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 Threads 上看到網友熱烈討論:公司規定到職三個月內離職要提前 10 天講,但因為《勞基法》「沒寫」這種預告期,網友紛紛搬出「勞基法最大」來撐腰,甚至連「ChatGPT」的說明都搬出來了。
其實,大家都錯了。這就是典型的「沒有正確理解法律規範」而導致的勞資爭議。
▋(一)法律「沒寫」,不代表「禁止約定」
➤法定標準:依《勞基法》第 16 條規定,工作「滿3個月」才有「法定」的最低預告天數。
➤「法無明文」並非不用預告:工作未滿3個月,法律「沒有規定」最短天數。這可能是法令存在「約定空間」,而非PO誤解的「勞基法寫3個月內不用預告」,也不是「禁止預告」。
▋(二)預告期約定的「契約自由」:
➤勞動部官網說明:勞動部曾明確指出,對於工作未滿3個月的勞工,法律雖無明文規定預告期,但仍視雙方事前是否曾「協商約定」。
➤可協商的「範圍」?
•形成權本質:勞工提離職,通知到達雇主即生效,雇主不得拒絕。換句話說,勞工年資未滿3個月提離職,不論有沒有預告,還是可以離開。
•比例原則:勞資雙方議定的預告期,不得違反「比例原則」,也不能有「顯失公平」的情形。
➤案例結論:
•比例失衡則無效:簡單來說,法律規定「滿3個月」才需要提前10天預告。本案雇主卻要求「未滿3個月」也要提前10天預告,這顯然「比例失衡」,也對勞工不公平,在這種情形下,這個約定就可能違反比例原則而無效。
•合理約定則可能有效:但萬一公司約定的是「工作滿 2 個月但未滿 3 個月,必須提前 5 天預告」呢?這還真的很可能屬於「有效約定」。
——— 後記
我在3/4更新的【遣權益也有「起跑線」:到職未滿三個月,法律沒給你的預告期與謀職假】提過,雇主在勞工工作未滿3個月發動資遣時,勞基法第16條並沒有課予雇主相關的責任。本文則是反過來的情境。
太多人把「法無明文」當成「禁止」來解釋(這必須綜合立法意旨,以及整體法令結構與規範去逐案檢視,無法一概而論)。
這也是我一直在強調的「判斷力」。大家習慣把問題丟給 AI,然後拿著「ChatGPT/Gemini 說」去斥責雇主,最後猛然發現雇主完全合法;反之亦然(雇主拿著AI生成資訊去進行工資結構設計/契約終止/排班問題,最後猛然發現自己違法)。
這種尷尬來自於過度依賴碎片化且未經查證的資訊。法律的真相大多藏在細節裡。法律「寫了什麼」固然重要,但也必須留意法律「允許我們約定什麼」。
謹記:離職雖然是勞工的權利,但契約上的約定,只要不顯失公平,它就很可能是有效的。
最近在 Threads 上看到網友熱烈討論:公司規定到職三個月內離職要提前 10 天講,但因為《勞基法》「沒寫」這種預告期,網友紛紛搬出「勞基法最大」來撐腰,甚至連「ChatGPT」的說明都搬出來了。
其實,大家都錯了。這就是典型的「沒有正確理解法律規範」而導致的勞資爭議。
▋(一)法律「沒寫」,不代表「禁止約定」
➤法定標準:依《勞基法》第 16 條規定,工作「滿3個月」才有「法定」的最低預告天數。
➤「法無明文」並非不用預告:工作未滿3個月,法律「沒有規定」最短天數。這可能是法令存在「約定空間」,而非PO誤解的「勞基法寫3個月內不用預告」,也不是「禁止預告」。
▋(二)預告期約定的「契約自由」:
➤勞動部官網說明:勞動部曾明確指出,對於工作未滿3個月的勞工,法律雖無明文規定預告期,但仍視雙方事前是否曾「協商約定」。
➤可協商的「範圍」?
•形成權本質:勞工提離職,通知到達雇主即生效,雇主不得拒絕。換句話說,勞工年資未滿3個月提離職,不論有沒有預告,還是可以離開。
•比例原則:勞資雙方議定的預告期,不得違反「比例原則」,也不能有「顯失公平」的情形。
➤案例結論:
•比例失衡則無效:簡單來說,法律規定「滿3個月」才需要提前10天預告。本案雇主卻要求「未滿3個月」也要提前10天預告,這顯然「比例失衡」,也對勞工不公平,在這種情形下,這個約定就可能違反比例原則而無效。
•合理約定則可能有效:但萬一公司約定的是「工作滿 2 個月但未滿 3 個月,必須提前 5 天預告」呢?這還真的很可能屬於「有效約定」。
——— 後記
我在3/4更新的【遣權益也有「起跑線」:到職未滿三個月,法律沒給你的預告期與謀職假】提過,雇主在勞工工作未滿3個月發動資遣時,勞基法第16條並沒有課予雇主相關的責任。本文則是反過來的情境。
太多人把「法無明文」當成「禁止」來解釋(這必須綜合立法意旨,以及整體法令結構與規範去逐案檢視,無法一概而論)。
這也是我一直在強調的「判斷力」。大家習慣把問題丟給 AI,然後拿著「ChatGPT/Gemini 說」去斥責雇主,最後猛然發現雇主完全合法;反之亦然(雇主拿著AI生成資訊去進行工資結構設計/契約終止/排班問題,最後猛然發現自己違法)。
這種尷尬來自於過度依賴碎片化且未經查證的資訊。法律的真相大多藏在細節裡。法律「寫了什麼」固然重要,但也必須留意法律「允許我們約定什麼」。
謹記:離職雖然是勞工的權利,但契約上的約定,只要不顯失公平,它就很可能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