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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莫如顯|Hsu的勞資事務研究室
更新 發佈閱讀 4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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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網路上刷到一則讓人發笑的討論。

某雇主為了因應 115 年勞基法請假新制(病假僅能「比例扣除」全勤獎金),火速將原本的全勤獎金「拉高」【不是單純增加,而是「挪用」。例如:「本薪 33,000 + 全勤 3,000」調整為「本薪 31,000 + 全勤 5,000」】

老闆的邏輯很單純,甚至帶點自以為聰明的「直率」:

→舊制:$3,000÷30 = 100(請假病假一天扣除基準)。

→新制:$5,000 ÷30 ≒166(請假一天扣除基準)。

 ➤老闆心中的算盤:總額都是 36,000,但我把「有條件給付」拉高了,這樣扣起來才夠痛。勞工萬一不小心事假、遲到,公司省更多!

但我必須說,這顯然不只是故事裡的「朝三暮四」,更是個惡質的內容物偷換手法。

▋(一)不只是換順序:工資「結構」的惡化

 ➤朝三暮四:不知道大家有沒有聽過一個小故事?養猴人原本都給8顆果實,後來打算減少1顆。於是把要給猴子的果實,調整成「早3晚4」,被抗議後又改成了「早4晚3」,雖然猴子歡喜著早上多拿一顆,但實則總數仍是7顆,終究少了一顆。這個故事因此衍生出使用欺騙的手段,巧立名目的意思。

 ➤拙劣的「給薪名目」流用:

  •雇主這次的「結構調整」,是把原本「無條件」可領取的本薪,挪移到「有條件」的全勤獎金。也就是挪過去的錢,變成了「不一定拿得到」。

  •表面上「工資總額」加起來沒變,但因為多出了更多的領取門檻,勞工最終領取到的總額,極大機率會更少。這不叫法規因應,而是「實質減薪」。

▋(二)勞動部見解:工資結構調整的合法性判斷

這種企圖規避 115 請假新制的做法,其實是顆極高的風險未爆彈。根據勞動部勞動條2字第1040130914號函的核心邏輯:

 ➤契約變更須雙方合意: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工資項目與數額應由勞雇雙方議定。雇主若打算變更,必須重新協商。

 ➤實質不利變更:將「固定給付」挪移至「變動給與(或附條件給予)」,就是典型的「不利變更」。一旦勞工因為這種「單方變動後的基準」而被多扣了錢,雇主就有可能面對違反 《勞基法》第 22 條「工資全額給付」 的裁罰。

#勞資碎碎念

#工資的不利變更

#工資結構不是讓你這樣玩的

——— 後記

勞資關係的爭議,有一個類型是:「聰明反被聰明誤」。

雇主以為從本薪挖錢出來,改裝成全勤獎金,就能省下人事費用,或增加懲罰權,實在莫名其妙到了極點。

當「無條件」變成「有條件」的那一刻,勞工哪怕說不出個法理,也會「非常有感」。

勞動部這則解釋令,原本是在討論「『伙食津貼』免稅額增加了」,萬一公司挖本薪去增加伙食津貼數額,到底合不合法?

結論很單純:只要兩邊都是固定給付的工資,合計總額不減,哪怕勞工沒同意也不會違法。

因為勞工「根本沒有任何實質損害」(都是無條件取得,甚至獲得了免稅額)。

而從這個解釋令其實也可以衍生推論:工資結構的調整與金額流動,只要「結果」是不利的,哪怕「總額」不變,仍可能違法。

除非老闆直接喊「本薪不動」,為了鼓勵大家出勤狀況更符合公司希望,全勤獎金從3000『加碼』到5000(相當於勞工符合「全勤」時,月工資總額多2000),那才會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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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雇主為了因應 115 年勞基法請假新制(病假僅能「比例扣除」全勤獎金),火速將原本的全勤獎金「拉高」【不是單純增加,而是「挪用」。例如:「本薪 33,000 + 全勤 3,000」調整為「本薪 31,000 + 全勤 5,000」】

老闆的邏輯很單純,甚至帶點自以為聰明的「直率」:

→舊制:$3,000÷30 = 100(請假病假一天扣除基準)。

→新制:$5,000 ÷30 ≒166(請假一天扣除基準)。

 ➤老闆心中的算盤:總額都是 36,000,但我把「有條件給付」拉高了,這樣扣起來才夠痛。勞工萬一不小心事假、遲到,公司省更多!

但我必須說,這顯然不只是故事裡的「朝三暮四」,更是個惡質的內容物偷換手法。

▋(一)不只是換順序:工資「結構」的惡化

 ➤朝三暮四:不知道大家有沒有聽過一個小故事?養猴人原本都給8顆果實,後來打算減少1顆。於是把要給猴子的果實,調整成「早3晚4」,被抗議後又改成了「早4晚3」,雖然猴子歡喜著早上多拿一顆,但實則總數仍是7顆,終究少了一顆。這個故事因此衍生出使用欺騙的手段,巧立名目的意思。

 ➤拙劣的「給薪名目」流用:

  •雇主這次的「結構調整」,是把原本「無條件」可領取的本薪,挪移到「有條件」的全勤獎金。也就是挪過去的錢,變成了「不一定拿得到」。

  •表面上「工資總額」加起來沒變,但因為多出了更多的領取門檻,勞工最終領取到的總額,極大機率會更少。這不叫法規因應,而是「實質減薪」。

▋(二)勞動部見解:工資結構調整的合法性判斷

這種企圖規避 115 請假新制的做法,其實是顆極高的風險未爆彈。根據勞動部勞動條2字第1040130914號函的核心邏輯:

 ➤契約變更須雙方合意: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工資項目與數額應由勞雇雙方議定。雇主若打算變更,必須重新協商。

 ➤實質不利變更:將「固定給付」挪移至「變動給與(或附條件給予)」,就是典型的「不利變更」。一旦勞工因為這種「單方變動後的基準」而被多扣了錢,雇主就有可能面對違反 《勞基法》第 22 條「工資全額給付」 的裁罰。

#勞資碎碎念

#工資的不利變更

#工資結構不是讓你這樣玩的

——— 後記

勞資關係的爭議,有一個類型是:「聰明反被聰明誤」。

雇主以為從本薪挖錢出來,改裝成全勤獎金,就能省下人事費用,或增加懲罰權,實在莫名其妙到了極點。

當「無條件」變成「有條件」的那一刻,勞工哪怕說不出個法理,也會「非常有感」。

勞動部這則解釋令,原本是在討論「『伙食津貼』免稅額增加了」,萬一公司挖本薪去增加伙食津貼數額,到底合不合法?

結論很單純:只要兩邊都是固定給付的工資,合計總額不減,哪怕勞工沒同意也不會違法。

因為勞工「根本沒有任何實質損害」(都是無條件取得,甚至獲得了免稅額)。

而從這個解釋令其實也可以衍生推論:工資結構的調整與金額流動,只要「結果」是不利的,哪怕「總額」不變,仍可能違法。

除非老闆直接喊「本薪不動」,為了鼓勵大家出勤狀況更符合公司希望,全勤獎金從3000『加碼』到5000(相當於勞工符合「全勤」時,月工資總額多2000),那才會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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