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發問:
•目前在服務業銷售百貨上班
•公司採用4週變形工時
•春節跟二二八連假有上到班。不清楚是否應該要多假或多錢。
這麼多的提問,其實都圍繞著一個前提:到底什麼是「變形工時」啊?
▋(一)制度核心:「分配」
➤適用前提: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經特定同意程序(工會/無工會經勞資會議)
➤遊戲規則:根據《勞基法》第 30-1 條及第36條第2項規定:
•正常工時分配:
••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2小時。
••簡單來說,原本4個禮拜(共28天)裡面扣除4例4休,還有20個工作天,每天8小時,共160小時。你可以進行「分配」。譬如少做1天(空出8小時),然後找某4天,每天可以多出2小時正常班(相當於當天正常班變成了8+2)
•休假分配與特殊彈性:
••休假日數「不減」:四週內之例假與休息日合計至少8日。簡單來說,你4個禮拜內休足天數就好,不一定要週休2日(但要留意「每兩週應休至少2日例假」)
••7休1鬆綁:依據勞基法施行細則規定,不受「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六日」之限制(白話:可以連續工作超過7天)。
➤百貨業上班,不一定適用?
•勞動部歷次指定的適用範圍,就「零售部分」來觀察,只有「綜合商品零售業」、「鐘錶、眼鏡零售業」及「筒裝瓦斯零售業」。對,你沒看錯,只有三個。
•「百貨公司」的本體,屬於「綜合商品零售業」沒錯,但內部各個櫃位,其實未必適用(譬如單純賣衣服的,叫做「布疋、衣著、服飾品零售業」,他「並不在適用範圍內」)。
▋(三)國定假日「可以改天放」?
➤規範區分:
•規範正當性:勞動部歷來承認,雇主可與勞工議定「調移」放假(拿一個工作天跟原本的國假『交換』)。
•制度區分:變形工時跟國假調移是兩套制度,彼此「沒有關係」,但「常常一起用」。
➤本案勞工表示,公司一年休假約120天:
•如果用「最簡化」估計方式,勞工應有之「一例一休」總數為52週*2=104天。
•現行國定假日(不考量原住民)為16天。
•兩者合計120天。故原PO的「帳面」休假日數是真的足夠的。
➤最終結論:
•以「公司有合法實施四週變形工時」為前提,除非另有「平日加班」,或「應休日數沒休到」,否則可能真的沒有額外的「假」或「加班費」。
•萬一「公司其實不能實施四週變形工時」,有機會產生「特定區間內的休息日不足」的問題。
——— 後記
我們公司是「2/4/8週變形工時」,是勞資實務上,提問時很麻煩解決的起手勢。這類問題,底下的回覆大多也不踴躍。
勞資雙方同時都存在大量誤解變形工時制度的狀態。
謹記,勞基法是權益底線。變形工時制度當年是為了「彈性」。
所以制度核心是:「分配」。
故該有日數不減,只是換一天而已。
正常工時「總數」不變,只是「集中」(好比8小時上5天,用10小時上4天,集中火力上完。但要留意「可分配額度」)。
網友發問:
•目前在服務業銷售百貨上班
•公司採用4週變形工時
•春節跟二二八連假有上到班。不清楚是否應該要多假或多錢。
這麼多的提問,其實都圍繞著一個前提:到底什麼是「變形工時」啊?
▋(一)制度核心:「分配」
➤適用前提: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經特定同意程序(工會/無工會經勞資會議)
➤遊戲規則:根據《勞基法》第 30-1 條及第36條第2項規定:
•正常工時分配:
••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2小時。
••簡單來說,原本4個禮拜(共28天)裡面扣除4例4休,還有20個工作天,每天8小時,共160小時。你可以進行「分配」。譬如少做1天(空出8小時),然後找某4天,每天可以多出2小時正常班(相當於當天正常班變成了8+2)
•休假分配與特殊彈性:
••休假日數「不減」:四週內之例假與休息日合計至少8日。簡單來說,你4個禮拜內休足天數就好,不一定要週休2日(但要留意「每兩週應休至少2日例假」)
••7休1鬆綁:依據勞基法施行細則規定,不受「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六日」之限制(白話:可以連續工作超過7天)。
➤百貨業上班,不一定適用?
•勞動部歷次指定的適用範圍,就「零售部分」來觀察,只有「綜合商品零售業」、「鐘錶、眼鏡零售業」及「筒裝瓦斯零售業」。對,你沒看錯,只有三個。
•「百貨公司」的本體,屬於「綜合商品零售業」沒錯,但內部各個櫃位,其實未必適用(譬如單純賣衣服的,叫做「布疋、衣著、服飾品零售業」,他「並不在適用範圍內」)。
▋(三)國定假日「可以改天放」?
➤規範區分:
•規範正當性:勞動部歷來承認,雇主可與勞工議定「調移」放假(拿一個工作天跟原本的國假『交換』)。
•制度區分:變形工時跟國假調移是兩套制度,彼此「沒有關係」,但「常常一起用」。
➤本案勞工表示,公司一年休假約120天:
•如果用「最簡化」估計方式,勞工應有之「一例一休」總數為52週*2=104天。
•現行國定假日(不考量原住民)為16天。
•兩者合計120天。故原PO的「帳面」休假日數是真的足夠的。
➤最終結論:
•以「公司有合法實施四週變形工時」為前提,除非另有「平日加班」,或「應休日數沒休到」,否則可能真的沒有額外的「假」或「加班費」。
•萬一「公司其實不能實施四週變形工時」,有機會產生「特定區間內的休息日不足」的問題。
——— 後記
我們公司是「2/4/8週變形工時」,是勞資實務上,提問時很麻煩解決的起手勢。這類問題,底下的回覆大多也不踴躍。
勞資雙方同時都存在大量誤解變形工時制度的狀態。
謹記,勞基法是權益底線。變形工時制度當年是為了「彈性」。
所以制度核心是:「分配」。
故該有日數不減,只是換一天而已。
正常工時「總數」不變,只是「集中」(好比8小時上5天,用10小時上4天,集中火力上完。但要留意「可分配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