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身為地政士,我的工作裡有一大部分是在解釋「明明看起來很簡單,為什麼實際上不是這樣」。
車位買賣,就是這類問題的高頻出現地。
車位買賣的基本架構
在台灣的集合住宅社區中,停車位絕大多數屬於「共有部分」,也就是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同持有的建物。單一車位的所有權,呈現方式是你在該共有建號下持有一定比例的持分,並透過規約或區分所有權契約約定使用特定車格。
因此,當我們說「買賣車位」,本質上是買賣那一筆持分。
辦理這類案件,我的標準確認清單包含:
- 有無土地持分,持分比例為何
- 車位所在的共有部分建號
- 有無獨立權狀
- 有無現存貸款或他項權利登記
有貸款的案件,需要貸款銀行出具「同意過戶書」,並辦理他項權利內容變更。流程雖繁瑣,但邏輯清晰。
然而,有一次的案件,讓我停下來想了一下。
甲:現金買的車位,為什麼要銀行同意?
甲當初購買社區房屋時,同步以A車位與房屋一起向銀行辦理貸款,設定抵押。這是常見操作,無可厚非。
兩年後,甲以"自有現金"向同社區鄰居購買B車位。沒有動用貸款,沒有向銀行申請任何額度,B車位也從未出現在任何抵押設定契約書裡——無論是土地持分或共有建物持分欄位,都沒有B車位的蹤影。
從甲的角度,這是兩件完全獨立的事:一個有貸款,一個純現金。
直到要賣B車位的那天。
「銀行要出同意書。」
甲一臉不解。明明B車位現金買的,跟銀行沒有任何借貸關係,憑什麼賣的時候要銀行同意?
這個問題,站在一般常識的角度,完全合理。
但地政事務所的答案是:還是需要同意書。
法律怎麼看這件事
關鍵在於:B車位的共有部分持分,與A車位同屬同一棟建物的共有建號。
當甲最初設定抵押時,抵押標的是甲在該建號內持有的持分。而甲後來透過現金交易取得B車位,本質上是取得了同一建號的更多持分——這些持分,在法律解釋上,歸入了原本的抵押客體範圍。
換句話說:你在一個建號裡持有的持分被擴大了,但銀行手上的擔保是針對你這個人在這個建號的「全部持分」,而不只是當初列在契約裡的那一部分。
所以,當甲要移轉B車位的持分給他人時,銀行站出來說:稍等,你要動的東西,在我的擔保範圍裡。
甲說:可是我根本沒跟你借這個車位的錢。 銀行說:但你名下這個建號的持分,我整個管著。 地政說:請出具同意書。
這個邏輯,對一般人而言確實反直覺。但不能說誰錯——這是抵押權效力涵蓋範圍的問題,法律有其一貫的解釋立場。
實務上的提醒
如果你或你的客戶有以下情況,值得事先確認:
- 名下有房屋貸款,後來又在同社區現金買了車位 → 出售車位前,應先釐清兩者是否在同一共有建號,如是,可能需要先處理銀行端
- 購買車位前 → 請確認賣方名下是否有任何貸款可能涵蓋該車位的持分,避免後續交易受阻
- 交易時程 → 銀行出具同意書需要時間,有時需搭配部分清償或重新辦理他項權利,應預留充裕時間
不動產的複雜性,往往藏在「看起來不重要的細節」裡。 一個現金買的車位,意外地跟另一筆貸款綁在一起——這種情況,比你想像中更常見。
坦白說,這個結果我認為並不合理。買方以自有資金購置的資產,與既有貸款在法律解釋上被視為同一擔保客體,導致出售時須依賴未有借貸關係的銀行配合——這對所有權人而言,是一種並不公平的處境。
但現行實務就是如此,而我們能做的,是在交易前就把這個風險找出來,而不是在要過戶那天才發現。
© 成康地政士事務所 李依恬 地政士 轉載請註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