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上在 FB 看到一個律師講的案例。
一個太太,先生過世了。
他們是頂客族,
沒孩子,
父母也不在了。
她為了處理先生的後事,
去銀行領錢出來。
結果最後竟然被先生的兄弟姐妹告上法院,
說她「偽造文書」。
最終被判了六個月。
????!!!!!
蛤??
領自己先生的錢,
竟然還違法了???
往下看那個律師的說明才知道,
原來問題出在——
那先生沒有先立遺囑。
他們又沒有子女跟父母。
所以先生的兄弟姐妹,
是有繼承權的。
也就是說,
那位太太做錯的一件事,
就是沒有先跟其他有權繼承的人討論,
就直接行動。
結果就是被告了。
我當下看到這裡,
腦袋真的有點轉不過來。
我想:
配偶不是第一順位嗎?
那她先處理,
有問題嗎???
結果原來——
真的有問題。
(先講,
這篇不是什麼法律教學,
就是我聽完案例後的理解。
有錯可以講,
反正我也是剛搞懂一點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