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的最後一哩路.兩岸篇|第三篇
林博導讀:你以為寫了遺囑就穩了?那要看資產放在哪裡
我執業這些年,高淨值客戶最常掛在嘴邊的一句話大概是這個:「林律師,財產是我自己賺的,我立遺囑想給誰就給誰,總行了吧?」
每次我都會先停一下,然後問他:你的資產全部都在臺灣嗎?通常到這裡對方就沉默了。因為多半不是。
遺囑當然是展現被繼承人意志最直接的工具,這點兩岸法律都承認。但問題在於,兩邊對遺囑的「底線」——就是你再怎麼自由處分,法律也不讓你跨過去的那條線——畫法完全不一樣。
臺灣叫「特留分」,本質上是一種按血緣關係算出來的數學比例,不管你跟那個繼承人的關係好不好,他就是能拿到那個比例的保底。大陸叫「必留份」,邏輯完全不同——它不看血緣親不親,看的是你有沒有辦法養活自己。
一個字的差別,背後是兩套截然不同的價值判斷。搞混了,你花心思立的遺囑,到了對岸很可能達不到你預期的效果。也可能,反過來給了你更大的自由。
一、臺灣的「特留分」:不管你願不願意,都得分一塊出去
先講臺灣這邊。「特留分」這個制度,很多企業主聽到都皺眉頭,但它確實是臺灣《民法》繼承編的基本架構。
邏輯很直白:因為你們有血緣上的法定關係,所以不管被繼承人對某個繼承人有多不滿意,法律都強制保留一個最低比例的遺產給那個人。具體比例寫在《民法》第 1223 條裡,依親等不同而異。
我用最常見的情境來說。一個老父親跟長子關係很差,長年不聯絡,老人家決定立遺囑把全部財產留給一直在身邊照顧的小女兒。遺囑本身有效,沒問題。但父親過世之後,長子可以跳出來主張特留分——應繼分的二分之一。法院不會問長子孝不孝順,只要他沒有《民法》第 1145 條喪失繼承權的法定事由,長子就可以主張特留分遺產。
你可以說這個設計的出發點是維護家族倫理,讓資源不至於因為一個人的偏好就過度集中。但對想要完整掌控傳承方向的當事人來說,特留分就是一道緊箍咒。原則上除非走喪失繼承權或表示失權那條路,否則你很難用一紙遺囑就把某個法定繼承人完全排除在外。
二、大陸的「必留份」:不養懶漢,但救活不下去的人
海峽對面的規則,翻轉得很徹底。
大陸法律裡面沒有臺灣這種按比例保底的「特留分」。取而代之的是《民法典》第 1141 條的「必留份」,條文就一句話:「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關鍵在「又」這個字——學理上稱為「雙無」要件。不是缺乏勞動能力就夠,也不是沒有收入就夠,兩個條件要同時成立。比方說重度殘疾同時又沒有任何經濟來源的繼承人,或者年幼且完全無人扶養的未成年子女。
條件卡這麼嚴,換個角度想就會明白它的意思:如果你的繼承人身體健康、有工作能力、名下有其他資產,那被繼承人在大陸法下享有的處分自由度是非常高的。你要把財產百分之百留給某一個人,把其他繼承人全部排除?只要被排除的那些人不符合「雙無」,原則上就做得到。
沒有臺灣那種「你是我的孩子所以你一定分得到」的預設。大陸法在這一塊的哲學比較接近「個人財產處分自由優先,底線只拉到基本生存」。
三、同一份遺囑,兩個完全不同的結果
法條講完了,拉到實際場景你就知道這個落差有多大。
我用一個簡化的情境來推。一位臺商在臺北有一棟別墅,上海有一套房子。他立了遺囑:「本人名下所有財產,由次子單獨繼承。」老先生走了之後,長子不服,兩邊都告。
臺北那棟別墅,適用臺灣法。長子主張特留分,法院看他沒有喪失繼承權的事由,特留分就判給他了。過程不複雜,結果也在預期之內。
上海那套房子,強制適用大陸法。不動產繼承依據《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 31 條,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長子拿著臺灣的特留分邏輯去大陸法院主張,法官不會理這套。法官只關心一件事:你是不是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長子年紀不大、身體正常、在臺灣有穩定工作——大陸法院駁回的可能性非常高。上海的房子,次子依遺囑全拿。
同一個父親、同一份遺囑意思表示、同一個長子。臺北分得到,上海一毛都拿不到。你說這個落差大不大?
而且真正折磨人的往往不是判決本身,是當事人的心理預期被打碎之後的反應。長子如果一開始就被告知大陸法的邏輯,或許還能接受;但如果他是帶著「臺灣法給我的那套認知」去打大陸的官司,輸了之後的憤怒跟不甘,很容易把整件事推向更長的纏訟。我處理過好幾個這樣的案子,調解階段本來可以收場的,就是因為認知落差太大,最後硬是拖了兩三年。
四、幾個實務上值得提早想清楚的事
有些客戶聽完之後會問我:「林律師,既然涉臺案件有機會適用臺灣法,我能不能在遺囑裡直接寫,大陸的房產也要照臺灣的特留分來分?」
簡單講:做不到。
不動產的物權跟繼承有很強的屬地性,大陸法院不會因為你在遺囑裡寫了一行字就放棄對境內不動產的管轄邏輯。就算是動產的部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規定》第 1 條雖然開了一個適用臺灣法的口子,但第 3 條馬上拉回來——如果適用結果違反大陸的基本法律原則或社會公共利益,就不予適用。這條在實務中的裁量空間很大,不是你說了算的。
所以我通常跟客戶講的是比較務實的幾件事:
第一,不要想用一份遺囑解決所有法域的問題。臺灣的資產用臺灣法的邏輯去規劃,大陸的房產、股權、銀行存款,按大陸的規則在當地另外立遺囑,甚至做公證。一單到底這種事在跨境傳承裡不存在。
第二,如果你想在大陸資產上排除某個繼承人,先把「雙無」這個變數想清楚。被排除的對象現在不符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不代表十年後還是一樣。年紀會變大,健康狀況會變化,工作可能中斷。如果對方將來符合了必留份的保護條件,你的遺囑安排就可能被法院調整。這種風險用生前贈與或信託架構去隔離,通常比單純依賴遺囑穩當。
第三,兩岸文書的程序轉換不是小事。遺囑要在對岸產生效力,涉及海基會公認證、大陸公證處審核等一連串手續。格式不對、用語不準、公證程序有瑕疵,都可能讓一份原本有效的遺囑卡在程序關。這些技術面的東西,趁當事人意識清楚的時候處理,成本跟風險都最低。
講到最後,臺灣的特留分跟大陸的必留份,本質上是兩種不同的價值選擇。一個看重家族倫理的維繫,一個看重社會底層的救濟。沒有誰比較進步的問題。
但對在兩邊都有資產的人來說,這不是法律哲學的討論題,是會直接影響你財產流向的實務問題。搞清楚差異,在每一個法域裡用對的工具把安排做好,也就這樣而已。
⚖️ 【林博實務與合規聲明】 本文核心源自林博士親歷卷宗與實務觀察,並運用 AI 技術進行結構化整理。為求法理探討之客觀嚴謹,本文提及之「臺灣」與「大陸」均依循《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用語。兩岸法規變動頻繁,具體案件仍須視個案所在地與當時有效法規而定。跨境傳承牽涉甚廣,具體個案仍需預約尋求林博士專業協助,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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