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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莫如顯|Hsu的勞資事務研究室
更新 發佈閱讀 4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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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假第一天,我們不聊硬梆梆的條文或解釋令,帶大家看一則有趣的「法律羅生門」。

近日前主播敖國珠與國立臺灣戲曲學院的契約紛爭鬧上新聞

校方先以「差勤異常」解僱她。令人驚訝的是,校方在最初的解僱函文中,是引用了《勞動基準法》作為依據;等到了法院,校方卻又改口主張:「我們是國立大學,本案不適用勞基法。」

這題確實有趣,相信大多數人對「國立大學到底適不適用勞基法」的答案,都是一頭霧水。

▋(一)診斷關鍵:有「僱傭關係」就適用勞基法嗎?

 ➤適用前提:屬於僱傭關係

勞基法作為勞工權益的基準規定,必須先有僱傭關係,才有適用勞基法的餘地。故委任、承攬等其他民事法規上其他類型之勞務契約,並不在討論範圍內。

本案我們先認為「副校長」/「國立大學專業技術人員」為僱傭關係。接著往下討論。

 ➤行業歸屬:適法關鍵

今天不談法條(真的想看,自己去翻勞基法第3條第3項),先講結論:目前仍然存在「不適用勞基法」的工作者,其中「公立學校」的人員,適用時間大致有兩梯次(先不談特教相關人員):

  •技工、工友、駕駛人(87.12.31適用)

  •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97.1.1適用)

至於其餘「依教育人員法令進用之編制外教學、研究及專業等人員」是被排除在外的。

▋(二) 本案關鍵:排除適用之教育人員範疇?

 ➤雇主的筆誤/口誤,不直接影響法令適用:

雙方有無適用勞基法,是必須依照法令規定的。這不會因為雇主終止契約時,一個不小心寫錯,就讓不適用的人變成有適用(好比雇主自己沒搞懂,誤依「勞基法資遣」了『委任經理人』一樣」。這不會因此變成「雙方有適用勞基法的合意」。

當然,就如本案副校長主張的,被叫走時說依勞基法終止,走進法院又被說不適用。會讓當事人有莫名其妙的感覺就是了。

 ➤教育人員的排除範圍?

勞委會時代97年勞動1字第 0970130317 號令,曾經表列了不適用的範圍。

而根據本案新聞內容,當事人是受僱擔任「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並兼任副校長」。


但其實「被排除適用的教育人員範圍」,有包含依「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 」進用的《專業技術人員》以及依「大學法施行細則」進用的《契僱副校長》。

故本案,當事人還真的很可能「不適用勞基法」。

#勞資碎碎念

#有勞保不一定適用勞基法

#公立學校適用勞基法很複雜

——— 後記

適用勞基法與否的關鍵,很多人只知道「僱傭關係」,卻不知道還有所謂的「排除的行業/排除的特定工作者」。屬於相對冷門非常多的知識區。

但謹記:絕對別拿「有沒有勞保」來當作判斷標準。

畢竟這是兩套不同的法規範。

而公、私立學校適用勞基法與否的遊戲規則,又是截然不同的一套標準。

以後有機會再聊。

其實有「僱傭關係」,跟「適用勞基法」還有一點距離。


去年萬能科大的「專案教師遭任意不續聘 法院裁定訴訟期間繼續僱用」這則新聞出來時(114.8.28),我寫過簡介文章。

請參閱我的方格子:【勞動時事觀測站(3)】有僱傭關係就適用勞基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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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假第一天,我們不聊硬梆梆的條文或解釋令,帶大家看一則有趣的「法律羅生門」。

近日前主播敖國珠與國立臺灣戲曲學院的契約紛爭鬧上新聞

校方先以「差勤異常」解僱她。令人驚訝的是,校方在最初的解僱函文中,是引用了《勞動基準法》作為依據;等到了法院,校方卻又改口主張:「我們是國立大學,本案不適用勞基法。」

這題確實有趣,相信大多數人對「國立大學到底適不適用勞基法」的答案,都是一頭霧水。

▋(一)診斷關鍵:有「僱傭關係」就適用勞基法嗎?

 ➤適用前提:屬於僱傭關係

勞基法作為勞工權益的基準規定,必須先有僱傭關係,才有適用勞基法的餘地。故委任、承攬等其他民事法規上其他類型之勞務契約,並不在討論範圍內。

本案我們先認為「副校長」/「國立大學專業技術人員」為僱傭關係。接著往下討論。

 ➤行業歸屬:適法關鍵

今天不談法條(真的想看,自己去翻勞基法第3條第3項),先講結論:目前仍然存在「不適用勞基法」的工作者,其中「公立學校」的人員,適用時間大致有兩梯次(先不談特教相關人員):

  •技工、工友、駕駛人(87.12.31適用)

  •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97.1.1適用)

至於其餘「依教育人員法令進用之編制外教學、研究及專業等人員」是被排除在外的。

▋(二) 本案關鍵:排除適用之教育人員範疇?

 ➤雇主的筆誤/口誤,不直接影響法令適用:

雙方有無適用勞基法,是必須依照法令規定的。這不會因為雇主終止契約時,一個不小心寫錯,就讓不適用的人變成有適用(好比雇主自己沒搞懂,誤依「勞基法資遣」了『委任經理人』一樣」。這不會因此變成「雙方有適用勞基法的合意」。

當然,就如本案副校長主張的,被叫走時說依勞基法終止,走進法院又被說不適用。會讓當事人有莫名其妙的感覺就是了。

 ➤教育人員的排除範圍?

勞委會時代97年勞動1字第 0970130317 號令,曾經表列了不適用的範圍。

而根據本案新聞內容,當事人是受僱擔任「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並兼任副校長」。


但其實「被排除適用的教育人員範圍」,有包含依「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 」進用的《專業技術人員》以及依「大學法施行細則」進用的《契僱副校長》。

故本案,當事人還真的很可能「不適用勞基法」。

#勞資碎碎念

#有勞保不一定適用勞基法

#公立學校適用勞基法很複雜

——— 後記

適用勞基法與否的關鍵,很多人只知道「僱傭關係」,卻不知道還有所謂的「排除的行業/排除的特定工作者」。屬於相對冷門非常多的知識區。

但謹記:絕對別拿「有沒有勞保」來當作判斷標準。

畢竟這是兩套不同的法規範。

而公、私立學校適用勞基法與否的遊戲規則,又是截然不同的一套標準。

以後有機會再聊。

其實有「僱傭關係」,跟「適用勞基法」還有一點距離。


去年萬能科大的「專案教師遭任意不續聘 法院裁定訴訟期間繼續僱用」這則新聞出來時(114.8.28),我寫過簡介文章。

請參閱我的方格子:【勞動時事觀測站(3)】有僱傭關係就適用勞基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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