過來看了一眼:「單獨所有。」

「對,證書上寫單獨所有,但大陸法院不這樣看。」我說。

這就是今天要講的事。兩岸對於「一個人過世之後,他名下的財產有多少算遺產」這件事,從根子上的邏輯就不同。搞不清楚這個,後面什麼繼承順位、特留分、必留份——前幾篇講的那些——全部都會建立在一個錯誤的基數上面。

一、先講臺灣這邊的規矩:房子百分之百是遺產,太太拿的是一筆「錢」

臺灣的法定財產制有一個很重要的前提,很多人其實搞不太清楚:婚後買的東西,登記在誰名下就是誰的。所有權歸屬非常明確,不存在什麼「自動變成夫妻共有」的問題。

所以假設先生用婚後賺的錢在信義區買了一間房,登記在自己名下。他過世的時候,這間房百分之百就是他的遺產。整間房,全額,沒有任何人可以在繼承程序開始之前把產權切走一塊。

那太太的保障呢?

保障在《民法》第1030-1條——「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白話講就是:婚姻結束的時候(包括一方死亡),雙方把各自婚後累積的財產淨值攤開來比,多的那一方要把差額的一半補給少的那一方。

但這裡有一個很關鍵、很多人忽略的細節:太太拿到的是一筆「金錢債權」,不是房子的所有權。講白了,就是遺產欠太太一筆錢。房子本身的產權還是完完整整留在遺產裡面,全體繼承人一起繼承之後,再從遺產裡拿錢出來還這筆債。

這個區分為什麼重要?因為它意味著房子可以完整地傳給某一個孩子,不會被切成好幾塊。太太拿現金,孩子拿房子,資產的完整性不受影響。記住這一點,等一下講到大陸的時候你就會知道差別有多大。

二、大陸那邊完全是另一回事:還沒開始分遺產,房子已經先被砍一半了

大陸《民法典》第1062條的寫法,跟臺灣的思路根本就是兩條路。

它說的是:夫妻在婚姻期間賺到的錢、買到的東西,不管登記在誰頭上,原則上就是兩個人「共同所有」。注意,不是什麼請求權、不是事後結算,是從買到手的那一刻起,法律就認定你們一人一半。

回到剛才那位太太的案子。她先生在上海買的那套房子,不動產權證書上確實只寫了先生一個人的名字。但大陸法院看到這種情況,第一個反應不是「嗯,這是先生個人的財產」,而是「這是婚後取得的,推定共同共有」。

然後怎麼辦?《民法典》第1153條說得很直白:遺產分割的時候,要先把共同財產的一半分出來歸配偶,剩下的才算遺產。

我給你算一下就知道差距在哪裡。同一套房子,市價假設六千萬臺幣好了:

如果在臺灣——六千萬整套進遺產。太太另外算差額分配拿一筆現金,但房子的產權是完整的六千萬在那裡,繼承人分的是這房子的產權。

如果在大陸——法院先把房子對半切。三千萬的產權直接劃歸太太,不經過繼承程序、不需要其他繼承人同意,因為這本來就是她的東西。剩下三千萬,才是遺產,才開始讓繼承人去分。

遺產基數直接打對折。你說這影響大不大?

三、你可能覺得「反正配偶都拿了一半,有差嗎」——差太多了

我碰過不少當事人聽完前面的分析之後,反應都差不多:「不管是差額分配還是析產(分割共有財產‌),太太最後不都是先拿一半嗎?殊途同歸吧。」

 

還真的不是,我講三個不同地方。

 

第一個:產權被切得稀碎

臺灣這邊,太太拿的是現金請求權,房子產權可以整套落在某個孩子頭上,乾乾淨淨。大陸那邊呢?太太直接拿走百分之五十的產權,然後剩下百分之五十當遺產——而大陸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前幾篇講過了,是配偶、子女、加上父母一起並列。假設太太之外還有兩個孩子、先生的父母也還在,那這百分之五十要五個人分。最後一套房子的產權登記上面寫了五六個人的名字,將來要賣?要貸款?每一個動作都需要全體共有人簽字同意。光是把八十幾歲住在臺灣的公公婆婆弄到大陸去做公證這件事,你想想就頭大。

 

第二個:你說是個人財產?拿證據來

大陸法院有一個很鐵的原則:婚後取得的財產,推定就是共同財產。如果你要主張「這筆錢其實是我先生拿婚前的存款去買的,不應該析產」,舉證責任在你身上。而且法院要看的不是你嘴巴上怎麼講,是要看完整的資金鏈——從婚前的銀行帳戶、到轉帳紀錄、到購房合同、到最後的付款憑證,中間但凡斷了一環,或者中間混進了任何一筆婚後收入,法院很可能就直接認定為共同財產,一刀切。我手上有好幾個案子就是這樣翻車的。

 

第三個,也是我認為殺傷力最大的一個:從娘家繼承來的財產,在大陸也可能被分掉

這件事很多臺灣家庭完全沒有概念,因為在臺灣法底下根本不會發生。

臺灣《民法》寫得很清楚:婚姻期間因為繼承或者人家送你的財產,不算進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基數(§1030-1第1項但書)。所以如果太太在婚姻存續期間從她自己父母那裡繼承了一棟房子,先生過世的時候,這棟房子跟先生的遺產一點關係都沒有——不參與差額計算,更不可能被先生的繼承人分走。

大陸完全反過來。

《民法典》第1062條把「繼承或受贈的財產」列在夫妻共同財產的清單裡面。除非——注意這個除非——太太父母的遺囑裡面白紙黑字寫了「本遺產只歸女兒個人所有」(§1063第3款),否則法律預設這就是夫妻共同財產。

你想想這意味著什麼。太太的父母在上海走了,留了一套房子給她。遺囑沒有特別寫那行字——因為在臺灣的觀念裡,留給自己女兒的東西天經地義就是女兒的,幹嘛還要特別聲明?結果女婿後來過世了,這套從太太娘家繼承來的房子,析產的時候一半被劃進了女婿的遺產,然後女婿的父母跳出來主張繼承……

【林博的實務提醒】如果你的子女有兩岸婚姻,或者你留給子女的資產可能落在大陸的管轄範圍內,遺囑裡面一定要加這一句:「指定歸XX個人所有,不屬於其夫妻共同財產。」臺灣的父母覺得這句話多此一舉,但在大陸法下,有沒有這句話的差別是——你的房子是百分之百留給女兒,還是只有百分之五十留給女兒。

四、想叫大陸法院用臺灣法來算?沒那麼容易

我知道有些讀者看到這裡會想:那我就主張適用臺灣法不就好了?畢竟我們夫妻兩個都住在臺灣,經常居所地在臺灣,按照大陸《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24條,應該可以要求大陸法院適用臺灣的法定財產制。

理論上的確有這條路,但你走走看就知道有多難。

首先,如果爭議標的是大陸的房產或土地,該法第31條寫得很硬:不動產繼承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意思是不管你們平常住哪裡、在哪裡結的婚,只要房子在上海,析產基本就是照大陸法來。

其次,就算是動產(公司股權、銀行存款這些),你想在大陸法院主張適用臺灣法,除了要把一大堆臺灣的文件經過海基會、海協會的公認證程序送過去之外,法院手上還握著一張王牌:《關於審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規定》第3條的「社會公共利益」條款。只要法院認為適用臺灣法會影響大陸當地利害關係人(比如被繼承人的大陸籍父母,或者公司的大陸籍債權人)的權益,它就有權拒絕適用。這張牌法官什麼時候會打、怎麼打,坦白說我做了這麼多年也沒辦法給你一個確定的答案。

還有一種更特殊的情況。如果是一個臺灣人娶了大陸配偶、在大陸登記結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4條有一套很特別的安排:在大陸的財產用大陸的夫妻財產制,在臺灣的財產用臺灣的夫妻財產制。同一對夫妻、同一段婚姻,兩邊各走各的。

我有一個客戶就是這種情況。先生臺灣人,太太大陸籍,在廈門結的婚。先生過世之後,臺北的房子走臺灣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上海的房子走大陸的共同財產析產,兩邊同時進行但邏輯完全不同,連我自己在做資產盤點的時候都得拿兩張表格、兩支筆分別算。

【林博的戰略總結:不要從遺囑開始規劃,從夫妻財產制開始】

做了二十幾年的跨境傳承案件,我最大的感慨就是:大部分人花很多時間研究遺囑要怎麼寫、信託要怎麼架,但從來沒有人先問一個最根本的問題——我的遺產基數到底是多少?

夫妻財產制就是決定這個基數的那把尺。尺拿錯了,量出來的所有數字都是錯的。

幾件事情,趁現在做還來得及:

第一,白紙黑字簽好婚內財產協議。臺灣可以約定分別財產制,大陸也可以書面約定各自所有。這是唯一能讓你確定「我的東西就是我的東西」的方法,不管將來適用哪邊的法律,都不怕。

第二,給已婚子女的遺囑裡,把「歸個人所有」這六個字寫進去。我前面講過了,在大陸法下少了這句話的後果有多嚴重。這句話的成本是零,但它保護的資產可能是幾千萬。

第三,大陸的公司股權不要拖。如果你在大陸有企業,現在就應該考慮通過境外控股架構或者信託把控制權跟收益權分離出來。等到人走了再來處理,那時候的選項只會更少、成本只會更高。

第四,兩張表,兩支筆,分開算。臺灣的資產用臺灣的邏輯跑一遍,大陸的資產用大陸的邏輯跑一遍。然後把兩邊的結果放在一起看,才是你家族的資產全貌。拿一套邏輯硬套兩邊的資產,那叫自欺欺人。

說到底就一句話:算錯了基數,後面的所有規劃都是蓋在沙灘上的房子。

 

⚖️ 【林博實務與合規聲明】 本文核心源自林博士親歷卷宗與實務觀察,並運用 AI 技術進行結構化整理。為求法理探討之客觀嚴謹,本文提及之「臺灣」與「大陸」均依循《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用語。兩岸法規變動頻繁,具體案件仍須視個案所在地與當時有效法規而定。跨境傳承牽涉甚廣,具體個案仍需預約尋求林博士專業協助,以保障自身權益。

 #兩岸繼承 #夫妻財產制 #剩餘財產分配 #跨境繼承 #臺商遺產 #愛的最後一哩路 #婚後財產 #共同財產析產 #林鴻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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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鴻文律師 (法學博士)|兩岸法律.家族傳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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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鴻文律師 (法學博士)| 擁大學講師與 25 年「法、商、資」整合實務,深耕兩岸資產爭議、家族傳承與 ISO 數位合規。我致力於穿透財務與數位數據,將複雜博弈轉化為生存與傳承的確定性。本智庫旨在為高資產者與企業主建構資產安全防線,在變動時代中,守護跨代傳承的永續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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