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001,差點成為車手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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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我是江政峰律師。

「怎麼會是空的?」「好像已經被人開過了。」「也不用密碼就能開。」「裡面只剩下一個紙袋。」

這幾段訊息(僅為對話大意,並非原文引用),是一位剛註冊成為外送平台外送員沒幾天的當事人,在某火車站置物櫃前,傳給通訊軟體LINE 上一位「下單者」的對話。

後來,這幾則訊息讓我反覆看了許多、許多次。

今天想分享的這個案例,是前些日子我實際承辦的案子。該案迭經一審法院判決被告無罪、二審駁回檢察官上訴,最終因檢察官未再提上訴而告確定。而以下分享內容,就個案事實、人名、地點、時間、金額等細節均已去識別化處理,特先聲明。

我想在這個案件終告判決確定、塵埃落定之際,將辯護的過程留下一些記錄。

一、起訴書怎麼說?

依本案起訴書認定,我的當事人被指控與某詐騙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詐欺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於案發當日依該名成員指示,前往某火車站置物櫃領取被害人放入的金融卡(置於紅包袋中),再轉寄至某外送平台貨運站交付不詳之人。

檢察官認為,當事人明知現今便利商店、快遞、物流業已有完整取件體系,卻仍貪圖高額報酬、甘願替不認識的該名成員跑這一趟多層斷點的運送,客觀上就是替詐騙集團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的流向。 因此將當事人依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詐欺罪、現行洗錢防制法第 19 條第 1 項一般洗錢罪(案發時為舊法第 14 條第 1 項,113 年間修正公布後條號移列並調整刑度)等提出公訴。而依起訴附表所載,本案衍生多名被害人,匯入帳戶款項總額達一定規模。

對於當事人而言,這份起訴書的份量,幾乎讓人喘不過氣。因為一旦刑事責任成立,那他要面對的,將不只是牢獄之災而已,還有將來被追討高額民事賠償的風險。

當事人與家人第一次到所諮詢時,聲音壓得很低:「律師,我真的不知道那個紅包袋裡面是金融卡。我以為只是一般快遞包裹。」說到後來,當事人自己也有些動搖——在社會觀感裡,「車手」兩個字一旦被貼上,就很難撕下來。

就本案而言,真正的問題不在於起訴書有多厚,而在於卷宗裡那些被忽略的細節。

二、為什麼「主張不知情」這條路不好走?

接觸過車手案件的律師大概都知道,這類案件最常見的答辯方向,就是主張「被告主觀上不知情」——也就是告訴法院:我的當事人被詐騙集團利用了,他以為自己只是在做正常的外送工作,不知道包裹裡是贓物。

這條路看起來直觀,實務上並不好走。

因為近年詐騙案件層出不窮、媒體大量報導,法院經常以「社會通念與一般生活經驗」推認被告應具備相當認知:一般人收到內容不明、收寄件人資料不詳、又要求「別走平台、私下加 LINE」的代收委託,理論上都應該提高警覺。

一旦法院認為被告依其年齡、教育程度、生活經驗「應該要察覺」卻「未加察覺」而仍為運送,容易被認定至少具有「不確定故意」——也就是「縱使是贓物我也不違背本意」的心態。換言之,單純說一句「我不知情」,很多時候不足以讓法院形成合理懷疑。

因此這一案的轉機,不在「我不知情」這四個字,而在卷宗裡那些容易被忽略的縫隙之間。

三、抽絲剝繭:那道透進來的光

老實說,我從不敢把這次的無罪判決結果歸功於什麼高超的辯護技巧。我只是很幸運——當我反覆翻閱卷附的置物櫃使用說明、監視器畫面的時間序、LINE 對話紀錄時,意外發現時間軸裡存在的那一道縫隙。而微光似乎正從那處透了出來。如果當初我只草草地讀過卷,大概會跟多數案例一樣,逕把這案子當成普通的車手案處理吧。

而那道隱約透出光線的縫隙,究竟在哪裡?

第一、置物櫃計費規則揭露的矛盾之處

依照本案案發火車站的置物櫃使用說明載明:寄物超過3 小時後取物,須先補足費用,才能以密碼打開櫃子。這很正常,投錢之後就是只能用一定時數,逾時便須補費。

本案被害人是當日上午較早時段付費上鎖,當事人則是當日下午較晚時段才抵達,中間已遠遠超過3 小時的補費門檻。

但勘驗監視器畫面後卻清楚呈現:在當事人到達時,竟無須輸入密碼、無須補費,直接就把置物櫃打開了。

這代表什麼?代表早在當事人抵達之前,這個置物櫃就已經被別人先行解鎖開啟過了——因為一旦解鎖,系統就不會再要求後續取物者補費。

第二、「已收到包裹」的回覆遠在當事人抵達之前

被害人於案發當日上午較早時段把金融卡放入置物櫃上鎖後,詐騙集團成員旋即於同日上午就回覆被害人表示「已收到包裹」。但實際上當事人是在當日下午較晚時段才到達。

也就是說,詐騙集團回覆「已收到」的時間,比當事人實際抵達早了近半天。

如果當事人真的是詐騙集團的車手,詐騙集團怎麼會在當事人還沒到時,就對被害人宣稱已收到?這個時間差本身就是最有力的佐證——中間存在一個「真正的取件人」,而那個人不是當事人。

第三、紅包袋位置的不一致

依卷附 LINE 對話紀錄及監視錄影畫面顯示,被害人是將紅包袋放在置物櫃內特定一側的位置。而當事人於當日下午到達後就馬上拍照傳給對方確認;依當事人拍攝的照片顯示,後來紅包袋已被移到櫃內另一側,兩者位置有明顯差異。

紅包袋不會自己走路,這意味著,已經有人先進到這個櫃子翻動過。

第四、當事人發現紅包袋空了之後的即時反應

監視器畫面清楚記錄:當事人打開置物櫃後,第一個反應是拿出手機拍照,立即傳訊息給對方回報。訊息大意不外乎:包裹開啟時竟無須密碼、內容物已不翼而飛、與對方原先描述兜不攏。依照當事人事後回憶,他原本甚至還以為該紙紅包袋是前人遺留的垃圾。

這些訊息,是一位外送員面對「異常狀況」最自然的反應——驚訝、困惑、確認、擔心客戶誤會自己私吞物品。

如果當事人真的是詐騙集團的共犯,理應對包裹內容物心裡有數,甚至已跟對方事先對過內容;又怎麼會在打開櫃子的第一時間,反問對方「怎麼會是空的」、「好像已經被開過」?這些對話,恰與一個替詐騙集團工作的人該有的反應,完全不符。

第五、接單管道與報酬合理性

當事人並非無端被陌生人加 LINE 拜託代收,而是先前某次透過某外送平台媒合,接下了與對方之間的第一筆訂單,才有後續 LINE 聯繫。該筆平台媒合訂單與本案路線、起迄點均不相同,為便於對照,將兩次接單條件並列如下:

  1. 第一筆(平台媒合):社區間短程外送,當事人獲取報酬數百元。
  2. 第二筆(本案):跨區至某地址,路程較長,當事人獲取報酬亦同屬數百元。

換言之,本案報酬以公里數換算,單位距離單價持平,並無起訴書所謂的「高額報酬引誘」之情形。

既然對方沒有用超乎市場行情的報酬引誘當事人,就更難推論當事人有理由懷疑這筆訂單涉及詐騙。

四、法院怎麼回應上述這五個細節?

這些細節呈堂之後,最終法院作出以下認定。

其一,基於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 1 項無罪推定原則、同條第 2 項證據裁判原則、第 301 條第 1 項罪證不足諭知無罪之規定,卷內客觀事證尚難證明當事人寄送之紅包袋內確實裝載被害人金融卡;又無法排除當事人開啟置物櫃時,已有其他人先行取走金融卡之可能,自難將被害人之損害與當事人之運送行為直接劃上等號。

其二,關於刑法第 13 條第 2 項所稱「不確定故意」,必須行為人主觀上對構成犯罪事實有所認識,進而容任其發生。法院審酌當事人社會經驗尚淺、案發時才剛註冊外送平台不久,對外送員工作的風險確實可能不甚熟悉;加上 LINE 對話內容並未逸脫一般外送員與下單客戶的談話範圍、報酬亦未明顯偏高,實難推認當事人具有容任詐欺、洗錢結果發生之主觀意欲。

其三,法院進一步參酌最高法院近期就車手主觀故意認定之見解,強調此類認定不得以一般通常人標準率爾判斷。蓋於網路平台結合代收、代寄等新型態服務崛起的現今社會,詐騙集團取得他人帳戶資料及指示他人領取帳戶資料包裹之原因多端,領取包裹者並非必然與詐騙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應審慎認定被告是否具備詐欺、洗錢之認知及意欲。

其四,警方職務報告雖記載「調閱監視器期間皆無人碰觸或開啟該置物櫃」,但此記載與監視器勘驗結果、LINE 對話紀錄所呈現的事實不符,且員警僅截取片面畫面,未提供全程監視器錄影佐證,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自不足採為對當事人不利之認定。

本案一審諭知無罪後,檢察官上訴二審,二審合議庭認定原審判決並無違誤,上訴駁回。最終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檢察官對二審維持一審無罪判決之上訴理由,限於判決適用法令牴觸憲法、違背司法院解釋、違背判例等三款嚴格事由,門檻極高,故本案檢察官未再提起上訴,本案二審判決於上訴期間屆滿後即告確定。

判決諭知「無罪」的背後,是無罪推定原則及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一步一步守護被告人權的結果。

五、如果你或身邊的人遇到類似處境

可能你會想問:「律師,我又沒做過這種事,為什麼還要特別注意?」

我想說的是,車手案件最令人遺憾的地方,就是許多被起訴的人真的不是車手——他們只是剛好在錯的時間、錯的地點,接到了錯的訂單(或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利用了)。無奈,依現行實務見解及司法實務傾向,一旦遭檢方起訴,那成罪的機率是相當高的。

因此,下面幾個提醒,請務必謹記在心。

程序上(收到警詢通知或偵查傳票時)

  1. 收到警詢、偵查通知,請先冷靜,不要隻身前往:刑事筆錄一旦做下去,字字千金;建議先聯繫律師討論,或請律師陪同到場。
  2. 不要為了脫身附和誘導性問題:員警或檢察官問「你有沒有想過這可能是詐騙?」時,回答「可能吧、也許吧」,在法庭上有可能被當作自招故意——請據實回答,不確定的千萬不要隨意附和。
  3. 及早聲請閱卷:如果真的不幸被起訴了,唯有及早聲請閱卷,才能完整掌握檢方握有的證據,並針對細節(如本案的置物櫃時間差、紅包袋位置)提出有利主張。
  4. LINE 對話、金流單據、平台接單紀錄,完整備份:千萬不要刪除任何訊息——對話節奏、回覆時間差這種看似瑣碎的細節,都可能成為案件的關鍵。

實體上(如何避免未來落入類似處境)

  1. 代收或代寄類委託,優先走平台媒合,避免私下加 LINE、私下轉帳、私下接單。
  2. 領取不明包裹時,當場拍照存證(外觀、位置、取件時間),保留完整紀錄。
  3. 發現異狀(例如置物櫃已被開啟、包裹明顯空虛、寄收件資訊兜不攏),請立即通報平台客服並保留訊息。這些即時反應的紀錄,在後續一旦涉訟,會是你最重要的清白證據。
  4. 對方若主動提出「走平台手續費太貴、私下直接給你更多報酬」——請視為高風險訊號,審慎評估是否接單。詐騙集團常透過這種話術,吸引外送員離開平台保護。

這些建議不是要你對每一筆訂單疑神疑鬼,而是在社會詐騙結構如此密集的今天,留下一點自我保護的痕跡。

六、本案的三個思考點

回顧這整個案件,我想分享三個感想。

第一,細節決定一切:這個案件的轉機,不在什麼高深的法律見解,而在置物櫃使用說明上那行「寄物逾3 小時取物須補費」的小字、監視器時間戳裡的幾分幾秒、LINE 訊息記錄之間的間隔時間。刑事辯護的基礎,就是必須願意把每一頁卷宗多讀一次、再多讀一次,相信縫隙裡會有透出微光的機會。

第二,標籤不等於結論: 起訴書上寫的「車手」是檢方的主張,不是判決,更不是事實。在法院作出有罪判決確定前,每個人都還享有無罪推定的保障。律師的工作,是把真相從碎片中拼回來;如果你身邊有人被冠上類似標籤,也請多保留一分理解。

第三,尋求律師協助的時機,越早越好:很多當事人都是到了審判程序才找律師,但關鍵證據、關鍵陳述,往往在警詢、偵查階段就已經定型。越早有律師陪同,越能避免在一個不經意的附和中,埋下日後難以翻轉的包袱。


刑事辯護從來不是律師一個人的事。律師應與當事人一起,努力把真相從碎片裡拼回來。

我很感謝當事人和家人在那段徬徨無助的日子裡,願意相信我,並給我這個學習成長的機會。他們不只把整份卷宗交到我手上,也把自己和家人的命運交到我手上。最終正是因為這份信任,讓這道光有機會透進來。

以上是對前陣子實際承辦的詐欺車手案件的一點分享,如果有更具體的問題,建議諮詢專業律師瞭解個案狀況。

我是江政峰律師,我們下次見。


💬 你身邊是否也有親人、朋友曾經誤淪為車手、或被懷疑涉入詐騙案件?歡迎在留言區分享你的想法。

特別聲明:

※ 本文為本所承辦已判決案件之改寫,人名、公司名稱、地點、時間、金額、金流細節及訊息原文均已去識別化處理;部分數字及字句已在不影響法律論證完整性之前提下適度模糊化或重新敘述。

※ 個案結果依事實、證據、法官心證不同而異。

※ 如有類似案件,建議諮詢律師評估個案狀況。


作者簡歷:現任謙理法律地政聯合事務所主持律師,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勞動調解委員、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調解委員、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暨調解人、臺中市政府西屯區公所法律顧問、彰化縣政府法律扶助顧問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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