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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 112 年度投資型保險商品業務員資格測驗應試簡章及辦法 壹、 測驗依據: 依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四條、第十一條規定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字第 0950054861 號函辦理。 貳、 報名: 一、報名資格: (一) 第一類組 : 1. 參加測驗之業務人員以報名截止日為準,已取得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且為登錄中之 業務員者。 2. 本類組測驗合格者,取得『投資型保險商品業務員資格測驗合格證書』。 3. 報考第二類組測驗合格者,亦得報考第一類組。 (二) 第二類組 : 1. 符合第一類組資格且為證券商業務人員、證券商高級業務人員、證券投資分析人員及 投信投顧業務員四類人員之一者。(但投信投顧業務員中通過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 專業測驗加投信投顧相關法規(含自律規範)乙科測驗合格者除外,該類人員不符合 第二類組之報考資格)。 2. 本類組測驗合格者,取得『投資型保險商品概要、金融體系概述測驗成績合格證明』。 3. 本類組測驗只考第一節次,第二節次科目得予抵免。 【曾參加本資格測驗已測驗合格者、違反試場規則受處分而未屆滿者,違反「保險業務員管理 規則」第 11 條之 1、第 13 條或第 19 條第 3 項撤銷登錄處分 而未重新參加人身保險業務員 資格測驗合格者,均不得報名參加測驗。】 二、報名方式: 一律由公司報名初審(應考人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公司查核)符合本報名資格後,請於規定 截止日期內於新系統將報名資料輸入並上傳完成,並將報考第二類組人員之證明文件影本 E-mail 給承辦人陳瑞麟(E-mail:[email protected])並來電 ( TEL:02-25421888#112) 確認,才算完成報名手續。 三、測驗日期及報名日期: 測驗日期 測驗地點 團體報名日期 01 月 15 日 台北、台中、高雄 111 年 12 月 12 日 02 月 12 日 台北、台中、高雄 112 年 01 月 09 日 03 月 12 日 台北、台中、高雄 112 年 02 月 13 日 04 月 23 日 台北、台中、高雄 112 年 03 月 13 日 05 月 21 日 台北、台中、高雄、花蓮 112 年 04 月 24 日 06 月 11 日 台北、台中、高雄 112 年 05 月 22 日 07 月 16 日 台北、台中、高雄 112 年 06 月 12 日 08 月 13 日 台北、台中、高雄 112 年 07 月 17 日 09 月 17 日 台北、台中、高雄 112 年 08 月 14 日 10 月 22 日 台北、台中、高雄 112 年 09 月 18 日 11 月 12 日 台北、台中、高雄、花蓮 112 年 10 月 23 日 12 月 10 日 台北、台中、高雄 112 年 11 月 13 日 說明: 1. 依測驗當日之報考人數安排試場,應考人應試時間可能於上午場或下午場(考生不得 指定場次),惟因於審查通過資格後隨即洽租考場,考生不得要求退費(符合簡章第貳 項十、延期或退費申請規定者除外)。 2. 考生不得重複報名同一報名期間之測驗場次。 3. 花蓮考區之報名人數若未達50人,保發中心得將該測驗地點之測驗取消並函知考生 (所屬壽險公司(處)總公司),考生應重新報名。 4. 上開表列之測驗日期,將因應疫情狀況並配合中央疫情指揮中心防疫等級政策適時調 整,即時公告於保發中心網站,請報名考生隨時留意。 四、 測驗地點:詳細地址將列於入場通知單上(入場通知單請於測驗日前 10 天自行上保發中心網 站【知識商城】→【專業測驗】→【准考證查詢】查詢或列印)。 五、 測驗方式:採紙筆測驗。 六、 報名費繳交方式: 1. 報名第一類組每人新台幣 550 元(報名費 500 元、本會代辦手續費 50 元)。 2. 報名第二類組每人新台幣 350 元(報名費 300 元、本會代辦手續費 50 元)。 有下列 第八點 所稱審查不合格者應繳手續費每人新台幣 200 元 **繳費方式如下 : 1. 以 即期支票 送交或掛號郵寄至本會(支票抬頭: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 ,劃線 禁止背書轉讓)。 2. 匯款(臺灣企銀松江分行帳號:040-61-80536-8,戶名: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 匯款單據影本傳真或隨同報名資料掛號郵寄至本會。 七、 報名應注意事項: 1. 「姓名」、「身分證號碼」、「出生年月日」等,須與所持證件相符(如證件記載錯誤或不 一致,應先向戶政機關或原發證機關申請更正或檢附有更正記載之戶籍謄本)。 2. 個人基本資料異動者,請於准考證公告日一週前提出申請。 八、 保發中心於審查報名資格時,經查驗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即取消其報名資格,並應繳手續費 200 元 。資格審查後,保發中心即根據可參加測驗人數租借考場,故不得請求延期或取消應 試,測驗當日不克參加測驗者,亦不得請求退還報名費。 1. 截至報名截止日,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登錄電腦檔查無登錄資料。 2. 報名第二類組但不具證券商業務人員、證券商高級業務人員、證券投資分析人員、投信投顧 業務員四類人員之一身分者(含報名截止日時尚未提供四類人員之測驗合格證明書者)。 3. 連續報名經查證於前一次測驗已合格者。 4. 以往參加本資格測驗,有違反試場規則受處分而未屆滿者。 九、 身心障礙人員參加資格測驗之處理方式: 凡報名參加資格測驗人員為全盲、肢體殘障或視覺障礙者,應於報名前向本會說明並檢附 身心 障礙 證明文件(身心障礙(殘障)手冊或報名日期前 1 年內經行政院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 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再由本會向保發中心提出申請,經保發中心審查 合格後,採以下方式處理: 1. 全盲:由保發中心報讀人員報讀試題,每一試題 2 次,測驗時間相同,但如時間終了試題尚 未報讀完畢,以報讀全部試題結束為準。 2. 肢體殘障:延長作答時間 20 分鐘。 3. 視覺障礙:可申請放大試卷字體,或從第 1.、2.項中,申請一項辦理。 十、 延期或退費申請: 應考人若因臨時重大傷病住院、兵役點召、測驗當日遇三親等內喪事或天然災害等因素無 法參加測驗時,得於測驗日後 7 個日曆天內出具相關證明文件(如醫院診斷證明、訃文、 點召令、入伍令等)交由本會向保發中心辦理延期或退費。逾時申請者恕不受理。 參、 測驗科目: 分兩節次測驗。第一節「投資型保險商品概要、金融體系概述」,測驗內容包括:「投資型保險概 論及相關法令」、「金融體系概述」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之規範與制度」;第二節「投資學概要、 債券與證券之評價分析、投資組合管理」,測驗內容包括:「貨幣時間價值」、「債券評價及證券評 價」、「風險、報酬與投資組合」、「資本資產訂價模式、績效評估及調整」及「投資工具」。 一、 試題題型: 第一節共 50 題選擇題,第二節共 100 題選擇題,包括計算題型在內,按難易度比例分配,均 為四選一單選題。 二、 測驗場次及時間: 1. 第一類組:本類第一節次為 50 分鐘,第二節次為 100 分鐘。 節次 科 目 測驗 題目 上午場 下午場 預備時間 測驗時間 預備時間 測驗時間 第一節 投資型保險概論及相關法令 金融體系概述 50題 8:50 9:00~9:50 13:50 14:00~14:50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之規範與制度 第二節 貨幣時間價值 100題 10:10 10:20~12:00 15:10 15:20~17:00 債券評價及證券評價 風險、報酬與投資組合 資本資產訂價模式、績效評估及調整 投資工具 2. 第二類組:本類組 50 分鐘。 科 目 測驗 題目 上午場 下午場 預備時間 測驗時間 預備時間 測驗時間 投資型保險概論及相關法令 金融體系概述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之規範與制度 50題 8:50 9:00~9:50 13:50 14:00~14:50 10:10 10:20~11:10 15:10 15:20~16:10 三、 成績合格標準: (一)第一類組:以兩節次總分達 140 分為合格,惟其中任何一節次分數低 60 分者即屬不合格。 (二)第二類組:70 分為合格。 肆、 測驗入場通知書 一、 准考證通知單將於測驗日前 10 天以網路方式公告,考生請至保發中心網站網站【知識商城】 →【專業測驗】→【准考證查詢】(網址:https://edu.tii.org.tw/exam/users/user_status)查詢准考 證編號及試場位置。 二、 請查核准考證通知單上各項資料是否正確,如有錯誤或遺漏,請電話通知保發中心教育訓練 處測驗組確認【02-23972227 轉測驗組】。 伍、 考場規則: 一、身分證件規定 請依測驗准考證通知單所載日期及時間,攜帶具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件正本(限中華民國身分 證、駕駛執照、護照或附有照片之健保 IC 卡、外僑永久居留證或大陸配偶領有長期居留證件, 請擇一攜帶;前述證件須於有效期間內)應試;未攜帶上述指定身分證件正本者,若未能於測 驗結束前送達試務中心,以缺考論。 二、准考證通知單不須核驗 請詳讀准考證通知單各有關規定,以免影響本身權益。測驗當日,不須核驗准考證通知單。 三、測驗時間規定 考生應於「預備時間」之前到達考場,於測驗預備鈴響時依准考證編號入座,聽取監試人員說 明相關規定。測驗開始後遲到 10 分鐘內得准許入場,凡逾時者一律不得入場應試。測驗開始 後 30 分鐘始得離場;測驗期間考生擅自離場,該節以 0 分計。 四、測驗資料檢查與確認 (一) 考生須按編定座號入座,除應試文具之外,其餘個人物品請置於座位下方自行保管。 (二) 作答前,請務必檢查答案卡上所劃記之准考證編號、科目代碼、卷別代碼與試卷封面資 訊相符。 五、作答方式 (一) 應試時請詳閱試卷封面說明及配分,並依規定在答案卡上作答。 (二) 答案卡依下列各項規定作答,違反規定致讀卡機器無法正確判讀時,由考生自行負責, 不得提出異議: 1. 請考生自備 2B 鉛筆、擦拭易淨之橡皮擦,切勿使用立可白或其他修正帶(液)。 2. 請按試題之題號,依序在答案卡上同題號之劃記答案處作答,並完全塗滿,不可塗出 方格外、塗滿一半、打×或打勾,劃記請粗黑、清晰,以免影響計分。未劃記者,不予 計分。 3. 如答案要更改時,請用橡皮擦擦拭乾淨,再行作答,切不可留有黑色殘跡,或留污損。 4. 答案卡須保持清潔完整,請勿折疊、破壞,亦不得書寫與答案無關之任何文字或符號 等。 六、電子計算機使用規範 本項測驗得使用簡易型計算機﹝數字鍵 0~9 及+、-、×、÷、√、%、C、AC、CE、TAX+、TAX-、 GT、MU、MR、MC、MRC、M+、M-、HMS、M/EX 功能且無聲﹞,其他類型計算機如 PDA、財務或 工程用計算機等,均不得使用。 七、電子產品使用規範 測驗期間嚴禁使用及關閉行動電話或其他具可傳輸、掃描或交換或儲存資料功能之電子通訊器 材或穿戴式裝置電源(包括但不限於:微型耳機、智慧型手錶、智慧型手環、智慧型眼鏡、電 子字典、個人數位助理機、呼叫器等),並務必將鬧鈴及整點報時功能關閉,違者扣該節成績 5 分。 八、繳卷規定 考生應於第一節測驗結束後,將試卷、答案卡交由監試人員始得離場;第二節測驗結束後,將 試卷、答案卡及年金表交回監試人員始得離場,若未依規定繳回各項文件者,該節以 0 分計。 九、扣考規定 考生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於測驗期間發現者予以扣考,不得繼續應考,並應於規定可離場 時間後,始得離場;於測驗後成績公告前發現者,其已測驗之各節成績均認無效;成績公告後 發現者,合格者撤銷其合格證明書,未合格者取消其成績。 (一)冒名頂替。 (二)持用偽造或變造之應考證件。 (三)互換座位、答案卡或試題。 (四)傳遞文稿、參考資料、書寫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 (五)夾帶書籍文件或規定以外之器物者。 (六)故意不繳交答案卡。 (七)在桌椅、文具或肢體上或其他處所,書寫有關文字、符號。 (八)電子通訊舞弊行為。 (九)窺視或抄寫他人答案卡、試題或故意讓人窺視其答案。 (十)未遵守試場注意事項,不接受監試人員勸導,擾亂試場內外秩序。 (十一)故意損害設備者(照價賠償)。 犯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另由主辦單位通知其服務單位。考生雖將證據湮滅,但經監試人 員負責證實者,仍依規定處理。 考生有測驗舞弊情事時,辦理單位得公告違規者之部分姓名、准考證編號、違規事實及所受處 分。若舞弊情節涉及刑責,一經發現,將依試場規則向檢察或警察機關告發。民事部分則依法 求償。 十、前項冒名頂替之情形者,對考生與代考人(以下均稱違規人)之處理 (一) 取消當次測驗考生之考試資格,並停止其自當次測驗日起 3 年內報名測驗之權利,已完 成之測驗科目成績均屬無效,若取得當次測驗之合格證書者,取消其測驗合格資格,並函 請考生所屬公司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報辦理取消其投資型保險商品之招 攬資格。 (二) 代考人經查獲者,停止其自當次測驗日起 3 年內報名測驗之權利,曾經參加測驗且已通 過測驗者,取消其測驗合格資格,並函請代考人所屬公司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 會申報辦理取消其投資型保險商品之招攬資格。 (三) 保發中心將上述處分函請違規人所屬公司對違規人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處分,違規人所 屬公司應將其處分情形函報主管機關及保發中心。 (四) 違規人非屬保險相關從業人員者,則將違規情況通報主管機關,相關公會及服務機關處理。 (五) 對違規人相關資料由保發中心記錄建檔。 十一、 考生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扣除該科目成績 5 分 (一) 誤坐座位,且於測驗進行中更正者。 (二) 手機或其他電子儀器(如具可傳輸、掃描或交換或儲存資料功能之電子通訊器材)未關閉電 源者。 十二、 考生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扣除該科目成績 20 分 (一)測驗開始鈴聲還沒響之前,即翻閱試題且作答者。 (二)自備稿紙書寫者。 (三)互相交談者。 (四)抄寫試題攜出場外者。 (五)考試完畢未即出場經勸導不聽從者。 (六)將試場內考試物品攜出影響下一場次考生權益者。 十三、 測驗延期或取消規定 (一)因不可抗力事由,以致無法如期舉行測驗時,保發中心將另行安排日期測驗,同時發布新 聞稿,於保發中心網站上或電話語音公告。考生如無法配合測驗延期者,應於測驗日期 20 日前透過報名單位通知保發中心。 (二)如係測驗進行中,因不可抗力事由,以致無法繼續進行測驗時,除該場次不予計算結果外, 其處理機制同上。惟考生業已作答完畢,或雖未作答完畢,但分數已達合格標準者,仍以 合格者辦理。 相關訊息可參閱保發中心網站公告:網址:https://www.tii.org.tw/opencms/。 陸、 試題疑義申請 測驗當日向監試人員提出申請或測驗日後第 1 個工作天 24:00 前 E-mail 疑義題目至電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逾期及其他方式申請恕不受理。 柒、 測驗結果 一、測驗成績將統一於測驗日後第 2 個工作天 17:00 於保發中心網站【知識商城】→【專業測驗】 →【測驗成績/合格證號查詢】(https://edu.tii.org.tw/exam/users/exam_result)公布。 二、本測驗為維持試題難易度之一致性,故不提供試題與解答。 三、測驗結果若有疑義,以答案卡應得正確分數為準,保發中心得更正之。 捌、 測驗合格證書(明)製發與補發: 一、 保發中心於測驗結束後一週內將測驗合格名單通知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並於測 驗結束 3 週內統一寄發第一類組合格證書「投資型保險商品業務員資格測驗合格證書」或第 二類組單科合格證明「投資型保險商品概要、金融體系概述測驗成績合格證明」由各會員公 司查收、轉發。 二、 曾報考第二類組取得「投資型保險商品概要、金融體系概述測驗成績合格證明」重新報考第 一類組,經測驗成績合格者,保發中心寄發「投資型保險商品業務員資格測驗合格證書」,並 通知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更新合格證號,原有之「投資型保險商品概要、金融體 系概述測驗成績合格證明」合格證號予以刪除;經測驗成績未合格者,保留原有「投資型保 險商品概要、金融體系概述測驗成績合格證明」及合格證號。 三、 本項測驗合格者於辦理登錄前須獲授權招攬年金保險業務,始得招攬投資型保險商品。(1)若 屬已登錄業務員,應先由所屬公司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辦理通報獲授權招攬年 金保險業務資格,始得再辦理投資型保險商品招攬資格之變更登錄;(2)若尚未辦登錄者,應 先辦理業務員登錄再依第(1)項方式辦理。 四、 本項測驗合格資格不因業務員之離職、轉任或其他終止招攬行為等情事發生而有所改變。惟 如受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1 條之 1、第 13 條或第 19 條第 3 項撤銷登錄處分者,應依保險 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1 條第 3 項規定,重新參加測驗合格並辦理變更登錄,始得招攬投資型保 險商品。 五、 第一類組合格證書及第二類組合格證明申請補發時,業務員可經其所屬公司﹙登錄單位﹚核 實後向保發中心辦理,或自保發中心網站自行下載申請書於備妥相關資料後向保發中心申 請,同時需繳交手續費 300 元。 六、 測驗合格者,經查驗發現有不符報名資格者,將取消其合格資格,且不退還其測驗報名費, 已取得合格證者亦同。 七、 業務員通過專業資格測驗,仍應由所屬公司依規定辦理登錄。 玖、 測驗成績複查: 一、 參加測驗人員對成績有疑義者,得於成績公布後 3 個日曆天內至保發中心網站【知識商城】 →【專業測驗】→【測驗成績/合格證號查詢】申請成績複查,並繳交手續費新台幣 50 元及 掛號郵資 28 元(共 78 元)。 二、 申請複查成績以一次為限,係由電腦再重新閱卷,不得要求人工閱覽、複印答案或其他有關 資料。 三、 未通過測驗之人員,如經複查結果其實際成績已達通過標準者,即予更正測驗結果通知書, 並轉知所屬公司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原已通過測驗之人員,經複查發現其成 績低於通過標準者,即取消其通過資格,不得異議。 壹拾、 報名費優惠辦法 一、為減輕弱勢族群應考人之經濟負擔,保發中心提供本測驗報名費優惠措施。 二、有關報名費優惠之對象及需檢附證明如下: 對象 報名時需檢附之相關證明 低收入戶家庭 領有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 鄉(鎮、市、區)公所核發,報名時有效之低 收入戶證明(或核定公文)(前揭證明需載有 參加測驗人員姓名) 身心障礙人士 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原住民 具有原住民身分之文件(如戶籍謄本) 三、申請程序及應注意事項: 1. 前揭證明需載有應考人姓名者始得申請報名費優惠。 2. 至保發中心網站投資型保險專區下載本優惠申請書,填妥申請書後,連同相關證明文件一 併交由所屬公司,於報名時由本會向保發中心提出申請。 3. 惟凡未依規定檢附證明文件,或未於報名期間申請者,報名後不得享有報名費優惠。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 為配合政府「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的實施,請詳細閱讀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依個資法第 8 條及第 9 條規定所為以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 一、機構名稱: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二、個人資料蒐集之目的:本中心係基於辦理研究、教育訓練、自辦或受託辦理測驗、書籍出版及販售或其他合法業務、 主管機關及其相關活動、客戶背景分析及提供客戶本中心各項活動資訊或日後經客戶同意之其他目的,蒐集客戶部分個 人資料。 三、個人資料之來源:除直接取得外,本中心就團體報名之客戶個人資料,係來自於該團體報名單位。 四、個人資料之類別:本中心蒐集之客戶個人資料類別分為基本資料及專業技能資料: (1)基本資料:識別個人者、識別財務者、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個人描述等個人資料類別,內容包括姓名、 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或其他身分證件號碼、生日、性別、聯絡資訊、轉帳帳戶、低收入戶證明方式、以及連線 IP 等資訊。 (2)專業技 能資料:職業、學校紀錄、資格或技術、職業專長等個人資料類別。 五、個人資料利用: (1)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除法令另有規定辦理之個人資料保存期限外,以完成上開蒐集目的或本中心執行業務所必須之 期間為利用期間。 (2)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台灣地區(包括澎湖、金門及馬祖等地區)或其他為完成上開蒐集目的所必需或經客戶授權處 理或利用其個人資料之地區。 (3)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除本中心自行利用外,尚包括為辦理上開蒐集目的所必需之相關合作單位,包含客戶所屬機構、 委託辦理招生測驗之機構、主管機關或其他學術研究機構等。 (4)個人資料利用之方式:為完成上開蒐集目的所採取合法及合理之方式。 六、客戶應確認提供之個人資料均為真實且正確完整;如有不實或需變更者,應立即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交本中心辦理更 正;如客戶未能完整提供或及時更正上開個人資料,可能導致無法順利參與本中心各項研究、訓練、測驗、出版或其他 活動,亦有可能造成緊急事件無法聯繫及測驗或訓練紀錄無法送達等事項,並影響客戶後續相關權益。 七、客戶得透過本中心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依相關法規向本中心就客戶之個人資料相關事項行使下列權利: (1)請求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或更正、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刪除。 (2)請求本中心停止行銷活動。 (3)請求將資料攜出並移轉至客戶所指定之單位。 (4)撤銷同意本中心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意思表達。 (5)查詢個人資料自動化分析之邏輯。 八、客戶若針對本中心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等活動有所疑慮,得向主管機關投訴。 九、客戶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個人資料保護法令或其他法令所規定書面同意之方法。 十、本中心部分網站會記錄使用者連線設備的 IP 位址、使用時間及基本操作記錄等,此記錄僅作為本中心管理使用及增 進網站服務的參考,並不會對個別使用者進行分析。 十一、本中心可能針對客戶所提供之個人資料,進行必要之資料自動化分析作業,該作業產出之資訊仍將符合個人資料蒐 集之特定目的。 十二、本中心將採行適當之安全維護措施以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其中針對高風險個人資料(包 括但不限於個資法第六條規定之特種個人資料),將特別以適當且足夠強度之安全維護措施進行管理與使用,以維護 客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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