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社群上,看到有網友提問:公司每兩個月公告一次特休天數,並規定「公告後 2 個月內要休完」,這樣符合規定嗎?
這種試圖透過公告來「強制清空」勞工特休的做法,雖然在實務現場並不少見,但完全是出於對休假排定權的誤解。
▋(一)排定權歸屬:我的假,我作主
➤法律依據: 《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其實已明確表示了「特別休假的『休假期日』」是由勞工決定。
➤雇主僅有協商之權:根據勞動部106年3月10日勞動條3字第 1060049806 號書函的說明,雇主僅得提醒或促請勞工排定休假。但無從「代為排定」。且無論原因為何,勞工未請休完畢日數,都必須折算工資。
▋(二)「協商」不具「強制力」:雇主沒有片面裁量權
法條中雖然有:「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得與他方協商調整。」的例外規定,但有兩個關鍵:
➤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此部分由雇主負擔舉證責任,單純人力不足或營業旺季,可能並不是很充分的理由。
➤「協商」調整:哪怕雇主可能真的有「經營上之急迫需求」,但此時雇主仍僅擁有「與他方協商調整」的權利。既名為「協商」,勞工自然沒有一定要配合的義務。若勞工「不願協商」或「協商未果」,此時特休仍回歸勞工排定的日子。
▋(三)本案分析
➤雇主動機:雇主之所以希望勞工趕快休完,其實大多帶著「希望在相對空檔時分散休假人力」、「兼帶讓勞工趕快放完就不用折算」的目的。
➤規章效力:依勞基法第71條規定:「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勞工依法既有排定權,雇主單方用公告要求勞工「2個月放完」,對勞工自然沒有對應的拘束力。
#勞資碎碎念
#特休排定權
#協商就是不強制
——— 後記
每「兩個月清一次假」,聽起來很井然有序,又方便雇主掌控人力調度。但法理上,卻是拿出「顯然無效」的規章要求勞工配合辦理。此時,衝突的發生,就不是因為勞工愛衝撞體制,而是因為管理規章與法規底線之間,存在著一道「雇主自以為沒問題」的鴻溝。
雇主若能回歸解釋令說明,以其他管理措施「促請」勞工請休完畢。其實也是個可以考慮的方向。
好比另外規範「配合公司休假政策排定者」,給予「考績」、「年終獎金」或「休假獎勵金」等,都可能構成勞工自願跟公司政策配合的誘因。
至於動輒想用「未配合者,公告之休假日數歸零」這類違法措施的雇主,最好重新好好研讀一次法令。
最近在社群上,看到有網友提問:公司每兩個月公告一次特休天數,並規定「公告後 2 個月內要休完」,這樣符合規定嗎?
這種試圖透過公告來「強制清空」勞工特休的做法,雖然在實務現場並不少見,但完全是出於對休假排定權的誤解。
▋(一)排定權歸屬:我的假,我作主
➤法律依據: 《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其實已明確表示了「特別休假的『休假期日』」是由勞工決定。
➤雇主僅有協商之權:根據勞動部106年3月10日勞動條3字第 1060049806 號書函的說明,雇主僅得提醒或促請勞工排定休假。但無從「代為排定」。且無論原因為何,勞工未請休完畢日數,都必須折算工資。
▋(二)「協商」不具「強制力」:雇主沒有片面裁量權
法條中雖然有:「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得與他方協商調整。」的例外規定,但有兩個關鍵:
➤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此部分由雇主負擔舉證責任,單純人力不足或營業旺季,可能並不是很充分的理由。
➤「協商」調整:哪怕雇主可能真的有「經營上之急迫需求」,但此時雇主仍僅擁有「與他方協商調整」的權利。既名為「協商」,勞工自然沒有一定要配合的義務。若勞工「不願協商」或「協商未果」,此時特休仍回歸勞工排定的日子。
▋(三)本案分析
➤雇主動機:雇主之所以希望勞工趕快休完,其實大多帶著「希望在相對空檔時分散休假人力」、「兼帶讓勞工趕快放完就不用折算」的目的。
➤規章效力:依勞基法第71條規定:「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勞工依法既有排定權,雇主單方用公告要求勞工「2個月放完」,對勞工自然沒有對應的拘束力。
#勞資碎碎念
#特休排定權
#協商就是不強制
——— 後記
每「兩個月清一次假」,聽起來很井然有序,又方便雇主掌控人力調度。但法理上,卻是拿出「顯然無效」的規章要求勞工配合辦理。此時,衝突的發生,就不是因為勞工愛衝撞體制,而是因為管理規章與法規底線之間,存在著一道「雇主自以為沒問題」的鴻溝。
雇主若能回歸解釋令說明,以其他管理措施「促請」勞工請休完畢。其實也是個可以考慮的方向。
好比另外規範「配合公司休假政策排定者」,給予「考績」、「年終獎金」或「休假獎勵金」等,都可能構成勞工自願跟公司政策配合的誘因。
至於動輒想用「未配合者,公告之休假日數歸零」這類違法措施的雇主,最好重新好好研讀一次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