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 Threads 上看到網友弱弱地發問:工讀生到職滿半年後請產假,那 56 天是有薪資的嗎?
大多數人或許知道「工讀生也有產假」、大概也知道「法條寫要給薪」,但遇到「排班不固定、沒做沒錢」的實務,不少人就卡住了,卡在「工資照給,那『沒班』怎麼給」。
事實上,部分工時勞工的產假工資計算,勞動部曾經有過解釋,是例外用「推算」的方式進行。
▋(一)平等的「產假」權益:
➤依據:《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明確規定:「產假旨在保護母性身體之健康,部分時間工作之女性勞工亦應享有此權利,因此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0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規定,給予產假,依曆連續計算...」
➤無比例問題:勞動部函文曾明確指出「部分工時勞工之產假期間應依曆計算,不因部份時間工作而依比例計給」。簡單來說,哪怕工讀生上班時數只有正職的一半,他分娩時的產假天數仍然是56天,不會對半變成28天。
▋(二)不固定工時的計算公式:勞動部 109 年解釋令拆解
➤針對有做有錢的時薪勞工,若剛好產假期間「沒有排班」,根據勞動部109年解釋令,以勞工有沒有固定的上班時數約定,可區分:
•排班固定:以每週約定工時× 8 週 × 約定時薪核計
•排班「不固定」:以「事由發生前 6 個月」之工作總時數,推估出「8 週期間原應工作時數」,再乘以約定時薪。
➤舉例試算:(假設時薪為210元)
•排班固定:假設勞工約定好,每星期固定排班25小時,那這八個禮拜產假的工資,就是以每週約定工時25小時 × 8 週 × 約定時薪210=42,000元
•排班「不固定」:
••假設前 6 個月總工時為 572 小時,則週平均工時為 22 小時(572 小時 / 26 週)。
••產假 8 週的原應工作時數即為 176 小時(22 小時 × 8 週)。公司應給付之產假工資為:176小時 × 210元 = 36,960 元。
➤小提醒:產假工資雇主仍應「按月」於「發薪日」發給。不可以等到8星期產假結束後才一次給付。
——— 後記
勞基法、性別平等工作法的實務應用與學習很麻煩,原因之一就是「解釋令有夠多」。很多時候直接看相關法條的文字,是沒辦法知道該怎麼計算出結果的。
以產假來說,至少可以分成三個層次來討論:
→「給假要件(分娩/流產怎麼分)與給假日數」
→「期間計算(包含起算時點、提前申請與遇留職停薪之處理)」
→「產假工資計算標準(不是只有照給跟折半問題,例如本案「時薪制又排班不固定就是一個問題;又或者「還沒滿6個月分娩,產假期間年資超過6個月該怎麼給薪」等,有很多衍生議題)」
如果把「妊娠前」的「產檢假」、「安胎休養假」等假別拉進來討論,議題就更龐雜了。
是說,產假要給薪已經實施這麼多年,勞動部108年才有解釋令(除了本文的109解釋,還有一個勞動條2字第 1080130017 號函意思一模一樣),真的很玄......
最近在 Threads 上看到網友弱弱地發問:工讀生到職滿半年後請產假,那 56 天是有薪資的嗎?
大多數人或許知道「工讀生也有產假」、大概也知道「法條寫要給薪」,但遇到「排班不固定、沒做沒錢」的實務,不少人就卡住了,卡在「工資照給,那『沒班』怎麼給」。
事實上,部分工時勞工的產假工資計算,勞動部曾經有過解釋,是例外用「推算」的方式進行。
▋(一)平等的「產假」權益:
➤依據:《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明確規定:「產假旨在保護母性身體之健康,部分時間工作之女性勞工亦應享有此權利,因此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0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規定,給予產假,依曆連續計算...」
➤無比例問題:勞動部函文曾明確指出「部分工時勞工之產假期間應依曆計算,不因部份時間工作而依比例計給」。簡單來說,哪怕工讀生上班時數只有正職的一半,他分娩時的產假天數仍然是56天,不會對半變成28天。
▋(二)不固定工時的計算公式:勞動部 109 年解釋令拆解
➤針對有做有錢的時薪勞工,若剛好產假期間「沒有排班」,根據勞動部109年解釋令,以勞工有沒有固定的上班時數約定,可區分:
•排班固定:以每週約定工時× 8 週 × 約定時薪核計
•排班「不固定」:以「事由發生前 6 個月」之工作總時數,推估出「8 週期間原應工作時數」,再乘以約定時薪。
➤舉例試算:(假設時薪為210元)
•排班固定:假設勞工約定好,每星期固定排班25小時,那這八個禮拜產假的工資,就是以每週約定工時25小時 × 8 週 × 約定時薪210=42,000元
•排班「不固定」:
••假設前 6 個月總工時為 572 小時,則週平均工時為 22 小時(572 小時 / 26 週)。
••產假 8 週的原應工作時數即為 176 小時(22 小時 × 8 週)。公司應給付之產假工資為:176小時 × 210元 = 36,960 元。
➤小提醒:產假工資雇主仍應「按月」於「發薪日」發給。不可以等到8星期產假結束後才一次給付。
——— 後記
勞基法、性別平等工作法的實務應用與學習很麻煩,原因之一就是「解釋令有夠多」。很多時候直接看相關法條的文字,是沒辦法知道該怎麼計算出結果的。
以產假來說,至少可以分成三個層次來討論:
→「給假要件(分娩/流產怎麼分)與給假日數」
→「期間計算(包含起算時點、提前申請與遇留職停薪之處理)」
→「產假工資計算標準(不是只有照給跟折半問題,例如本案「時薪制又排班不固定就是一個問題;又或者「還沒滿6個月分娩,產假期間年資超過6個月該怎麼給薪」等,有很多衍生議題)」
如果把「妊娠前」的「產檢假」、「安胎休養假」等假別拉進來討論,議題就更龐雜了。
是說,產假要給薪已經實施這麼多年,勞動部108年才有解釋令(除了本文的109解釋,還有一個勞動條2字第 1080130017 號函意思一模一樣),真的很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