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002,沒有書面契約或許也能打贏訴訟,但你真的不該賭運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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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我是江政峰律師。

今天想分享的這個案例,是這兩年我實際承辦、歷經三個審級均勝訴的民事案件。

這個案件讓我獲益良多,心得滿滿!

簡單講一下案件背景,當事人是由幾位老師組成的教學團隊,對造則是某承接政府職訓計畫的研究機構。雙方前後共合作了三期課程,前兩期報酬都依約給付了,第三期報酬約三百多萬元,對方卻在課程結束之後翻臉表示:「我們之間根本沒有委任契約」,並拒絕給付報酬。

而這個案件特別的地方,是幾位老師手上沒有任何一份白紙黑字的委任契約。

我想藉這個案件,分享一件比「打贏官司」更重要的事——未來如果你要跟別人合作,該怎麼把證據留下來,讓你根本不必走進法院。

一、案子有多難打:當對方一句「沒有委任」全盤翻桌

當事人第一次與我進行視訊諮詢時,幾位老師圍坐在電腦前,氣氛很僵。他們已經拿到對方寄來的「拒付報酬通知」一段時間,打過幾次電話、發過幾通訊息,對方一律以「拒絕給付」回覆;他們也曾找過上一位律師,答覆是「沒有書面契約,這官司很難打」,幾經輾轉才到我這邊。

我請他們把手上的東西全部攤開——LINE 群組對話截圖、幾份對方主動製作的經費表、銀行匯款紀錄、發票影本、會議錄影檔、幾位老師之間的內部協議等等。其中一位老師苦笑著說:「律師,我們真的沒想到要簽契約,當初是大家信任彼此,以為會跟前兩期一樣順利。」

對造的主張很直接,也很可怕——對造機構主張雙方從頭到尾沒有任何委任契約存在,只是「向老師們買了一套教學軟體」加上「分別聘了幾位老師擔任講師」,僅此而已。所謂的利潤比例分配都是當事人單方面的想像;對方甚至進一步主張,老師們若真要用對造機構名義承接整個計畫,應先繳數百萬元保證金;既然沒繳,就不可能有委任合意。

這個抗辯之所以可怕,是因為它直接挑戰訴訟的最底層——如果法院認定雙方根本沒有委任契約,那麼當事人主張的「請求給付報酬」就是無源之水。三百多萬元,連討論金額怎麼算的機會都沒有。

說實話,訴訟一開始我心裡也沒有 100% 的把握。但我看著手邊那一疊看似零散的證據,心裡有一個直覺——這份「契約」並不是不存在,它只是被切成了好多片,散落在各種紀錄裡。我們要做的,是把它一片一片拼回來。

二、契約一定要書面嗎?——「不必書面」與「沒書面就慘了」之間的距離

很多當事人聽到我說:「委任契約不必書面也成立」時,第一個反應是鬆了一口氣,然後緊接著問:「那我以後跟別人合作是不是就不用簽契約了?」

對此我都會直接回答:「不行!請務必還是要簽。」

依民法第 528 條規定,委任契約是諾成、非要式契約——只要雙方就委任事務內容、報酬等核心事項達成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就成立。這是民法為了配合現實生活設計的制度,因為日常生活中你委任律師、會計師、仲介、設計師,很多時候都是先談好就開始做事。

但「法律上不必書面就成立」,跟「沒有書面也不會吃虧」,中間隔著一道很深的河。那道河叫做——舉證責任。

依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本文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換言之,你說有契約,就要證明有契約;你說對方違約,就要證明對方違約。

問題就在這裡:沒有書面契約時你怎麼證明「契約曾經存在過」?只能把那個不存在的契約用一堆間接證據拼回來。本案我們做到了,但代價極高——三審打下來的時間、書狀、開庭、訴訟費用、心力消耗,絕對不是一份事先簽好的委任契約可以比擬。

所以當你聽到「委任契約不必書面」時,請務必把它理解成:「法律給你一條救命繩,但你不應該每次都跳河賭它在不在。」

三、法院最後是怎麼相信我們的?——間接證據鏈的力量

民事訴訟有一個基本原則——證據不限於直接證據。

最高法院長年見解是:當事人雖無直接證據證明待證事實,但若以間接證據證明各項間接事實,綜合判斷符合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者,法院仍得本於自由心證採之。

換言之,沒有人會剛好錄到「我們訂下委任契約」那一刻;但只要間接事實夠多、彼此印證、整體只能指向「契約存在」一個結論,法院就會相信。

本案我們擺出了相當完整的間接證據鏈,以下挑出幾個最容易感受到的重點:

第一、同一套規則做了兩期,沒理由第三期突然不算數

兩造合作的三期課程,前兩期對造機構都已依「85% 給教學團隊、15% 為機構保留」的同一套規則完整給付。銀行匯款紀錄、統一發票、簽收的支票、銀行對帳單,逐月逐筆對得清清楚楚。

法院在判決理由中明確指出:倘若雙方不存在委任契約,對造機構沒有道理穩定依同一套規則給付兩期報酬;且若僅是「買軟體 + 聘講師」,金額應是固定的軟體授權費或鐘點費,而非隨課程經費浮動的 85% 比例。

這一點是本案最強的間接事實——過去怎麼履約,就是契約最有力的內容說明書。

第二、對方自己做的經費表,出現在課程結束半年後

對造機構在訴訟中主張,那些經費表只是「課程預算表」,不代表實際分配。

但卷內事證清楚顯示——對造機構自製的第三期經費表,是在課程全部結束後將近半年才上傳到 LINE 群組,金額已逐項定額、結算過。預算表的功能是事前規劃;這份表格出現在事後、結案、報帳階段,功能顯然不是預算,而是結算。

法院並未採信對造「這只是預算表」的主張。時序,從來不會說謊。

第三、那段會議錄影,執行長親口說了合作案該怎麼分配比例

本案的關鍵轉捩點,是某次召開的工作會議。會議中,對造機構的執行長親口向其他老師說明:本機構合作慣例是要求數百萬元保證金,但因為他們是年輕老師,籌措保證金不容易,所以我們僅採收益保留制——機構先扣一定比例,其餘部分則在結算支出後全數給付給他們。

這段話本身就是雙方對「委任合作架構」的合意表達。對方主張「老師們沒繳保證金 = 沒有委任合意」的抗辯,在這段錄影面前不攻自破——保證金不是違約跳過的條件,而是雙方合意以收益保留制取代的設計。這段錄影最終成為翻盤的關鍵之一。

第四、LINE 群組的存在本身,就在說明這不是「聘講師」這麼簡單

對造機構主張雙方頂多只是「聘老師當講師」的單純僱聘關係。但卷附 LINE 群組由執行長主動建立並邀幾位老師入群,討論事項包括課程整體架構、招生策略、師資排課、教材製作、宣傳設計、結業安排等,遠超出單純授課範圍。每一則討論訊息,都在反向證明老師們不是受聘的講師,而是與機構共同籌備、執行整套課程的合作方。

四、給未來要合作的你——六個一定要留下的證據

我承辦這個案件最深的感受是——

訴訟階段做的一切,都只是在彌補當初該做卻沒做的事

接下來這六點,請當作合作前的安全檢查清單。

第一、再簡單也要有一份書面契約——哪怕只有一頁

很多人會說:「律師,我跟對方很熟,簽契約傷感情。」白紙黑字的契約,是讓信任有底氣的工具,不是不信任對方的展現它的功能是在雙方記憶開始模糊、立場開始改變的時候,把當初的合意定格下來。

如果嫌正式合約太冗長,至少請寫下這五項:雙方是誰、合作事務內容、報酬怎麼算什麼時候付、終止合作的條件與後果、雙方簽名與日期。一頁就夠。本案如果當初有這一頁,訴訟根本不會發生。

第二、重要會議,事先徵得同意後錄影或錄音,並整理譯文

關於錄音錄影的合法性,實務上的判準是:只要你本人是對話的一方當事人,以保全自己權益為目的而錄,通常不會構成刑法第 315 條之 1 的妨害秘密罪。當然,如果能事先徵得各方同意絕對是更妥適的做法。

錄完務必整理「逐字譯文」並標註關鍵時間戳——錄影檔動輒數小時,法官不會逐字逐秒看,你要替法官做好功課。

第三、LINE / 通訊軟體群組對話,雲端 + 本機雙備份

群組對話的價值,有時候不在「對方說了什麼」,而在「群組本身存在這件事」。本案 LINE 群組由對方執行長主動建立、長期討論超出講師範圍的事務——這個結構性事實,就是契約合意的有力佐證。

但 LINE 對話一旦丟失就救不回來,請至少做到:開啟 LINE 內建的雲端聊天備份(iCloud / Google Drive);重要對話另外截圖,雲端硬碟一份、本機硬碟一份;涉及金額、約定、承諾的對話當天就截圖另存,不要等到出事才回頭找。

第四、所有經費表、預算表、結算表——每一份都要留檔,並標註版本日期

本案對造機構想用「這只是預算表」的說法脫身,結果敗在那份表格的上傳時間落在課程結束半年後。文件本身會說話,但「文件什麼時候出現」說的話更大聲。

請養成兩個習慣:收到當下立刻在檔名前綴上日期(例如「20260430第X期經費表對方提供」);把訊息往來、附件下載的時間點一併保留(LINE / Email / 雲端硬碟的上傳時間)。時序紀錄是訴訟律師的好朋友,因為它替當事人說真話。

第五、銀行匯款紀錄、發票、收據、支票簽收單,一張都不能丟

本案最強的間接證據,就是前兩期報酬按同一套規則完成給付的金流紀錄。金流紀錄不只是收據,它是一份白話翻譯版的契約履行證明。

請至少保留 5 年。雖然一般委任報酬請求權的消滅時效依民法第 125 條為 15 年,但金流憑證很容易因為換手機、換筆電、雲端容量爆掉而不見,5 年是穩定維持的務實底線,15 年是建議目標。

第六、履約過程的時間紀錄——誰幾號交付、回覆、變更

本案能在三審勝訴的最深層原因,是我們替每一個關鍵動作都標註了精確時間。把關鍵時間點串成一條時間軸,法官只要看一眼就能判斷誰的主張比較合理。建議養成「重要事件當下就記下日期」的習慣,Excel、Notion、手寫筆記本都好。訴訟最有力的證據,從來不是某一張紙,而是一條彼此呼應的時間軸。

五、從「打官司」回到「不要打官司」

可能會有當事人問:「律師,我還沒開始合作,你就教我怎麼蒐證,會不會太防備、太傷感情?」

留下證據的真正目的,從來不是為了打贏官司——而是為了讓官司根本不必發生。

訴訟中後段,一位老師嘆口氣說:「律師,如果當初我們有簽契約,對方還會這樣翻臉嗎?」我告訴他:「我不知道對方會不會翻臉,但我可以肯定——如果當初有契約,翻臉的成本會高到讓對方根本不想翻。」

書面契約、會議錄影、群組對話、金流紀錄——這些東西的真正價值,不在訴訟階段才兌現,而是在合作的每一天默默地形成一道防線。

證據,讓信任有了底氣;信任,讓合作得以延續。

最遺憾的合作,不是走到法院的那種——而是因為一開始沒把該寫的事情寫下來,結果原本可以好好合作的兩造,最後變成訴訟中彼此攻防的當事人。那道牆,本來只需要一頁書面契約就可以避免。

六、本案的三個思考點

第一,契約不存在不等於請求權不存在;但舉證困難會直接決定訴訟成敗:本案最終勝訴的核心不是法律見解多高深,而是當事人手中保留的紀錄夠完整。沒有那些會議錄影、LINE 群組對話、對方主動製作的經費表,即便民法第 528 條再清楚,也很難把那份不存在的契約拼回來。

第二,合作前的一頁紙,勝過合作後的十份書狀:幾位老師如果當初花一個下午把合作架構寫成一頁書面契約,這場數年訴訟根本不會發生。「早知道當初就應該簽一份」這句話,請不要讓它出現在自己的故事裡。

第三,信任不是省略契約的理由,而是把契約寫好的動力:傳統社會常誤以為「跟熟的人簽契約傷感情」。真相剛好相反——願意把合作架構寫成書面的雙方,反而是真正信任彼此的合作關係,這樣的合作通常走得最遠。


訴訟律師最想看見的,不是當事人帶著厚厚一疊證據走進事務所——而是當事人根本不需要走進事務所。

我很感謝這幾位老師當年願意把這個案件交付給我,讓我走完這段三審旅程,也累積了關於「合作該如何留下痕跡」的實戰體會。這些體會,我現在也經常分享給在合作出現第一條裂縫時前來諮詢的當事人們,希望前人踩過的雷,他們不會再碰到。

以上是對這個案件的一點分享,如果有更具體的問題,建議諮詢專業律師瞭解個案狀況。

我是江政峰律師,我們下次見。


💬 你或身邊的人,是否曾經因為「沒有簽書面契約」而吃過虧?歡迎在留言區分享你的經驗或想法。


特別聲明:

※ 本文為本所承辦已判決確定案件之改寫,人名、機構名稱、計畫名稱、地點、時間、金額、金流細節及訊息原文均已徹底去識別化處理;部分數字及字句已在不影響法律論證完整性之前提下適度模糊化或重新敘述。

※ 個案結果依事實、證據、法官心證不同而異,本案勝訴經驗不代表所有類似案件均能獲得相同結論。

※ 如有類似情形或合作糾紛,建議諮詢律師評估個案狀況。


作者簡歷:現任謙理法律地政聯合事務所主持律師,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勞動調解委員、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調解委員、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暨調解人、臺中市政府西屯區公所法律顧問、彰化縣政府法律扶助顧問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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