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位好,我是江政峰律師。
前陣子我看到一則貼文,說有一位車禍受傷的民眾和對方保險公司談和解,剛開始對方開價 250 萬元,後來被砍到只剩 220 萬元。他覺得金額不合理,決定不簽和解,直接向法院起訴。
結果,法官最後判賠 了360 萬元。
(當然,我自己也有過保險公司在談和解時願意給付50萬元,當事人堅持不同意,結果最後法院判決結果少於50萬元的經驗,不過那又是另外一個故事了。)
看到這則報導,我想到執業時接觸過的不少類似當事人,本來都以為和解很簡單,結果遇到了才發現原來眉角這麼多。
這個故事也說出了一個很多人沒意識到的事實:
保險公司報給你的和解金額,往往不是你真正「能拿到」的金額,而是他們「想付」的金額。
車禍是我執業時最常接到的民事諮詢類型之一。打電話來的當事人,大多有一個共同困惑:「對方保險公司說賠 XX 萬,我該不該簽?」
所以這篇文章,我想用白話的方式告訴你:車禍發生後,賠償到底怎麼算?怎麼談?什麼時候該簽?而什麼時候又該拒絕?
一、車禍賠償的 5 大項目
依照民法第 184 條、第 193 條、第 195 條,車禍受害人可請求的賠償,大致可分為以下 5 個項目。這些項目不是由保險公司決定,而是法律明文列出來的:
1. 醫療費用
包括急診、住院、手術、藥費、復健、未來預估的治療費用等。這一項滿單純的,通常只要提出實際收據、診斷證明即可主張,而保險公司相對也比較少會提出刁難。
2. 工作損失及勞動能力減損
如果你因車禍受傷而暫時無法工作,或者直接導致長期勞動能力下降(例如骨折後遺症、殘廢等),這部分就可以請求。至於勞動能力減損的確切比例,法院的作法通常是會將案件送請專業醫院鑑定,畢竟事涉醫學專業判斷。
3. 增加生活上的需要
例如需要請看護、購買輪椅、更換拐杖、居家無障礙改造等額外支出。
4. 交通費與看護費
就醫過程的交通費、實際支付的專業看護費用(由家人看護者也可以請求)等。
5. 精神慰撫金
這一項很容易被保險公司壓低,但對受害人來說卻是最關鍵的一項。依民法第 195 條,身體健康法益受侵害時,可請求相當金額的精神慰撫金。
而法院在判斷精神慰撫金時,依法會參考雙方的社會地位、收入、教育程度、傷勢嚴重程度、有無後遺症、案件過程等多項因素綜合判斷,其實並沒有所謂的「公定價」。
二、保險公司為什麼總是砍價?
這也是滿多當事人會問我的問題。我通常會告訴他們:這不是保險公司刻意要刁難,而是他們的角色使然。
保險公司是營利事業,理賠金額越低,對公司越有利。他們有專門的理賠人員,熟悉每個項目怎麼壓低金額,常見手法包括:
- 把精神慰撫金「包」在總數裡不單獨列,讓你看不出來他們到底給了多少
- 主張你的減少勞動能力「只是暫時的」,不願意計算到退休年齡
- 說某些醫療項目「不是必要支出」,拒絕列入賠償
- 用過失相抵壓低賠償比例(民法第 217 條)
其實這不是誰的錯,而是保險公司的立場本來就與你對立。他們本來就不會、也不應該站在你這邊替你爭取權益。所以與保險公司談判時,請務必記得:對方不是與你同一陣線,他代表的是相對立的那一方。
三、什麼時候該簽和解?什麼時候該拒絕?
當事人最常問我的就是這個問題。判斷標準其實很簡單,通常會考慮以下幾點:
傷勢是否已經穩定
若你還在治療中、還沒做完復健、還不確定有沒有後遺症,建議先不要急著簽和解。因為和解書一旦簽下去,通常會有「拋棄其餘請求權」的條款,之後再發現的問題就不能再向對方請求了。
金額是否已經涵蓋所有項目
對方開出的金額,有沒有分別列出醫療費、工作損失、精神慰撫金、交通費等。若只是一個總數字「賠你 50 萬,全部解決」,那通常不太理想,因為你無從判斷每一項是否合理。
過失比例是否合理
車禍多半雙方都有一些責任。警方的初判表只是初步意見,而法院可能依據實際鑑定報告作出不同認定。若對方提出的過失比例你覺得不合理,可以要求送「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俗稱車鑑會,是各縣市政府依法設立、專門鑑定車禍責任歸屬的機關)鑑定。
四、民眾最常問的三個實務問題
Q1:對方有保強制險,我還要跟他個人談嗎?
強制險只負擔基本的醫療費與死亡殘廢給付,給付金額有上限(目前死亡或失能最高 200 萬、醫療最高 20 萬),而且不涵蓋精神慰撫金這一項。因此,像是上一段所提精神慰撫金,或是超過強制險上限的醫療與勞動能力損失,就要另外向肇事者個人或他所投保的第三人責任險保險公司請求。
Q2:對方說他沒錢賠,怎麼辦?
這是常見的困境。若對方真的沒有資產,即使拿到勝訴判決也執行不到錢。但判決本身的執行名義效力長達 5 年(可延長),並留存紀錄。若對方未來有資產、薪資、退休金、繼承遺產等情形,仍有成功執行之機會。
另外,若對方肇事時是因執行公司職務,則依民法第 188 條規定,僱用人也要連帶負責,這時就有機會向公司請求應連帶負賠償責任。
Q3:自己處理就好,還是一定要請律師?
坦白說,金額不大的單純案件,當事人自己跟保險公司談是較符合經濟效益的。但若符合以下情況,建議考慮委任律師:
- 傷勢較重、金額較大(例如 50 萬以上)
- 保險公司態度強硬、已拖延很久
- 雙方過失比例有爭議
- 對方律師已出現,雙方開始攻防
- 案件已進入訴訟程序
畢竟律師的價值,不只是幫你打官司,而是幫你判斷「何時該進、何時該退」。
五、給車禍當事人的實務建議
第一,事故現場盡量保留證據。行車記錄器、路口監視器(要盡早調閱,否則有被覆蓋可能)、現場照片、目擊者聯絡方式,這些都是後續協商或訴訟的關鍵。
第二,所有醫療收據、診斷證明、工作損失證明都要保留。沒有單據的支出,法院通常不會認定。
第三,傷勢還沒穩定前不要貿然簽和解契約。一旦簽下去了,那後續後遺症的賠償就很難再爭取。
車禍發生的當下,所有人都會慌。但慌不是解方,冷靜判斷、蒐集證據、尋求專業意見,才是真正的出路。
所以我的建議是:事故後的前兩週,先專心治療、先蒐集資料,不要急著談錢。等治療告一段落、傷勢穩定之後,再來談賠償,才不會讓自己陷入不利位置。
以上是關於車禍民事賠償的基本介紹,如果有更具體的問題,建議諮詢專業律師瞭解個案狀況。
我是江政峰律師,我們下次見。
💬 你或你身邊的人曾經遇過車禍嗎?當時保險公司是怎麼跟你談的?有沒有什麼印象深刻的經驗?歡迎留言分享。
作者簡歷:現任謙理法律地政聯合事務所主持律師,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勞動調解委員、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調解委員、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暨調解人、臺中市政府西屯區公所法律顧問、彰化縣政府法律扶助顧問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